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61 (1700-1725).djvu/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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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司市易,極苛細,道路怨謗者籍籍。上以諭安石,請 宣示事實。帝以鬻冰、市梳樸等數事語之,安石皆辯 解。後帝復言:「市易鬻果太煩碎,罷之如何?」安石謂:「立 法當論有害於人與否,不當以煩碎廢也。」自是,諸州 上供藨席、黃蘆之類六十色,悉令計直,從民願鬻者 市之以給用。六年,詔在京市易幹當公事孫迪同兩 浙、淮東轉運司議置杭州市易務利病以聞。其後,以 市易上界所償內帑錢三十萬緡,假之為本。又賜夔 州路轉運司《度僧牒》五百,置市易於黔州,選本路在 任已替官監之。仍以知州或通判提舉,令在京市易 務及開封府司錄同詳度諸行利病。於是詳定所請 約諸行利入薄厚輸免行錢,以祿吏蠲。其供官之物, 禁中所須,並下雜賣場、雜買務置市司,估物價低昂, 凡內外官司欲占物價,悉於是乎取決。從之。改提舉 在京市易務為都提舉市易司,諸州市易務皆隸焉。 又詔三司幹當公事李杞等同詳度成都置市易務。 七年,帝與輔臣論及成都市易事,馮京曰:「曩因榷市 物致王小波之亂,今頗以市易為言。」安石曰:「彼以饑 民眾,官不之恤,相聚為盜耳。」帝問:「李杞行邪?」安石曰: 「未也。然保市易,必不能致亂。」帝猶慮蜀人駭擾,安石 謂:「已遣使,乃遽罷,豈不為四方笑?」乃已然。其後竟罷 杞等詳度。三月,詔權三司使曾布、翰林學士呂惠卿 同究詰市易事。先是,帝出手詔付布,謂:「市易司市物, 頗害小民之業」,眾言諠譁。布乃引監市易務魏繼宗 之言,以為呂嘉問多取息以干賞,商旅所有者盡收, 市肆所無者必索,率賤市貴鬻,廣裒贏餘,是挾官府 為兼并也。王安石具奏,明其不然,乃更令惠卿偕布 究詰之。帝尋復以手札賜布,令求對。布即上行人所 訴,并疏惠卿姦欺狀,且言:「臣自立朝以來,每聞德音, 未嘗不欲以王道治天下。今市易之為虐,凜凜乎間 架、除陌之事矣。」嘉問奏:「近遣官往湖南販茶,陝西販 鹽,浙江販紗,皆未敢計息。臣以謂如此政事,書之簡 牘,不獨唐、虞、三代所無,歷觀秦、漢以來衰亂之世,恐 未之有也。」四月,布復陳薛向罪茶儈不當,帝惻然咨 嗟,及言三司決責商人多濫。時帝猶必欲按治,而安 石主用惠卿不可去,蓋謀變其事也。帝疑焉,故仍以 屬布。既而中書奏事已,帝論及市易,且曰:「朝廷設此, 本欲為平準之法以便民。今正爾相反,使中下之民 失業若此。宜修補其法」,令元詳定呂嘉問、吳安持同 韓維、孫永問行人輸錢免行利病,參知政事馮京曰: 「開封祥符縣給民錢,有出息抵當銀絹、米麥、緩急喪 葬之目七八種,其初給錢,往往願請,積數既多,實艱 輸送。」帝曰:「如此,吾民安得泰然也。」時布與惠卿方究 市易事,率數日一對。帝初是布言,已而從惠卿之請, 拘魏繼宗於開封府。既而布與惠卿即東府,再詰行 人,所訴狀如前不變。而安石懇求去位,引惠卿執政, 提舉楚州市易蔣之奇奏:「監務王景彰榷市商人物 非法,及虛作中糴入務,立詭名糴之,白輸息錢,謂之 乾息;又抑賈販毋得至他郡,名為留難。」帝謂輔臣曰: 「景彰違法害人,宜即治其罪。」時呂惠卿已參朝政,而 究詰市易未竟,詔促之。惠卿請令中書悉「取按牘異 同以奏。」後二日,布對延和殿,條析先後所陳,并較治 平、熙寧出入錢物數以聞。帝方慮歲費寖廣,令布送 中書。五月,乃詔章惇、曾孝寬即軍器監鞫布所究市 易事,又令戶房會財賦數,與布所陳異,而呂嘉問亦 以雜買務多入,月息不覺,皆從公坐有差。未幾,布褫 職,與嘉問俱出守郡。魏繼「宗仍奪秩勒停。」初,市易之 建,布實預之,後揣上意有疑,遂急治嘉問,而惠卿與 布有夙怨,故卒擠之,而市易如故。三司使章惇請假 內藏錢五百萬緡,令市易司有幹局者分四路入中, 計見鹽引及乘賤糴買。詔假二百萬緡。八年,復呂嘉 問提舉市易。二月,鳳翔、大名、真定府、永興、安肅軍、秦、 瀛、定、越、真州並置市易司。以惠州阜民監錢十萬緡 給廣州市易務,司農寺坊場錢三十萬緡給鄆州市 易。九年,又以在京市易司物貨十五萬緡給熙河市 易司。九月,中書言:「市易息錢並市例錢,總收百三十 三萬二千緡有奇。」詔嘉問、安持等推恩有差。自後凡 二年一較。十年,定上界本錢以七百萬緡為額,不足, 以歲所收息益之。其貸內帑錢,歲償以息二十萬緡。 元豐元年,以都提舉王居卿請,令貸市易錢貨者,許 用金帛等為抵,收息毋過一分二釐,不及年者月計 之,願皆得錢,或欲以物貨兼給者聽。市易司請遣官 以物貨至諸路貿易,十萬緡以上,期以二年;二十萬 緡山上,三年。斂及三分者比逓年推恩,八分者理為 任,期盡不及者勿賞,官吏廩給並罷。二年,經制熙河 路邊防財用李憲言:「蕃賈與牙儈私市,其貨皆由他 路,避稅入秦州。」乃令秦熙河岷州、通遠軍五市易務, 募牙儈引蕃貨赴市易務中賈,私市者許糾告,賞倍 所告之數。以田宅扺市易錢久不償者,估實直如賣 坊場、河渡法,若未輸錢者,官收其租息,在京市易務 亦如之。三年,詔免行月納錢,不及百者皆免,凡除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