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98 (1700-1725).djv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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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毫,遇閏加額銀七十七兩二錢九分九釐六毫,除荒實徵銀四十七兩七錢六分二釐四毫。本縣驛站,原額銀五百四兩,除荒實徵銀二百六十一兩九錢八釐七毫,遇閏加額銀四十二兩,除荒實徵銀二十三兩二錢三分四釐六毫。支發雜項,原額銀二百八十一兩五錢六分一毫九絲五忽六微,除荒實徵銀一百四十六兩三錢一分五釐六毫零。遇閏加額銀五兩;除荒實徵銀二兩七錢六分六釐六忽零。

收併護儀二衛司原額地二千一百二十九頃五十九畝九分二釐五毫。每畝止派麥米糧一升二合。原無額銀、比照縣地。萬曆年間、每畝加增九釐。共原額銀一千九百一十六兩六錢三分九釐三毫二絲五忽。順治三年正月內奉

旨除荒地一千二百二十二頃八十二畝三分一釐

「九毫六絲。康熙二十八年,勸墾銅地一頃四十五畝,鐵地八頃九十四畝八分;康熙二十九年,勸墾銅地四十八畝,鐵地九頃二十八畝六分;康熙三十年,勸墾銅地七十二畝,鐵地五頃五十三畝;康熙三十一年,勸墾銅地三十四畝,鐵地二十一頃一十四畝五分。各俟限滿起科。」 舊種成熟地八百八十一頃四十畝三分五毫四絲。「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鐵地」 二十五頃三十七畝三分

新舊成熟共地九百六頃七十七畝六分五毫四絲。內上金地一十四畝二分,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七分四毫二絲六忽零。

下金地五十一頃五十二畝三分六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五分二釐八毫二絲八忽零;銀地二百六十一頃二十三畝八分五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三分八釐七毫。

銅地一百七十八頃三十三畝一分五釐三毫八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二分四釐六毫零。

鐵地四百一十五頃五十四畝四釐一毫六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一分四釐一毫五忽零,共派銀二千三百一十一兩三錢七分八釐六毫五絲。內除優免銀九兩九錢一分二釐,實徵銀二千三百一兩四錢六分六釐六毫五絲。丁地二項,除優免外,實徵其銀二千三百八十八兩四錢六分六毫五絲。

外扣解優免糧銀九兩九錢一分二釐。

收併南陽衛原額地一千一十五頃四十六畝二分六釐七毫。額銀二千七百一十一兩四錢八釐五毫零。遇閏加額銀一十兩五錢二分一釐五絲八忽零。順治三年正月內奉

旨除荒地六百三十八頃九十四畝八分九釐九絲

荒銀一千七百五十一兩五錢四分九釐零。康熙二十八年,勸墾銅地二十畝,鐵地一頃二十畝;康熙二十九年,勸墾銅地八十三畝,鐵地十頃四十七畝;康熙三十年,勸墾銅地五十五畝,鐵地二頃九十五畝;康熙三十一年,勸墾銅地一頃二十畝,鐵地六十八畝。各俟限滿起科。舊管成熟地三百六十頃九十七畝八分七釐六毫一絲。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銅地六十一畝,鐵地一十四頃九十二畝五分。

新舊成熟地三百七十六頃五十一畝三分七釐六毫一絲。內:

下金地八頃一十畝,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六分三釐六毫。

銀地七十四頃四十畝二分六釐四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四分六釐六毫九絲。銅地五十六頃四十四畝一分九釐二毫一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九釐七毫一忽。

鐵地二百三十七頃五十六畝九分二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一分六釐九毫九絲五忽零。

丁地二項並逾額丁連閏共實徵銀一千一十七兩三分五毫三絲三忽。內折色起運原額銀二千七百四十二兩五錢七分四釐五毫三絲八忽,除荒實徵銀九百九十七兩七錢九分五釐八毫;遇閏加額銀一十兩五錢二分一釐五絲,除荒實徵銀三兩七錢五分六釐四絲。本色起運工部牛角,原額三分,每副額價銀四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 實徵原額銀一兩二錢,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每副價銀一兩」 ,該銀三錢扣解,餘剩銀九錢。

逾額丁銀一十四兩三錢八分四釐。

存留原額銀三千六百八兩二錢二分一釐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