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74 (1700-1725).djvu/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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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明縣銀一百三十四兩九錢九分九釐;「科舉生員賓興盤費銀二十三兩;本府舉人會試公宴花紅盤費銀二十兩;本府迎送新中舉人花紅酒席旗扁銀六兩六錢六分六釐;會試舉人盤費銀六兩;新中舉人坊價銀二十六兩六錢六分六釐;新中進士坊價銀三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新中武舉《花紅旗扁》銀」 三兩三錢三分三釐;《新中武進士花紅旗扁》,銀六兩六錢六分六釐;會試謄錄書手七名,工食銀九兩三錢三分三釐。

《開州》銀一百五十一兩三錢三分三釐;「本府科考并遺才生員花紅公宴盤費酒席銀二十五兩;本州科舉生員賓興盤費、花紅酒席銀」 三十四兩三錢三分三釐;會試舉人盤費銀六兩;新中舉人坊價銀二十六兩六錢六分六釐;新中進士坊價銀三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新中武舉花紅旗扁銀三兩三錢三分三釐。新中武進士《花紅旗扁》銀六兩六錢六分六釐。會試《謄錄》書手十二名,工食銀一十六兩。

長垣縣銀一百四十二兩九錢九分九釐;「本府科、歲二考生員試卷花紅銀二十兩;本縣科舉生員賓興盤費銀三十一兩;會試舉人盤費銀六兩;新中舉人坊價」 銀二十六兩六錢六分六釐六毫;新中進士坊價銀三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新中武舉花紅旗扁》銀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新中武進士花紅旗扁》銀六兩六錢六分六釐。會試謄錄書手十二名,工食銀一十六兩。

以上府志所載已詳但府志係康熙十一年修通志所載較略但通志係康熙二十一年修十年相去應有不同故並錄通志於府志後《大名府屬          通志》「原額民田共地六萬七千五百八十八頃三十七畝二分五釐六毫四絲六忽五微,內除撥給太監田懷誠地並豁免先賢仲子墳地及官買義學田地共三頃八十五畝三分八釐三毫外,實剩原額民田地六萬七千五百八十四頃五十一畝八分七釐三毫四絲六忽五微,內除節年拋荒地三萬」五千六百七十五頃五畝五釐零

止剩原額地三萬一千九百九頃四十六畝八分一釐五毫六絲一忽五微。外加開墾過及清察出漏糧地共三萬五千二百三十七兩一十畝三分九釐八毫。

額外學田花絨、棗米、農桑豬龍河地、民田籽粒、牧地、荒田、馬場備邊籽粒麻斤,窯場校尉地、蒿草籽粒、葦地,並歸併衛所屯田及「開墾清察出葦地」 等項,共地五千四百九十三頃二十畝四分一毫零。

原額、歸併山西潞州、寧山二衛、併河南彰德、懷慶二衛、及群牧所屯田共地七千二百四十八頃六十五畝四分一釐

以上康熙十九年分,實在徵糧地共七萬九千八百八十頃四十三畝三釐五毫二絲二忽四微五纖。每畝額徵正供、雜辦、加增不等,共徵銀四十二萬一千九百七十五兩二錢八分七釐六毫二絲四微零。

小麥、四十二石一斗二升七合。

粟米,四十二石一斗二升七合。

狐皮三百九十三張,每張《原編》價銀五錢,共價銀一百九十六兩五錢,腳價銀三兩四錢八分。鹽法附。

歲銷之引,歷有常額,間為增減,則必有故。萬曆年至今,唯元城以壅滯而減萬五千之原額為九千。大名舊額止二千七百三十引,以總督衙門設坐其地,而增新引二千四百六十,為五千一百九十,餘多仍舊。現行鹽引六萬四千九百二十有七。

元城縣九千引

《大名》縣五千一百九十引。

《南樂》縣三千二百引。

魏縣六千六百引

《清豐》縣二千七百引。

內黃縣三千一百引

濬縣一萬八百引

滑縣九千六百三十七引。

東明縣三千引

開州三千一百引

《長垣》縣八千六百引。

開州、元城等十一州縣。原額、並新增鹽引、共八萬一千七百一十三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