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五十卷目錄
曆法總部彙考五十
明十〈神宗萬曆三則 光宗泰昌一則 熹宗天啟一則 愍帝崇禎七則〉
皇清〈天總一則 崇德一則 順治五則 康熙十則〉
曆法典第五十卷
曆法總部彙考五十
明十
神宗萬曆二十四年按察司僉事邢雲路奏大統曆刻差宜改欽天監正張應候等疏詆其誣禮部上言應從雲路所請即令督欽天監事仍博訪通曉曆法
之士酌定未果行。
按:《明紀事本末》:「萬曆二十四年,河南按察司僉事邢 雲路奏:窺天之器,無踰觀象、測影、候時、籌策四事。乃 今之日,至《大統》推在申正二刻,臣測在未正一刻,是 《大統》後天九刻餘矣。不寧惟是。今年立春、夏至、立冬, 皆適值子午之交,臣測立春乙亥,而《大統》推丙子;臣 測夏至壬辰,而《大統》推癸巳;臣測立冬己酉,而《大統》」 推庚戌。夫立春與冬,乃王者行陽德陰德之令,而夏 至則其祀方澤之期也。今皆相隔一日,則理人事神 之謂何,是豈為細故?且曆法疏密,驗在交食,自昔記 之矣。乃今年閏八月朔,日有食之,《大統》推初虧巳正 二刻,食幾既。而臣候初虧巳正一刻,食止七分餘。《大 統》實後天幾二刻,而計閏應及轉應。若交應,則各宜 如法增損之矣。蓋日食八分以下,陰曆交前初虧西 北,固曆家所共知也。今閏八月朔日食,實在陰曆交 前初虧西北,其食七分餘明甚,則安得謂之初虧正 西食甚九分八十六秒耶?而《大統》之不效亦明甚。然 此八月也,若或值元日于子半,則當退履端于月窮, 而朝賀大禮當在月「正二日矣,又可謂細故耶?此而 不改,臣竊恐愈久愈差,將不流而至《春秋》之食晦不 止。臣故曰閏應、轉應、交應之宜俱改也。」久之,刑科給 事中李應策亦言:「國朝曆元,聖祖崇諭二統難憑,但 驗七政交會行度無差者為是。惟時以至元辛巳,揆 之洪武甲子,僅百四年所律,以差法似不甚遠,至正 德、嘉」靖,已當退三度,餘奚俟今日哉?《春秋》不食朔,猶 直書官失之。今日食後天幾二刻,冬至後天逾九刻, 計氣應應損九百餘分,乃云弗失乎曆理微秒。日月 五星運轉交會,咸取應于窺管測表,歐陽修所謂事 之最易差者,雖古《太初》《大衍》諸書,詎不深思?元解得 羲和氏之曆象授時遺意,然果以鍾律為數無差,則 《太初曆》宜即定於漢,而後之為三統、四分者若何?又 果以蓍策為術無差,則《大衍曆》亦當即定十唐,而後 之為五紀、貞元觀象者又若何?蓋陰陽迭行,隨動而 移,移而錯,錯而乖違,日陷不止,則躔離之謬,分至之 忒,積此焉窮雲路持觀象、測景、候時、籌策四事,議者 應宜俱改。使得《中祕星曆書》一編,閱而校焉,必自有 得。于是欽天監正張應候等疏詆其誣。禮部言:「使舊 法無差,誠宜世守,而今既覺少差矣,失今不修,將歲 愈久而差愈遠,其何以齊七政而釐百工哉?理應俯 從雲路所請,即行考求磨算,漸次修改。但曆數本極 元微,修改非可易議。蓋更曆之初,上考往古,數千年 布筭,雖有一定之法,而成曆之後,下行將來數百年, 不無分秒之差,前此不覺」,非其術之疏也。以分秒布 之百餘年間,其微不可紀葢,亦無從測識之耳。必積 至數百年,差至數分,而始微見其端。今欲驗之,亦必 測候數年而始微得其概。即今該監人員,不過因襲 故常,推衍成法而已。若欲斟酌損益,緣舊為新,「必得 精諳曆理者為之總統其事,選集星家多方測候,積 算累歲,較析毫芒,然後可為準信,裁定規制。伏乞即 以邢雲路提督欽天監事,該監人員皆聽約束。本部 仍博訪通曉曆法之士,悉送本官委用,務親自督率 官屬,測候二至太陽晷刻,逐月中星躔度,及驗日月 交食、起復時刻、分秒、方位諸數,隨得隨錄,一切開呈 御覽。積之數年,酌定歲差,修正舊法,則萬世之章程 不易,而一代之曆寶惟新。其於國家敬天勤民之政, 誠大有裨益矣。」疏奏,留中未行。
萬曆三十六年,路士登考《立春正月節曆》。
按《立春考證》,「萬曆三十六年戊申歲立春正月,節曆 以洪武初欽天監監正元統、大統曆法推。」
推天正冬至
置所求萬曆三十六年戊申歲,距元至元辛巳歲積 三百二十八年。減一,以《大統》歲實三百六十五日二 十四刻二十五分乘之,得一十一萬九千四百三十 四日二十九刻七十五分,為中積分;加氣應五十五 日○六刻,得一十一萬九千四百八十九日三十五 刻七十五分,為通積分;滿旬周去之,餘二十九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