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共地一十五頃八畝四分九釐六毫。
共派銀二十二兩六錢三分五釐五毫零。康熙三年並十五年相同。
收并膠州所
原額、屯地三百四十六頃五十一畝六分四釐六毫
原額銀六百一兩一錢三分五釐五毫零。康熙三年熟地二百八十三頃二十七畝五分,共派銀四百九十一兩五錢八分八釐七毫零。康熙十五年熟地二百八十七頃九十五畝三分一釐六毫。
共派銀四百九十九兩六錢六釐八毫零。荒蕪地五十八頃五十六畝三分三釐。
康熙三年,原額額外荒田地七頃一十四畝二釐,共派銀七兩九錢六分九釐零。
康熙十五年,新墾額外坐落膠州墩臺二十五畝。
共派銀二錢七分九釐零。
鰲山衛
原額地一千八頃
《原額》銀三十二兩四錢四分九釐一毫零。康熙三年熟地二百五十一頃四十八畝一分五釐。
共派銀四百九十兩四錢一分六釐一毫零。「康熙十五年熟地」 二百六十六頃二十一畝四分二毫。
共派銀五百一十五兩一錢六分五毫零。荒蕪地七百四十一頃七十八畝五分九釐零。原額額外雜項荒田地一十七頃九十二畝,原額銀一十九兩二錢六釐八毫零。
康熙三年,熟地一十五頃五十二畝六分二毫,共派銀一十六兩三錢六分七毫零。
康熙十五年,熟地一十五頃五十四畝六分二毫。
共派銀一十六兩三錢八分七毫零。
《荒蕪地》二頃三十七畝三分九釐八毫
雄崖所
原額、軍地一百五十五頃
《原額》銀三百七十七兩三錢四分七釐六毫零。康熙三年熟地四十八頃六十二畝。
共派銀一百一十八兩六錢九分九釐七毫零。「康熙十五年熟地」 五十頃二畝七分。
共派銀一百二十二兩一錢二分零。
《荒蕪地》、一百四頃九十七畝三分
浮山守禦所
原額、屯地三百九十二頃
《原額》銀八百三十四兩九錢五分八釐九毫零。康熙三年熟地四十四頃六十畝二分一釐四毫。
共派銀八十七兩三錢六分四釐七毫零。「康熙十五年熟地」 五十頃六十五畝一分九釐八毫。
共派銀一百兩五錢四分三毫零。
荒蕪地三百四十一頃三十四畝八分二毫。康熙十五年,新增額外雜項熟地九十畝一分一釐二毫
共派銀二兩一錢九分五毫零。
靈山衛前所
原額、屯地三百九十二頃
《原額》銀六百九十七兩一錢六分五釐四毫零。康熙三年熟地一百三十六頃六十二畝四分八釐二毫。
共派銀二百四十六兩五錢七分一釐二毫零。「康熙十五年熟地」 一百四十二頃六十畝一分四釐九毫。
共派銀二百五十七兩一錢一分六釐七毫零。「荒蕪地」 二百四十九頃三十九畝八分五釐一毫。
康熙三年,額外成熟雜項地一頃五畝三分七釐。
共派銀一兩八分五釐三毫零。
康熙十五年,新增額外成熟雜項地四分四釐三毫。
共派銀四釐五毫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