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71 (1700-1725).djvu/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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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一毫有奇

本縣修理

《龍亭》銀一兩。康熙十七年裁半銀五錢,實支銀五。

文廟、銀十兩。康熙十七年裁半。銀五兩,於康熙二

十三年復留,仍實支銀十兩。

《巡按皂隸》十二名,工食銀八十六兩四錢。順治七年全裁。

「井陘道」 轎、傘、扇夫七名,工食銀五十兩四錢。順治十七年裁銀八兩四錢。康熙十四年酌議裁半銀二十一兩。康熙十五年全裁銀二十一兩。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四十二兩。

本府修倉刑具銀二十兩,康熙十四年裁半,康熙十五年全裁。

通判:皂隸十二名,工食銀八十六兩四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十四兩四錢。康熙十四年酌議裁半銀三十六兩。康熙十五年全裁銀三十六兩。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七十二兩。

本縣知縣俸銀六十三兩四錢九分。順治四年新裁銀十八兩四錢九分;康熙十五年全裁銀四十五兩,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四十五兩。

《心紅》紙張、油燭銀三十兩。順治十四年新裁銀十四兩;康熙十四年全裁。

修宅家伙銀二十兩,順治九年全裁。

「迎送上司傘扇,銀十兩。順治十二年裁」 銀八兩。順治十四年全裁。

吏書十二名,工食銀一百二十九兩六錢;順治九年裁銀五十七兩六錢。康熙元年全裁。門子二名,工食銀十四兩四錢。順治九年裁銀二兩四錢。康熙十四年裁半銀六兩。康熙十五年全裁。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十二兩。

皂隸十六名,工食銀一百一十五兩二錢。順治九年裁銀十九兩二錢;康熙十四年裁半銀四十八兩,康熙十五年全裁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九十六兩。

馬快八名,工食銀一百四十四兩。順治九年裁銀九兩六錢;康熙十四年裁半銀六十七兩二錢;康熙十五年全裁銀六十七兩二錢。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

《民壯》五十名工食銀三百六十兩。順治九年裁銀六十兩,康熙十四年裁半銀一百五十兩,康熙十五年全裁銀一百五十兩。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三百兩。

燈夫四名,工食銀二十八兩八錢。順治九年裁銀四兩八錢,康熙十四年裁半銀十二兩,康熙十五年全裁銀十二兩。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二十四兩。

看監禁卒八名,工食銀五十七兩六錢。順治九年裁銀九兩六錢,康熙十七年裁半,銀二十四兩,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四十八兩。「修理監倉」 銀二十兩。康熙十四年裁半,康熙十五年全裁。

轎傘扇夫七名,工食銀五十兩四錢。順治九年裁銀八兩四錢。康熙十四年裁銀二十一兩。康熙十五年全裁銀二十一兩。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四十二兩。

庫書一名,工食銀十二兩。順治九年裁半,康熙元年全裁。

「倉書」 一名,工食銀十二兩。順治九年裁半,康熙元年全裁。

庫子四名:工食銀二十八兩八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四兩八錢,康熙十五年裁半銀十二兩,康熙十七年全裁,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二十四兩。

斗級四名,工食銀二十八兩八錢。順治九年裁銀四兩八錢,康熙十五年裁半銀十二兩,康熙十七年全裁銀十二兩。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二十四兩。

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康熙十五年全裁,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書辦一名,工食銀七兩二錢。順治九年裁銀一兩二錢;康熙元年全裁。

門子一名,工食銀七兩二錢。順治九年裁銀一兩二錢,康熙十四年裁半銀三兩、康熙十五年全裁。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