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者為遲。平行與實行同者,不遲不疾星疾行者 力大。
各星自最卑至最高,皆為上升;自最高至最卑,皆為 下降。
土星、木星、火星與太陽相會時,定在其小輪最高;離 日遲遲至相沖時,定在其小輪最卑;最卑至相會為 升,相會至最卑為降。
金星、水星與太陽相沖,早從地平見,定在其小輪最 高;與太陽相會,晚在地平見,定在其小輪最卑。 月相會,相沖在最高,上弦、下弦在最卑。
「日月、五星,自白羊而金牛為順,自白羊而雙魚為退。」 「不行者為留」,退行之初有留,退行之後亦有留,第一 次留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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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自相近,或自相離,皆有能力。
五星之行,其一有一星與一星相近,皆順行,少疾者 在後,少遲者在前。
如「土星」 六度,木星十二度,即木星前,土星後;
其《二》,有一星與一星相近,俱順行,少疾者在前,少遲 者在後。
其三有二星相近,一星在前順行,一星相近,留。 其四有二星相離,一星在前順行,一星在後,留。 其五,兩星相近,一星行疾者,在前,留不行,待後;遲行 者行過前,為和。
其六,兩星相離,疾行者在後乃退,離而去,為「戅。」 其七,兩星相近,疾行者在前;留遲行者順行而來,不 能及,在後。
其八,「兩星相離,疾行者在前,遲行者順行在後,留 日月五星之光。其一有三星相近,中有一星行疾,能 使後星之光移於前星。」
其二後兩星之光俱移前星。
其三有三星:一星疾行,前行離二星之光。
其四有三星,一星前行疾行,近三星之光。
其五有三星,中一星行遲,前後二星行疾,隔前後星 之光不能相及。
其六有三星同在一節,或一氣內,遲行者在前,疾行 者在後,其中一星能加光力於遲行者。
其七,「有二星相近將合,有在前一星退行來二星之 中,令不得合。」
其八,「有二星相近將合,有在後一星進行來二星之 中,令不得合。」
外八權:一星在本舍,二星在地星之舍,三星在喜樂 宮,四在他星喜樂宮,五木星性軟,別星性強,六兩星 性皆強,七一星軟,第二星強,八二星皆強。
《又九權其一》「二星圍一星,無他星來救禍福最緊。」
如「《二惡星環》統一善星」 ,則善皆變惡;
其二星「得他星之權。」〈如在他星之舍或在他星之升〉離他星,或一百、 二十、一百、八十,或九十、六十,能分他星之權。
其三星所在之方,與別星不相會。
不在「一百、八十」 、一百、二十、九十、六十之內。
為賤者,軟者,野者。
其四星「疾行者與遲行者,將會未會而先與他星相 會,為虛費其行。」
其五星與他星將相沖,或將相會遇留不能沖會,亦 為虛費其行。
其六「星離此星前去,並無他星,稱為空虛。」〈此項第一大用在月〉 其七,有星居其處。其處全無本星大小能力為至弱 之星。
其八星屬陽,又屬晝,又在地平上,其宮分又是陽;或 星屬陰,在地平下,宮分又是陰,亦為「一權。」
其九,「二星相合之方,二星皆有大能,有彼此相借之 權。」
其十或上等星得下等星之權,或下等星得上等星 之權,為彼此相接。上下等有四:一小輪在最高者為 上,卑者為下。二緯在北者為上,在南者為下;或同在 北則以離黃道遠者為上;同在南則以離黃道近者 為上;三以在西行遲者為上;四、以近天頂者為上。
《在天經星之性第四門》〈星等 星光 星權 又星權 星性之用〉
論各星大小,「一等十五星,二等四十五星,三等二百 八十星,四等四百七十四星,五等二百一十六星,六 等五十星。」〈共一千二十九星〉
論各星之光:光極大、靜白者,木星之性。光大黃白者, 金星之性。黃白有光不大者,太陰之性。色紅有光,或 不甚光者,火星之性。光精明,稍紅者,太陽之性。不光 明者,土星之性。「如雲氣」者,皆火星之性。
天星共四十八象,十二象在黃道,十五象在黃道以 南,二十一象在黃道以北。在南者有十二象,中國不 見。
《各星之權第一》《星大》者權大。
第二《色精光》者,權大,作事物明白不暗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