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33 (1700-1725).djvu/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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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狂夫為挈壺氏矣。古者有挈壺氏,以水火分日夜。謂以水為漏,夜則以火照之,冬則冰凍不下,又當置火於傍,故用水用火,準晝夜,共為百刻,分其數以為日夜,以告時節於朝,職掌如此。而今此狂夫,瞿瞿然志無所守,分日夜則參差不齊,告時節則早晚失度,故責之也。漏刻之箭,晝夜共百刻,冬夏之間則有長「短焉。」 《太史立成法》有四十八箭,是其分日夜之事。言冬夏之間有長短者,按《乾象曆》及諸曆法與今太史所候,皆云「冬至則晝四十五、夜五十五;夏至則晝六十五、夜三十五;春秋分則晝五十五半、夜四十四半。」 從春分至於夏至,晝漸長,增九刻半;從夏至至於秋分,所減亦如之;從秋分至於冬至,晝漸短,減十刻半。從冬至至於春分,所加亦如之。又於每氣之間,加減刻數,有多有少,其事在於曆術。以其算數有多有少,不可通而為率。故太史之官立為法,定作四十八箭。以一年有二十四氣,每一氣之間,又分為二,通率七日強半而易一箭,故周年而用,箭四十八也。曆言晝夜,考以昏明為限。馬融、王肅注《尚書》,以為「日永則晝漏六十刻,夜漏四十刻;日短則晝漏四十刻,夜漏六十刻;日中宵中則晝夜各五十刻」 者,以《尚書》有「日出日入」 之語,遂以日見為限。《尚書緯》謂刻為商,鄭作《士昏禮目錄》云:「日入三商為昏」 ,舉全數以言耳。其實日見之前,日入之後,距昏明各有二刻半,減晝五刻以裨夜,故於曆法皆多校五刻也。鄭於《堯典》注云:「日中宵中者,日見之漏,與不見者齊也。日永者,日見之漏五十五刻,日不見之漏四十五刻。」 又與馬、王不同者,鄭言日中、宵中者,其漏齊則可矣。其言日永日短之數,則與曆甚錯。馬融言「晝漏六十,夜漏四十,減晝以裨夜」 矣。鄭意謂其未減,又減晝五刻以增之。是鄭之妄說耳。漏刻之數,見在史官,古今曆者,莫不符合。鄭君獨有此異,不可強為之辭。按《挈壺》之職,惟言分以日夜,不言告時於朝。《春官·雞人》云:「凡國事為期,則告之時。」 注云:「象雞知時。」 然則告時於朝,乃是《雞人》。此言挈壺告時者,以《序》云「興居無節」 ,挈壺氏不能掌其職,明是挈壺告之失時,故令朝廷無節也。蓋天子備官挈壺掌漏,雞人告時。諸侯兼官,不立雞人,故挈壺告也。

司馬彪續漢書

《孔壺》為漏,浮箭為刻。下漏數刻,以考中星,昏明生焉。

許慎說文

漏以銅受水刻節晝夜百刻。

《晉書》

天文志

「柱史」北一星曰「女史」,婦人之微者,主傳漏。織女三 星,在天紀東端。東足四星曰「漸臺」,臨水之臺也,主晷 漏律呂之事。

《袖中記》

漏刻

《法》曰:「以器貯水,以銅為渴烏,狀如鉤曲,以引器中水, 於銀龍口中吐入權器,漏水一升,稱重一斤,時經一 刻。」

《唐書》

百官志

宮門郎,掌宮門管籥。凡夜漏盡,擊漏鼓而開;夜漏上 水一刻,擊漏鼓而閉。

《宋史》

律曆志

消息數,因漏刻立名,義通晷景。《麟德曆差》曰:「屈伸率 天。」晝夜者,《易》進退之象也。冬至一陽爻生,而晷道漸 升,夜漏益減,象君子之道長,故曰息。夏至一陰爻生, 而晷道漸降,夜漏益增,象君子之道消,故曰消。表景 與陽而衝,從晦者也,故與夜漏長短。今以屈伸象太 陰之行,而刻差曰消息數。黃道去極,日行有南北,故 晷漏有長短。然景差徐疾不同者,句股使之然也。景 直晷中則差遲,與句股數齊則差急。隨北極高下,所 遇不同。其黃道去極度數,與日景漏刻、昏曉中星反 覆相求,消息用率,步日景而稽黃道,因黃道而生漏 刻而正中星。四術旋相為中,以合九服之變。約而易 知,簡而易從。

輿服志

行漏輿,隋大業行漏車也。制同鐘鼓樓,而大設刻漏 如稱衡。

無名氏漏刻經

總敘

「嘗觀天文,皆按宣洞陽城晷漏,且自今年冬至起算 至來年冬至日止,所謂周天之正數也。一日一夜,通 計一百刻,每八刻二十分為一時,惟寅申己亥有九 刻,皆以子午定其晝夜。今者所在壺漏異常,不遵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