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90 (1700-1725).djvu/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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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考生員試卷花紅、飯食等銀二十四兩。順治十四年裁十二兩。

一、朔望行香講書紙張筆墨等銀六兩四錢九分二釐。順治九年裁。

一、「應付官司下程」 等銀二百二十四兩。順治十四年裁。

一、「修理監倉」 ,銀二十兩。

役支銀

一、轎夫四名,共銀二十八兩八錢。順治九年裁四兩八錢。

一、傘扇夫三名,共銀二十一兩六錢。順治九年裁三兩六錢。

一、接遞扛轎四名,共銀二十八兩八錢。順治十四年,裁九兩三錢三分三釐四毫。

一、燈夫四名,共銀二十八兩八錢。順治九年裁四兩八錢。

一、走遞馬騾一十五匹頭,共銀三百兩。

一、州同薪銀四十八兩 。以下俱萬曆三十年後裁。今照舊解部。

一、州同書辦一名,工食銀七兩二錢。

一、州同門子一名,工食銀七兩二錢。

一、州同皂隸六名,共銀四十三兩二錢。

一、籠馬傘夫二名,共銀一十四兩四錢。

一、州判薪銀三十六兩 。以下萬曆二十一年裁。今照舊解部

一、州判書辦一名,銀七兩二錢。

一、州判門子一名,銀七兩二錢。

一、州判皂隸六名,共銀四十三兩二錢。

一、州判籠馬傘夫二名,共銀一十四兩四錢。屯丁戶口。

順治十六年,原額共人丁九百七十三丁,編徭銀一百六十五兩七錢八分三釐零。外十四年清出供人丁一百二十三丁,編銀二十二兩五錢八分七釐零。

共編《徭》銀一百八十八兩三錢七分五毫零。康熙元年審編,二年分興差,共人丁九百八十九丁。

共編徭銀一百九十兩零二分一釐零。

康熙六年《審編》:「共興差人丁一千丁。」

共編《徭》銀一百九十二兩七錢七分二釐。康熙十一年審編,共「人丁」 一千九十六丁,共編徭銀二百一十三兩八錢六分一釐五毫零。

起運

一、裁千總俸薪工食銀一百三十七兩八錢二分三釐二毫零。

一、按院造《復命冊》銀五錢六分。

一、清出「紳衿優免供丁」 徭銀二十二兩五錢八分七釐零。

一、康熙元年《審編》,「增出徭銀。」 至六年、十一年,共增徭銀二十五兩四錢九分一釐零。

以上共起運一百八十六兩四錢六分一釐五毫零。

存留

一、武宴牌匾銀二兩四錢。

一、《廣武》站夫銀二十五兩。

以上共存留二十七兩四錢。

沁源縣

洪武二十四年,戶三千四百八十六,口二萬五千五百四十八。

成化、弘治以後,戶二千九百八十三,口二萬三千六百五十三。

萬曆三十四年,戶三千九十二,口一萬一千九百七十四。

皇清順治元年照刊書,原額戶口一萬五千五十三。

順治二年,審定戶口一萬二千七十一丁。順治五年,審定戶口一萬二千九十二丁。順治十一年,審定戶口一萬三千一十二丁。順治十二年,審定戶口一萬三千二十一丁。清出土著幼丁一百一十九丁,流民九十一丁。順治十四年,清出紳衿供丁三百七十二丁。順治十五年,審定戶口一萬四千三十四丁。康熙元年,審定戶口一萬四千五十二丁。康熙六年,審定戶口一萬四千九十七丁。康熙十一年,審定戶口一萬五千一十二丁。派徵均徭地差銀三千五百三十五兩五錢四分六釐八毫零。

武鄉縣

洪武初年,審定戶六千五百四十,口四萬二千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