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釐九毫,共徵銀四百二十七兩九錢九分七釐六毫。每畝徵麥一合六撮九圭四粟三顆,共徵麥二十二石七斗四升四合零。每畝徵米六合四勺九抄八撮。共徵米一百四十六石七斗八升二合六勺三抄五圭。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二等年開墾復額。
原額下下地二百四頃八畝四分七釐九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釐二毫零。每畝徵麥一勺七抄一撮一圭八粟。每畝徵米一合一勺四撮。
除豁拋荒下下地二百四頃八畝四分七釐九毫。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下下地、共二百三頃七十八畝五釐六毫。
成熟新墾下下地,共二百三頃七十八畝五釐六毫,共徵銀六十五兩六錢四分一釐七毫零,共徵麥三石四斗八升八合三勺零,共徵米二十二石五斗一升一合九勺零。
原額額外荒田地四十二頃三十二畝。每畝徵銀一分八釐一毫,共徵銀七十六兩七錢四分一釐九毫零。前雖曾經拋荒,續已新墾。復額原額學田地二頃八十三畝九分三釐。每畝徵租銀四分,共徵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二毫。
以上丁地共徵銀二萬六千七十兩一錢七分五釐四毫零;共徵麥一千二百四十一石四斗八合七勺零;共徵米八千一十一石四斗六升五合四抄五撮九圭。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 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二百五十二兩二錢八分六釐三毫零;米二百五十二石二斗八升六合三勺六抄八撮四圭。連前通共實徵銀二萬六千三百二十二兩四錢六分一釐八毫零,實徵麥一千二百四十一石四斗八升七合四抄七撮零,實徵米八千二百六十三石七斗五升一合四勺一抄四撮零。
成熟行差民上地,每畝徵銀三分二釐五毫零。每畝徵麥一合七勺一抄一撮。每畝徵米一升一合三勺九抄五撮。
「成熟行差中地」 ,每畝徵銀二分五釐零。每畝徵麥一合三勺一抄六撮七圭七粟一顆。每畝徵米八合七勺六抄五撮。
「成熟行差下地」 ,每畝徵銀一分九釐一毫。每畝徵麥一合六撮九圭四粟三顆。每畝徵米六合七勺二撮九圭。
「成熟行差下下地」 ,每畝徵銀三釐二毫零,每畝徵麥一勺七抄一撮,每畝徵米一合一勺。臨邑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二萬四千一十七丁,每丁徵銀一錢二分。
除豁逃亡人丁二萬三百五十二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三百二十六丁,新增順治九年人丁併復業人丁共五千六百八十二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九千二十二丁,共徵銀一千八十二兩六錢四分。
原額一例徵糧地四千一百二十五頃五十五畝七分八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二釐零。每畝徵麥四合三勺。每畝徵米二升五合三勺二抄。
除豁拋荒地三千九十七頃七十畝九分五釐四毫
新墾順治九年併屯田歸併大糧地共二千五百二十四頃二十四畝五分二釐零。
成熟併新墾地共三千五百五十二頃九畝三分五釐五毫零,共徵銀一萬八千六百三十四兩三錢一分四釐八毫零,共徵麥一千五百三十石二斗六升一合一勺七抄零,共徵米八千九百九十六石四斗二升三勺八抄。
寄莊地一十八頃一十五畝,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二分,共徵銀三十六兩三錢。原額成熟額外荒田地一十一頃六十三畝五分四釐,每畝徵銀二分五釐,共徵銀二十九兩八分八釐五毫。
原額學田地一頃五十畝。每畝徵租銀二錢,共徵銀三十兩。
除荒蕪地六十八畝九分;
成熟地八十一畝一分,徵銀一十六兩二錢二分。
以上《丁地》共徵銀一萬九千七百九十八兩五錢六分三釐零,共徵麥一千五百三十石二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