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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拋荒地七十五頃四十八畝八分三釐五毫,新墾順治十七等年起科地九十一畝四分,成熟併新墾地共四頃四十三畝,共徵銀八兩八錢六分。
原額學田地二頃八十一畝。每畝徵租銀四分五釐,共徵銀一十二兩六錢四分五釐。
以上丁地共徵銀二萬二千八百五十三兩六錢三分三釐六毫,共徵麥一千四百四十二石六斗四升六合,共徵米八千四百二十三石六斗三合。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二百六十八兩八錢八分一釐四毫;米二百六十八石八斗八升一合。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本色米六石一斗四升八勺。以上共增銀二百六十八兩八錢八分一釐零,徵米二百七十五石二升二合二勺。連前通共實徵銀二萬三千一百二十二兩五錢一分五釐一毫,實徵麥一千四百四十二石六斗四升六合一勺,實徵米八千六百九十八石六斗二升零
「成熟行差地」 ,每畝徵銀五分一釐零。每畝徵米二升一合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