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03 (1700-1725).djvu/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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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地丁,實徵本色更名糧二百六十四石五斗七升一合八勺六抄九撮五圭七粟九粒,共折色丁徭銀二十二兩四分六毫。

附鹽課

原額鹽引一千六百零五引,共徵課銀六百四十兩六錢四分,又紙價銀四兩八錢一分五釐。康熙三十二、三兩年,歲饑民逃,奉文減半減鹽課銀三百二十兩三錢二分,減紙價銀二兩四錢七分五釐。

《岐山縣志》

順治十四年、各等地六千八百九十六頃六畝六分一釐零

各地徵夏秋糧二萬七千七百六十一石六斗二升四合二勺。每石徵銀一兩三錢六分一釐五毫八絲。內除有主無主荒地一千七百一十六頃二十四畝八分一釐零。

順治十年至十二年止,開墾過荒地九十七頃九十二畝,實荒地一千六百一十八頃三十二畝八分一釐零。

該除免荒糧三千五百七十八石六斗七勺,內「十四年清查各侵荒井二十九里首報開墾地」 共一百八頃五畝七分八釐零外,實在熟地五千二百七十七頃七十三畝七分九釐九毫,該糧二萬四千一百八十三石二升三合五勺零。

該銀三萬二千九百二十七兩二錢二釐七毫九絲零。

均徭除荒、新墾共銀一千六百八十二兩五分一釐四毫零。

《人丁》銀四千二百三兩四錢三分七釐三毫四絲。

以上共銀三萬八千一十二兩六錢九分一釐七毫八絲零。內起運民運祿糧布價九釐,「贍鹽、火食、節裁藥味、牲口、軍器毛襖、裁減傘扇」 等項,解布政司,共銀二萬六千三百六十二兩九錢七分四釐五毫零。

順治十四年奉裁官俸廩糧等項並改協平屬「白水」 等驛站銀充餉,共四千四百三十九兩二錢九分三釐二毫零。

存留雜支官俸、祭祀、人役工食、驛站排夫等項,共銀八千一十兩四錢二分三釐九毫零。

《寶雞縣志》

原額「五等」 共地八千四百九十一頃七十畝四分二釐,各科不等。

共額徵糧三萬七千二百三十二石六斗二升九合九勺六抄。內該本色驛倉糧七十五石九斗

該折色糧三萬七千一百五十六石七斗二升九合九勺六抄

共額徵銀四萬九千五百八十七兩二錢三分七釐八毫一絲八忽六微二塵二渺。內於順治七年豁免無主荒地一千五百八十七頃四畝九分八釐,應免糧七千一石七斗三升六合七勺。

節年開墾并清丈出地一百七十七頃三十畝二分三釐,該糧二百七十四石七斗六升七合七勺三抄五撮。

順治五年圈給東兵共地六百七十六頃八十九畝二分一釐,該糧四千二百五十一石三斗八升五合。內於順治十二年退還九十頃五十四畝四分六釐,該糧五百六十八石六斗八升六合二勺。

實荒圈地一千九百九十六頃九畝四分九釐一毫。

該本色糧二十一石二斗二升三勺二抄三撮七圭七粟九粒。

折色糧一萬三百八十八石三斗四升七合四勺五抄一撮二圭二粟一粒。

該銀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三兩六錢七分九釐六毫八絲四忽九微八塵一渺。

實熟地共六千四百九十五頃六十畝九分二釐九毫。

該驛倉本色糧五十四石六斗七升九合六勺七抄六撮二圭二粟一粒。

《折色糧》二萬六千七百六十八石三斗八升二合五勺八撮七圭七粟九粒

實徵銀三萬五千七百二十三兩五錢五分八釐一毫三絲三忽六微九纖四塵一渺。

原額「均徭」 銀三千一百七十二兩七分五釐二毫六絲六忽。內除荒圈銀八百八十六兩八錢四分九釐四毫五絲七忽,實徵銀二千三百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