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00 (1700-1725).djvu/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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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存留項下裁扣、裁剩」 並應裁雜款,共原額銀一千三百八十九兩二分二釐八毫八絲;除荒實徵銀六百三十六兩七錢四分八釐;遇閏加額銀六十四兩五釐四毫。

除荒實徵銀二十一兩四錢九分一釐二毫一絲。

《輕齎折蓆》、共原額銀一百七十四兩二釐四毫五絲。

除荒實徵銀七十九兩七錢六分五釐二毫四絲六忽五微。

外扣解優免丁糧銀二百九十四兩八分三釐。外勸墾並自首地銀一千八百八十五兩二錢五分五釐三毫。

一、本色起運共原額銀四千七百三十一兩四錢三分三釐三毫一絲。

除荒實徵銀二千一百七十二兩五錢九分三釐三毫六絲。

戶部本色起運

正兌原額米二千石。每石派銀八錢,共原額銀一千六百兩。

除荒實徵米九百一十六石八斗二升九合。除荒實徵銀七百三十三兩四錢六分三釐二毫。

外二五加耗原額米五百石。

除荒實徵米二百二十九石二斗七升二勺五抄。

改兌原額米二千石七斗。每石派銀八錢,共原額銀一千六百兩五錢六分

除荒實徵米九百一十七石一斗五升。

除荒實徵銀七百三十三兩七錢二分。

外《一七》加耗原額米三百四十石一斗一升九合。

除荒實徵米一百五十五石九斗一升五合五勺。

以上正、改兌連耗共米二千二百一十九石一斗一合七勺五抄,共該價銀一千七百七十五兩二錢八分一釐四毫。又奉部文:「每漕糧一百石加潤耗銀五兩。」 米五石,本州共該漕糧正米一千八百三十三石九斗七升九合,該加潤耗銀九十一兩六錢九分八釐九毫五絲,該加潤耗米九十一石六斗九升八合九勺五抄。每石價銀八錢,共該銀七十三兩三錢五分九釐一毫六絲。

臨清倉奉文改撥運軍行糧。原額米一千八百九十八石九斗五升。每石派銀八錢。共原額銀一千五百一十九兩一錢六分

除荒實徵米八百七十石五斗六合。

除荒實徵銀六百九十六兩四錢四釐八毫外,《一加耗》原額米一百八十九石八斗九升五合。

除荒,實徵米八十七石五升六勺。每石派銀八錢,共該價銀六十九兩六錢四分四釐八絲。甲子庫本色棉布一十七疋一十六尺,實徵額價銀六兩七錢一分三釐三毫一絲。內改折布三疋一十二尺八寸,遵奉部文「照依康熙七年本色布,每疋照依時價銀一兩徵解」 ,共該價銀三兩五錢三分三釐三毫三絲。

又於康熙三十年三月內,奉部文:「仍解本色布一十四疋三尺二寸,原估價值每疋價銀九錢三分,共該銀一十三兩一錢四分四釐。」 又奉部文:減定價值,每疋價銀三錢,共該銀四兩二錢四分。又每疋鋪墊銀五分,共該鋪墊銀七錢六釐六毫六絲六忽;該扣餘剩銀並腳價銀八兩一錢九分七釐三毫三絲三忽。

工部本色起運,於康熙二十五年閏四月內奉文改解折色。

《狐狸皮》:原額十張,原額銀五兩。

除荒實徵皮四張五分八釐四毫一絲。

除荒實徵銀二兩二錢九分二釐五絲。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張價銀四錢三分,該銀一兩九錢七分一釐一毫六絲三忽。

該扣餘剩銀三錢二分八毫八絲七忽。

一、存留共原額銀九千一百三十四兩二錢三分二釐。

除荒實徵銀三千八百七十三兩一錢九釐四毫。遇閏加額銀五百九十五兩二分九釐七毫。除荒實徵銀一百九十九兩七錢九分四釐一毫三絲。內《分修理》

龍亭

文廟、及各上司、並本州《經費》。原額銀一千三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