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釐四毫四絲
康熙八年四月內新收更名原額地二百一十一頃七十畝。內除荒地二十三頃七十三畝內,有康熙二十九年勸墾地一十八頃四十二畝九分二釐。俟年限滿日起科
新舊成熟共地一百八十七頃九十七畝,照依《民田賦役則例》,每畝派銀四分一毫三絲九忽零,該派銀七百五十四兩四錢九分七釐一毫;遇閏每畝加銀六毫八絲一忽零,該加銀一十二兩八錢三釐。
連閏共銀七百六十七兩三錢一毫。
又原有額外荒田地一頃六十四畝全熟,每畝照舊徵銀三分,該徵銀四兩九錢二分。
陽武縣
原額地九千三百一十二頃六十六畝四分一釐。內除堤壓埽占地四十一畝五分。又除撥入潞府地四十六畝一分
實在原額地九千三百一十一頃七十八畝八分一釐。內好地、次磏、平沙、極磏、坑沙不等。舊額折實一等地、八千五百四十九頃一十六畝五分二釐五毫
原額銀三萬二千七百五十九兩一錢七分三釐二毫四絲四忽零。
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共該銀七千六百九十四兩二錢四分八釐七毫二絲五忽。
二項共原額銀四萬四百五十三兩四錢二分一釐九毫六絲九忽零。
遇閏加額銀八百六十九兩四錢六毫六絲。連閏共原額銀四萬一千三百二十二兩八錢二分二釐六毫二絲九忽零。
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現今荒蕪地四百五十一頃三十二畝
五分三釐。內有康熙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勸墾共地二十三頃一十九畝二分五釐三毫。
又三十三年,勸墾地六頃三畝二分一釐九毫,各俟限滿起科。
又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地六十三頃四十八畝九分八釐三毫。
見種成熟地八千九十七頃八十三畝九分九釐五毫。內分徐府籽粒原額地四百一十七頃四十五畝六釐。內沙磏不等折實地四百一十四頃三十八畝二分。照依《賦役則例》、每畝派銀四分八釐一毫六忽零。該派銀一千九百九十三兩四錢三分七釐二毫
遇閏,每畝加銀一釐一絲七忽三微七沙三塵,該加銀四十二兩一錢五分五釐三毫八絲五忽六微五纖。
民田七千六百八十三頃四十五畝七分九釐五毫,照依《賦役則例》,每畝派銀四分八釐一毫零,該派銀三萬六千九百六十二兩二錢四分九釐六毫零。
遇閏,每畝加銀一釐一絲零,該加銀七百八十一兩六錢四分三釐八毫。
以上連閏共銀三萬九千七百七十九兩四錢八分六釐零。
康熙八年四月內,新收更名原額地五百六十六頃七十畝四分二釐。內除徐府遺留籽粒地四百一十七頃四十五畝六釐已經變價入里,行差不計外,
實在原額地一百四十九頃二十五畝三分六釐,內除荒地五頃六十九畝五分九釐五毫,新、舊成熟地一百四十三頃五十五畝七分六釐五毫,照依《民田則例》,每畝派銀四分八釐一毫六忽零,該派銀六百九十兩六錢二釐三毫;遇閏每畝加銀一釐,該加銀一十四兩六錢四釐二毫。
連閏共銀七百五兩二錢六釐五毫。
本縣額外荒田地二十六頃八十五畝六分全熟,每畝租銀一分八釐五毫零,該租銀四十九兩七錢三分二釐六毫。
原武縣
原額地四千五十一頃九十三畝四分二釐。內除撥給瑞府籽粒地一十四頃一十二畝。又豁除創建大王廟地一十五畝九分
《實在地》四千三十七頃六十五畝五分二釐二毫。
《原額》銀一萬六千六百四十兩四錢八分七釐一毫零。
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共該銀三千六百三十三兩八錢八分九釐六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