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08 (1700-1725).djvu/2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錢,先年減銀六十五兩八錢七分五釐八毫,今又加銀四十一兩二錢,實編銀二千一百一十七兩九錢二分四釐二毫。遇閏柴薪每名加銀一兩,各役工食照例加徵。又加芽茶銀二兩,雜派課程 、起運門攤商稅銀四兩五錢四分四釐五毫。

碾課銀一百二十四兩七錢八分五釐,于四十七年七月內,因楊柳河水泛,申詳院司道府,俱蒙批允,「將碾課銀每一座加增銀五分」 ,共一十八兩五錢。修船四隻,撐渡來往

帶徵屯糧 成都右衛屯糧六百一十三石六斗五升八合二勺八抄,徵銀二百三十五兩八錢三分五釐一絲。遺失屯糧米,徵銀二兩一錢三分四釐五毫七絲。

成都中衛屯糧二千一百七十二石二斗二升五合,徵銀八百三十五兩二錢六分六釐一毫二絲

成都前衛屯糧四百五十二石二斗一升五合,徵銀一百五十二兩一錢六分六釐六毫一絲。寧川衛屯糧三千六百三十四石二斗四升九合,徵銀一千三百三十四兩七錢四分三釐三毫六絲。小河所屯糧二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三合,徵銀一百三十九兩七錢一分三釐九毫九絲。

茂州衛屯糧二百四十六石九斗七升五合,徵銀八十六兩一錢五分七釐二毫三絲

以上各款,俱缺額無徵,今照《舊時全書》開載,以備考核刪定。

一、自康熙六年奉文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五年應徵止,遵照。

頒發弓步,以二百四十弓為一畝。因無《載糧》舊例。

可考,詳請比照安縣「《載糧則例》起科」 ,上田一畝載糧一升三勺四抄,中田一畝載糧八合,下田一畝載糧六合三勺三抄三撮三圭。上地一畝載糧六合,中地一畝載糧四合,下地一畝載糧二合五勺。見丈土著營兵并墾上中下田地共一百四十六頃五畝三分七釐二毫五絲,共載稅糧九十石九斗九升六合五勺六抄三撮九圭六粒八粟。每糧一石,該徵大糧銀一兩三錢三分八釐七毫七絲一忽五微二纖一塵。又每糧一石九斗二升五合六勺一抄八撮七圭二粒。「《載丁》一丁《人丁》」 四十七丁二分五釐五毫七絲六忽一微二纖七塵。每丁徵銀三錢一分六釐二毫二絲一忽五微三塵。又每糧一石,該徵條銀三錢一分六釐二毫二絲一忽五微三塵。以上徵大糧丁條銀一百六十五兩五錢四分一釐九毫六絲九忽八微八纖八塵。遇閏之年,照依民例攤筭。每丁糧一石,該徵閏銀三分三釐二毫二絲一忽四微九纖一塵,共徵閏銀四兩五錢九分二釐九毫四絲八忽三微七纖九塵,解司完納。

「存留學中田六畝八分,照依《詳定則例》,每中田一畝應納京斗租穀八斗,共納京斗租穀五石四斗四升。」 每年收貯常平倉,聽候行文支給。雜派課程 :水碾一十六座,每座榷課銀二錢四分,課銀三兩八錢四分;水磨一十一座,每座榷課銀二錢四分,課銀二兩六錢四分;榨三座,每座榷課銀二錢四分,課銀七錢二分,碾磨榨共三十座,共榷課銀七兩二錢,解司完納。《新繁縣》:

原額田地頃畝數目無考。見實在田地頃畝,自康熙六年奉文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五年止,見載上中下田地共三十九頃二畝六分四釐一毫三絲七忽。

原額稅糧,實徵稅糧五千五百九十八石一斗二升八合。內本色米七百六十石六斗,折色米四千八百三十七石五斗八升八勺,折徵加增銀五千一百九十七兩九錢七分三釐五毫九絲八微。

見實在稅糧自節年遵照由《單》奉行開徵,至康熙二十五年止,見徵稅糧二十一石五斗八升九合六勺五抄五撮七圭一粒六粟。

《折徵》銀二十六兩七錢九分九釐四毫八絲七忽七微六纖二塵。

原額《人丁》共編四千九百七十丁。

見實在人丁一十九丁一分六釐五毫四絲九忽。

原額丁銀,共徵戶口、驛傳,均徭民壯夫馬公費各項起存銀四千三百六十二兩九錢六分四釐三絲五忽二微。

見實在丁銀,共徵:銀五兩六錢九分六釐八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