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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甲平行,則壬至乙即短徑圜限象之界線。今有子 丑圜,或大或小,其半徑與乙辛等。先作一寅卯直線, 立一辰己垂線。次從己起,取己午午未各與乙壬等; 次取己申與乙辛等。次兩平分,申未於酉,以酉為心, 以申或未為界,作半圜切垂線於辰末,取己辰作直 角方形之一邊,則此方形與所設圜等。以此可推,不 特一方與一圜,即方之一邊線與圜一限象等,方之 半邊線與「圜半限象等。」
「有直角方形,求作一《圜與之等》」 章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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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甲線為方之邊,先取一圜,依前法求其作方之線,如前度得申己。次作辰申直線,次截戊己,如所設甲線等。次自戊作戊卯線,與辰申平行末以己卯為半徑之度,作一圜即得所求。
推用一法
依兩章方圓,圓方之法,可推任有直線形,可作一圜 與之等。又任設一圜,可作直線形與之等。須先依前 章法,求多邊直線形,作一方形與之等。次依本章法, 作一圜形,與直角方形等,則得一圜與所設直線形 等。若又有圜,求作一三角形。先依本章法,作一方與 所設圜等。次依前法作三角形,如所設方形等,則所 作三角形,如原設《圜》等。〈以上原本卷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