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01 (1700-1725).djvu/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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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六分九釐一毫三絲九忽一微四纖一塵四渺,實徵銀六萬三百八兩八錢七釐八毫七絲三忽五微七纖七塵一渺。內解交

布政司地丁,起運并裁充餉銀四萬二千九百九兩三錢三分三釐八絲七忽三微四纖八塵九渺。存留內解交。

按察司榆林道官役俸食并本縣官役俸食,及凡一應雜支,共銀七千二百六十五兩一錢二分八毫九絲四忽三纖四塵九渺。

順治十四年,又額外審出溢增丁一千四百四十一丁,該徵銀一百五十兩一錢七分五釐七毫二絲六忽。

康熙元年,審出溢額丁八百六十七丁,該徵銀九十兩三錢五分五釐五毫五絲四忽七微二纖八塵七渺。

康熙六年,審出溢額丁七百七十八丁,該徵銀八十一兩八分三毫一忽七微五塵八渺。《軍籍丁糧》銀五千九百一十一兩五錢三分九釐一絲四忽六微六纖九塵五渺。

停免丁糧銀三百五十四兩九錢六分六毫九絲二忽九微。

課程銀二十二兩一錢六分。

《地稅》銀一百二十兩。

匠價并盤纏銀七十二兩七錢六分五釐。茅香九十觔,於康熙八年載入「由單」 ,照時折價銀一十三兩一錢四分。

《三原縣志》

《盩厔縣志》

康熙元年審,編戶五千二百七十四,內民戶五千九十七,軍戶并入匠戶一百六十八,樂戶九。因兵荒後,戶口逃散,比舊減戶一百八十九,口三萬九千八百三十六,比舊減口一千九十九。成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二,比舊減丁四百一。原額上、中、下三等,九則不等折下下丁共六萬二千九百四十丁。每丁徵銀七分七釐六毫三絲六忽八微二纖六塵,共徵銀四千八百八十六兩四錢一分五釐五絲。內除:

優免丁一千四十丁,該銀八十兩七錢四分零。行差丁六萬一千九百丁,共額徵銀四千八百五兩六錢七分三釐五毫二絲五忽。內除逃亡丁八千二百四丁。

實在丁五萬三千六百九十六丁,該徵銀四千一百六十八兩七錢八分零。

原額《均徭》銀一千二百二十八兩七錢八分九釐二毫。除《荒過》:

該銀一千一百二十五兩六錢五分六釐一絲一忽七微三纖六塵四渺。

原額五等共地五千五百七十一頃二十二畝三分五釐六毫。各地起科不等,共額徵本折糧二萬五千四百三十九石八升一合二勺五抄六撮。每糧一石,科本色糧一升四合三勺二抄四撮二圭三粟,共本色糧三百六十四石三斗九升二勺四抄一撮六圭。

科折色糧九斗八升五合六勺七抄五撮七圭七粟,共折色糧二萬五千七十四石六斗九升一合一抄四撮四圭。每石折銀一兩三錢六分二釐一毫三絲八忽九纖七塵七渺。

共額徵銀三萬四千一百五十五兩一錢八分八釐一毫五纖四塵。

康熙元年知縣駱鍾麟審編照依《本年全書》「上上等稻地」 二百一十四頃七十五畝一分四釐,每畝科本色折糧九升二合七勺三抄三撮一圭四粟,該糧一千九百九十一石四斗五升七合一勺二抄。

有主無主荒地共一頃一十四畝四分二釐九毫,開墾訖。

上等水灌地九十四頃八十二畝一分六釐。每畝科折色糧六升四合九勺九抄六圭八粟,該糧六百一十六石二斗五升九勺五抄九撮。有主無主荒地六頃一十五畝一分四釐三毫,開墾四頃三十二畝一分三釐九毫。

中等旱地四千三百一十頃八十七畝一分九釐六毫。每畝科折色糧四升六合五抄八撮四圭七粟,該糧一萬九千八百五十五石二斗一升八合六勺七抄八撮。

無主荒地二百八十六頃七十五畝九分一毫。開墾清丈地一百七十七頃一十三畝四分七絲四忽六微。又開有主荒地七頃五十畝,下等沙地二百一十八頃六十二畝七分九釐。每畝科折色糧三升五合八勺六抄九撮一圭六粟,該糧七百八十四石二斗三勺五抄四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