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準額
原準額《人丁》一千八百一十七丁。
原準額丁銀三百一十三兩一錢。
現在上、中、下三等九色活丁三千八百九十丁,各丁派銀不等,共派丁銀五百六十兩九錢。除足額外,內有逾額人丁二千七十三丁,逾額丁銀二百四十七兩八錢。
田畝、原額、地、二千八百三十五頃三十三畝三分三釐三毫
除荒蕪無主地二千一百一十九頃五十一畝一分五毫五絲。
現在成熟地七百一十五頃八十二畝二分二釐七毫五絲。內有康熙二十八年至三十二年止勸墾自首共地四十九頃六十一畝七釐三毫,俟限滿起科。
《稅糧》、原額銀一萬一千五十七兩七錢九分九釐九毫八絲七忽
《除荒》銀七千二百四十三兩八錢八分八毫八絲七忽。
丁地二項共逾額丁連閏共銀三千三百一十三兩九錢一分九釐一毫。內分:
戶部折色起運原額銀一萬一千三百七十兩八錢九分九釐九毫八絲七忽
除荒實徵銀三千四十八兩八錢四分二釐。遇閏加額銀六十九兩九錢七分六釐六毫。除荒實徵銀一十七兩二錢七分七釐一毫。逾額丁銀二百四十七兩八錢。
又「收併河南衛戶口原額丁銀,無照現在丁銀準額。」
原準額人丁一十三丁
原準額丁銀二兩九錢
現在上、中、下三則活丁八十九丁,各丁派銀不等,共派丁銀一十二兩七錢。除足額外,內有逾額人丁七十六丁,逾額丁銀九兩八錢。
田畝原額地七十二頃二十四畝三分六釐。除荒蕪無主地五十三頃七十一畝七分三釐,現種成熟地一十八頃五十二畝六分三釐,內有康熙二十八年起至三十年止,共勸墾地七頃九十七畝四分,俟限滿起科。
《稅糧》原額銀一百九十二兩七錢七分三釐二毫四絲。
《除荒》銀一百五十一兩九錢一分五釐七毫七絲。
丁地二項共逾額丁,共實徵銀四十兩八錢五分七釐五毫三絲。
一、折色起運共原額銀一百九十三兩六錢七分三釐二毫四絲。
除荒實徵銀三十八兩五錢九分二釐五毫三絲。
一、本色起運「工部牛角原額銀五分。每副價銀四兩。」 奉文「仍解本色原額銀二兩。」
除荒,實徵牛角一分一釐六毫二絲五忽;除荒,實徵銀四錢六分五釐。又奉文減定價值,每副價銀一兩,該銀一錢一分六釐二毫五絲;該扣餘剩銀三錢四分八釐七毫五絲。逾額丁銀九兩八錢。
汝州鹽引、共四千七十五張。每年分為四季繳銷
稅課:牛、驢、豬口活稅,原無定數,每年按季抽徵起解。買賣房地稅契,原無定數,每年按季抽收起解。
額設老稅銀三兩二錢
額設牙帖銀八兩六錢四分。
魯山縣
《戶口》、原額二萬五千丁。
今現在行差人丁四千七百五十八丁,上、中、下三則共派徵銀六百六十六兩九分。
田畝原額地六千八百四十三頃二十三畝。今行糧熟地一千四百九十六頃九畝有零。稅糧:原額夏稅七千七百七十石
秋糧、一萬三千五百九十石
今除荒徵熟銀五千八十七兩八錢有零。其餘勸墾地畝,俟六年以後起科。
每年四季活稅銀三十八兩三錢七分二釐四毫。
額設老稅銀二兩五錢
額設《牙帖》銀二兩五錢六分。
四季房地稅契銀三兩九錢三分。
經費各官俸薪
知縣俸銀四十五兩
除荒徵熟銀三兩三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