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地四百六十頃八十一畝一分五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八釐一毫三絲。
以上連閏,共派銀八千一百六十四兩三錢二分三毫七絲二忽;內除紳衿優免存留項下雜辦銀二百三十三兩七錢四分八釐另行扣解,實徵連閏銀七千九百三十兩五錢七分二釐三毫七絲二忽。其本色槐花紅、黃銅等項,俱係《一條鞭》徵銀置買起解,並無另徵本色。
《丁地》二項,除優免外,共實徵銀八千六百四十三兩三錢二分二釐三毫。內折色起運原額銀二萬九千七百七十三兩七分五釐一毫六絲二忽。
除荒實徵銀七千二百一十兩七錢八分三釐八毫一絲八忽五微。遇閏加額銀七十一兩二錢三分四釐四毫五絲。
除荒,實徵銀十六兩七錢七分七釐二毫。內有「存留項下裁扣、裁剩並應裁雜辦」 等項,原額銀二千六百三十七兩九錢六分一釐五毫零。除荒,實徵銀六百一十七兩四錢八分二釐七毫三絲七忽五微。遇閏加額銀五十四兩五錢三分七釐七毫五絲。
除荒實徵銀十二兩八錢五分一釐五毫外,扣解優免丁糧銀二百四十一兩七錢一分八釐。本色起運原額銀一百六十九兩五錢九分七釐一毫零。
除荒實徵銀七十三兩四錢二分七釐一毫。又奉部文補徵槐花、黃丹、紅黃、熟銅、牛筋價值,共銀二十八兩四錢六分六釐九絲零。照依本年行糧熟地不分等則,每畝均派銀五絲五微零。內「戶部本色起運供用庫」 本色芝麻九石四升一合,每石價銀一兩五錢,幇價銀五兩,於康熙二十八年六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實徵額銀一十八兩八分二釐。於康熙二十四年五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石價銀一兩,該銀九兩四分一釐;又每石幇價銀五錢,該銀四兩五錢二分五毫扣解,餘剩銀四兩五錢二分五毫。甲字庫本色槐花一十八斤十五兩六錢六分,每斤價銀一分五釐,鋪墊銀一分五釐,實徵額銀四錢九分三釐四毫四絲七忽五微。
內改折槐花十一斤六兩一錢九分六釐,照依順治十八年分題定價值,每斤價銀八分,該銀九錢一分九毫八絲。又於康熙十四年二月內,奉文改折本色槐花七斤九兩四錢六分四釐,照依估定時值,每斤價銀四分五釐,該銀三錢四分一釐六毫一絲七忽五微,共該銀一兩二錢五分二釐五毫九絲七忽五微。除照《賦役》舊徵銀四錢九分三釐四毫四絲七忽五微,仍該補徵銀七錢五分九釐一毫五絲。
甲字庫本色黃丹三十五斤五兩八錢七分,每斤額價銀四分三釐,鋪墊銀一分一釐,實徵額銀一兩九錢九釐八毫零。
內改折黃丹一十四斤二兩三錢四分八釐,照依順治十八年分題定價值,每斤價銀二錢,該銀二兩八錢二分九釐三毫五絲。
除照《賦役》舊徵銀七錢六分三釐九毫二絲四忽五微,仍該補徵銀二兩六分五釐四毫二絲五忽五微。於康熙三十年十二月內奉文改折本色黃丹二十一斤三兩五錢二分二釐,原估時值每斤價銀一錢三分,該銀二兩七錢五分八釐六毫一絲六忽。
除照《賦役》舊徵銀一兩一錢四分五釐八毫零,仍該補徵銀一兩六錢一分二釐七毫二絲九忽五微。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斤價銀四分三釐,該銀九錢一分二釐四毫。
「又每斤鋪墊銀一分一釐,該鋪墊銀二錢三分三釐四毫二絲一忽三微七纖五沙扣解餘剩銀一兩六錢一分二釐七毫二絲九忽五微。」 丁字庫本色紅熟銅一百三十四斤八兩一錢七分二釐,每斤價銀一錢,鋪墊銀一分六釐,實徵額銀一十五兩六錢三釐二毫四絲七忽。於康熙十八年十月內,奉文仍解本色照依估定時值每斤價銀二錢二分,該銀二十九兩五錢九分二釐三毫六絲五忽。
除照《賦役》舊徵銀一十五兩六錢三釐二毫四絲七忽,仍該補徵銀一十三兩九錢八分九釐一毫一絲八忽。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奉部文減定價值每斤價銀一錢,該銀一十三兩四錢五分一釐七絲五忽。
又每斤鋪墊銀一分六釐,該鋪墊銀二兩一錢五分二釐一毫七絲二忽扣解餘剩銀一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