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更調,多餘者撤回。《有世職者》,照原品隨旗上
朝無世職者,候缺出補用。
凡補官爭告舊例,補授官員時有向宗人府、兵部衙門爭告者,務將本身冤抑,并該旗徇情妄送緣由開明,審係情真,即將爭告緣由准行,仍將徇情妄送之都統等罰俸六個月○。康熙十二年題准:都統、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等,將不堪任之人徇情妄送者,降一級,罰俸一年。若具告涉虛者,原告係官,降二級;「係平人,交刑部議處。」
凡請假違限,康熙五年題准:「八旗官員有以遷葬修墳,或扶柩弔問等事請假者,酌定限期,給與路引。違限者,酌量議處○。」 十二年題准,請假官員,違限不及一月者,免議。違限一月者,罰俸一個月。二月者,罰俸兩個月。三月者,罰俸三個月。四五月以上,罰俸六個月。六七月以上,罰俸九個月。八九月以上,罰俸一年;一年以上,降一級。一年六個月以上,降二級。二年以上,革職。如果有患病阻滯情由,取具將軍城守尉、及府州縣印結免議○。又題准、凡往
盛京游牧地方、及近京等處告假者、二品以上、有
職任各官,具題准往。其阿思哈尼哈番以下無職任者,許各該都統保結咨部,註冊准往。凡違禁私出官員,私差家人出境者,罰俸一年。佐領下人私往外省,該佐領、驍騎校失察者,罰俸兩個月。知而令去者,罰俸一年。私去之人,鞭五十。
凡外城居住。順治初定、八旗官員兵丁、不許在
京城外居住○。康熙四年題准、在前三門外居住
者,俱令遷入內城,漢人投充旗下者,免○。二十二年議定,漢軍文武官員,不論有無職任,願在外城居住者,准其居住。滿洲、蒙古告老告病官員,有願住外城者,亦准居住。
凡城外過宿官員,無故出城過宿失誤。
朝期者,革職。如因掃墓醫病等事,不及進城者罰
俸一個月
凡年老解任官員、因父母墳墓、家產、在
盛京請往居住者、許該旗印文咨送。有世職者、具
題准往。「無世職者兵部註冊准往。」
凡叩
閽。順治初定。
御駕行幸地方、有叩
閽者。該管步軍校罰俸六個月。步軍副尉罰俸兩個
月,該汛步兵鞭八十有人。進。
紫禁城內、叩
閽者、守門官員罰俸六個月。如官員乞求外用、叩 閽及遇朝期、叩
閽或書他人姓名頂替叩。
閽者,俱革職。
凡妄行奏告舊例、官員、引
見時不候
俞旨、「即將所得功牌、妄行瀆奏者、罰俸六個月。」如於
議政王會推時,妄告者革職○。康熙十二年題准:官員果有行間效力之處,不候會推,即行妄告者,罰俸六個月。若無效力之處,誣告者罰俸一年。
凡失誤值班。順治初定。官員看守。
御門班次、失誤巡查者、解任降二級、隨旗上
朝看守
《紫禁城》、皇城、大城、曠班者、革職。不行巡查。以致閒人
擅入者罰俸一年○。康熙十二年題准「看守。」
《御門曠班》者、革職。若有父母之喪、及偶染重疾、不向
該管官呈明、「以致曠班者,罰俸一年。」
凡遺失鎖鑰。舊例守門護軍校遺失鎖鑰者,該班護軍校罰俸六個月。同班護軍校罰俸兩個月。錯給鑰匙者、亦罰俸六個月。失誤關鎖
殿門者革去衣度、額真、罰俸一年。該班侍衛亦罰
俸一年如遇
皇上陞殿、將應開之門不開者、護軍統領罰俸兩個
月。該值衣度大護軍參領降一級,罰俸一年。其餘值班護軍參領俱罰俸一年,護軍校罰俸三個月○。康熙十二年題准:遺失鎖鑰者,值班護軍校罰俸一年,同班護軍校罰俸六個月。凡看守南苑門官員不嚴加巡守,以致盜賊竊去。
御用物件者,降二級,罰俸一年。《撥什庫》鞭八十,兵丁
鞭一百
凡看守王府門官員、不加意隄防、以致盜賊竊入者,降一級、罰俸一年。如有事故、不交與接班之人、以致曠班者、罰俸一年
凡看守城門。順治初題准、看守城門官員、縱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