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其餘七分。此中朔相求之術也。朔不得中,是為閏 月。言陰陽雖交,不得中不生,故月法乘閏法,是為統 歲。三統是為元歲。元歲之閏,陰陽災三統閏法,《易九 戹》曰:「初入元百六」陽九,次三百七十四陰九,次四百 八十陽九,次七百二十陰七,次七百二十陽七,次六 百陰五,次六百陽五,次四百八十陰三,次四百八十 陽三,凡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與一元終,經歲四千五 百六十,災歲五十七。是以《春秋》曰:「舉正於中」,又曰:「閏 月不告朔」,非禮也。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 民之道於是乎在矣。不告閏朔,棄時正也,何以為民? 故魯僖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視朔,遂 登觀臺,以壬而書,禮也。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 故也。至昭二十年二月己丑,日南至,失閏,至在非其 月,梓慎望氛氣而弗正,不履端於始也。故《傳》不曰冬 至而曰日南至,極於牽牛之初,日中之時景最長,以 此知其南至也。斗綱之端,連貫營室、織女之紀,指牽 牛之初,以紀日月,故曰「星紀。」五星起其初,日月起其 中,凡十二次。日至其初為節,至其中斗建下為十二 辰。視其建而知其次,故曰:制禮上物不過十二,天之 大數也。《經》曰:「春王正月」,《傳》曰:「周正月火出,於夏為三 月,商為四月,周為五月。」夏數得天,得四時之正也。三 代各據一統,明三統常合而迭為首,登降三統之首, 周還五行之道也。故三五相包,而生天統之正,始施 於子「半日萌色赤,地統受之於丑,初日肇化而黃,至 丑半日牙化而白,人統受之於寅,初日孽成而黑,至 寅半日生成而青。」天施復於子,地化自丑,畢於辰,人 生自寅,成於申。故曆數三統,天以甲子,地以甲辰,人 以甲申,孟仲季迭用事為統首。三微之統既著,而五 行自青始,其序亦如之。五行與三統相錯。《傳》曰:「天有 三辰,地有五行。」然則三統五星可知也。《易》曰:「參五以 變,錯綜其數。」通其變,遂成天地之文,極其數遂定天 下之象。太極運三辰五星於上,而元氣轉三統五行 於下,其於人,皇極統三德五事。故三辰之合於三統 也,日合於天統,月合於地統,斗合於人統,五星之合 於五行,水合於辰星,火合於熒惑,金合於太白,木合 於歲星,土合於填星,三辰五星,而相經緯也。天以一 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 生土,五勝相乘,以生小周,以乘乾坤之策,而成大周。 陰陽比類,交錯相成,故九六之變,登降於六體,三微 而成著,三著而成象,二象十有八變而成卦,四營而 成《易》,為七十二。參三統兩,四時相乘之數也。參之則 得《乾》之策,兩之則得《坤》之策。以陽九九之,為六百四 十八;以陰六六之,為四百三十二。凡一千八十,陰陽 各一卦之微算策也。八之為八千六百四十,而八卦 小成。引而信之,又八之,為六萬九千一百二十天地 再之,為十三萬八千二百四十,然後大成。五星會終, 觸類而長之,以乘章歲為二百六十二萬六千五百 六十,而與日月會。三會為七百八十七萬九千六百 八十,而與三統會。三統二千三百六十三萬九千四 十,而復於太極上元。九章歲而六之為法,太極上元 為實。實如法得一陰一陽,各萬一千五百二十,當萬 物氣體之數,天下之能事畢矣。
曆議 後漢張衡
延光二年,謁者亶誦言當用甲寅元,河南梁豐言當復用《太初》。尚書郎張衡、周興皆能曆數,難誦,豐或不對,或言失誤。衡、興參案《儀註》,考往校今,以為九道法最密。詔下公卿詳議。太尉愷等上。侍中施延等議:「《太初》過天日一度,弦朢失正月,以晦見西方,食不與天相應。《元和》改從四方,四方雖密於太初,皆不可用。甲寅元與天相應合,圖讖可施行。」 博士黃廣、大行令任僉議,如九道河南尹祉等議,即用甲寅元,當除。《元命苞》天地開闢,獲麟中百一十四歲,推閏月六直其日,或朔晦弦朢二十四氣,宿度不相應者非一。用九道為朔月有比,三大二小,皆疏遠。《元和變曆》,以應《保乾圖》三百歲斗曆改憲之文。《四分曆》本「起圖讖,最得其正,不宜易。」 愷等議宜從太初。尚書令忠上奏:「諸從《太初》者,徒以世宗攘外廓境,享國久長為辭。或云孝章改《四分》,災異率甚,未有善應。臣伏惟漢祖受命,因秦之紀,違於帝典;太宗遵修,三階以平。哀、平之際,同承太初,妖孽累仍,痾禍非一。議者不以成數相參,汎采妄說,歸福太初,致咎《四分》,漏見曲論,未可為是。臣輒復重難衡興議」 云云。上然其言,遂改曆事。
《五紀論》推步行度,當時比諸術為近,然猶未稽於古。 及向子歆欲以合《春秋》橫斷年數,損夏益周,考之表 紀,差謬數百。兩曆相課,六千一百五十六歲,而《太初》 多一日,冬至日直斗,而云在牽牛,迂闊不可復用。昭 然如此,史官所共見,非獨衡興。前以為九道密近,今 議者以為有闕,及甲寅元復多違失,皆未可取正。昔 仲尼順「假馬」之名,以崇君之義。況天之曆數,不可任 疑,從虛以非《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