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98 (1700-1725).djv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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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銀地一百一十八頃一十一畝五分,仍照額銀每畝連閏派銀三分一釐五毫八絲八忽一纖七沙三塵七埃。

銅地四百二十四頃十三畝七分,仍照額銀,每畝連閏派銀二分五釐一毫八絲零。

鐵地一百五十五頃六十一畝三分,仍照額銀,每畝連閏派銀二分一釐一毫五絲零。

石地二百七頃二十四畝四分二釐,仍照額銀,每畝連閏派銀一分七釐一毫四絲零。

以上五色熟地,連閏共派銀二千七百六十三兩六錢八分八釐九毫;內除紳衿優免銀三十一兩另行扣解,實徵銀二千三百三十二兩六錢八分八釐九毫。

《丁地》二項,除優免外,並逾額丁連閏共銀二千四百八兩七錢八分八釐九毫。內折色起運原額銀一萬二千一百五十五兩五錢五分五毫七絲。

除荒實徵銀二千三百九十五兩二分六釐八毫。遇閏加額銀一十二兩六錢七分四釐七絲。除荒實徵銀二兩五錢一分二釐一毫。

逾額丁銀一十一兩二錢五分。

外扣解優免銀三十一兩。

「收併」 南陽衛原無丁銀、亦無編審活丁。原額地二百六十九頃七十八畝五分一釐。原額銀八百四十六兩四錢七分九釐二毫四絲二忽。遇閏加額銀三兩二錢八分四釐五毫零。順治三年正月內奉

旨除荒地一百七十六頃七十四畝二分六釐七毫

荒銀五百六十七兩三錢三分三釐八毫二絲六忽零。見種熟地九十三頃四畝二分四釐三毫。內:

下金地二頃九十四畝七分。每畝連閏派銀六分三釐六毫五絲一忽零。

銀地二十七頃八十四畝,每畝連閏派銀四分六釐五毫九絲六忽零。

銅地二十一頃九十三畝一分,每畝連閏派銀二分九釐七絲一忽零。

鐵地四十頃三十二畝四分四釐三絲,每畝連閏派銀一分六釐九毫九絲五忽零。

以上四色熟地,連閏共派銀二百八十二兩四錢三分三忽零。內折色起運原額銀八百四十六兩七分九釐二毫四絲二忽零,除荒實徵銀二百八十兩九錢三分八釐三毫九絲一忽;遇閏加額銀三兩二錢八分四釐五毫零,除荒實徵銀一兩九分一釐六毫一絲二忽零。

本色起運工部牛角,原額一分,每副額價銀四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原徵原額銀四錢。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每副價銀一兩,該銀一錢扣解,餘剩銀三錢。

泌陽縣

原額「一色地八千八十五頃二十一畝一分三釐一毫五絲,原額併加價銀一萬四千四百一十五兩一錢五分二釐七毫六絲三忽。又萬曆年間每畝加增九釐銀七千二百七十六兩六錢九分一毫八絲三忽五微。」 共原額銀二萬一千六百九十一兩八錢四分二釐九毫四絲七忽。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二分六釐八毫二絲九忽零。遇閏加額銀五百一兩六錢二分九釐八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六毫二絲零。順治三年正月內奉

旨除荒地六千三百二十四頃八十七畝二分四毫

五、絲荒銀一萬七千三百六十一兩四錢三分五釐六毫。康熙二十九年,勸墾地七十八畝。康熙三十年,勸墾地二十八頃九十二畝九分。康熙三十一年,勸墾地三十一頃一十六畝。各俟限滿起科。

見在行糧熟地一千七百六十頃三十三畝九分二釐。內除康熙八年起、至二十六年止勸墾並自首及頂種共地三百九十六頃一十八畝五分四釐,新入

康熙二十七年,勸墾地二十一頃四十七畝,共地四百一十七頃六十五畝五分四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七釐四毫。又補徵黃丹等項,派銀二兩七錢八分八釐八毫,共派銀一千一百四十九兩二錢三分五毫,用充兵餉。應徵起存倉口熟地一千三百四十二頃六十八畝三分八釐七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七釐四毫,共銀三千六百八十五兩五錢九分五釐四毫。內除紳衿優免存留項下雜辦銀二百九兩九錢四分六釐,另行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