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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十之」 者。但以一位為實。故從一位命為一。
不滿法者,以法命之。
位盡於一步故以法命其餘分,為殘步。
臣鸞曰:「求南北游法:置冬至十一萬九千里,以半歲日分母八乘之,得九十五萬二千為實。通半歲一百八十二日八分日之五,得一千四百六十一,以除得六百五十一里,不盡八百八十九,以三百乘之,得二十六萬六千七百,復以法除之,得一百八十二步,不盡七百九十八,即得日南北遊日六百五十一里一百八十二步、一千四百六十一分步之七百九十八。」 。
復「十之」 者。但以一位為實。故從一位命為一。
不滿法者,以法命之。
位盡於一步故以法命其餘分,為殘步。
臣鸞曰:「求南北游法:置冬至十一萬九千里,以半歲日分母八乘之,得九十五萬二千為實。通半歲一百八十二日八分日之五,得一千四百六十一,以除得六百五十一里,不盡八百八十九,以三百乘之,得二十六萬六千七百,復以法除之,得一百八十二步,不盡七百九十八,即得日南北遊日六百五十一里一百八十二步、一千四百六十一分步之七百九十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