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于康熙二十年分,審增人丁二千三百六十五丁。
康熙二十二年分,實在人丁六萬八千五百二丁。
儀真縣
原額二千九百一十六戶,共九則,人丁共一萬一千八百九十二丁。
順治十二年八月內,詳奉開除故絕人丁三百三十四丁,實在人丁一萬一千三百二十九丁。又審增人丁一百五十一丁。
順治十四年審,增人丁一千三百三十四丁。康熙元年審,增人丁五百七十三丁。
續于康熙十一年審,增人丁二千七百九十二丁;十五年審,增人丁二千一百五十三丁;二十年審,增人丁九百一丁。連前實在併審增及餘不免人丁,共一萬八千三百八十一丁。
泰興縣
原額四萬一千五百八十一戶,共人丁四萬六千二百五十四丁。
于康熙元年審增「人丁」 五百四丁。
又于康熙十五年審增人丁五百一十四丁,今共實在人丁四萬七千二百七十二丁,實在當差人丁四萬六千八百八十七丁,優免解部充餉在內。
高郵州
原額三萬二千五百五十戶,共原額《人丁》實在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二丁。
順治十四年,審增「人丁」 二千五百丁。
康熙元年,審增人丁一千五百九十五丁,共人丁三萬一千一百三十六丁。
康熙十年因屢年水患、民多逃亡。總漕具題、奉
旨「查減審除人丁」共一萬三百三十二丁。《存實在人》。
丁二萬八百四丁
康熙二十年,審定「人丁」 三萬二千一百三十一丁九分一釐,優、免解部充餉在內。
興化縣
原額一萬一千六百三十七戶,共人丁三萬九百六十一丁。
順治十四年,審增人丁二千三十七丁,通共計三萬二千九百九十八丁。
康熙六年,河堤歲決,人民轉徙。十五年,水漫半城,漂溺者眾,疾疫流行,死者無算。十六年,審過逃流四千四百六丁,亡故八千八百六十六丁,止存「實在一萬九千七百二十六丁,優免解部充餉」 在內。
寶應縣
原額五千七百七十戶,共人丁二萬六千三百一十五丁,實在當差人丁二萬五千九百五十六丁。又因連年水災,江蘇巡撫慕為編審,為經國之要等事,開除逃亡丁一千四百五十丁,止存實在二萬四千五百六丁,優免解部充餉在內。
泰州
原額六萬四千三百三戶,共人丁六萬三千八百四十五丁,河泊所人丁三千二百一十丁,實在人丁三千一百八十六丁。
于順治十四年《民里》審增人丁三百五十丁。又于康熙元年審增人丁一千六百一十丁。《二》共增丁一千九百六十丁。本州并河泊所審增人丁及不免人丁,通共六萬八千九百九十一丁。
康熙十一年分,屢因水災之後,奉文查報人丁一萬五千八百五十七丁,故絕人丁一萬五千九百九十六丁。通共逃流故絕人丁三萬一千八百五十三丁。
康熙二十年編審,民里實共見在人丁六萬八千六百一十二丁。河泊所實共見在人丁三千二百七十丁。以上二共實見在人丁七萬一千八百八十二丁。優免解部充餉在內。
如皋縣
原額一萬九百六十六戶,共人丁二萬七千七百九十四丁。
順治七年,審增六千二百六十八丁。
順治十二年,審增四千一百六十五丁。
康熙元年審:增三千五百六十七丁。
康熙十一年審,增一千三百五十七丁。
康熙十五年審增三千七百一十九丁。
康熙二十年審增八百九丁,實共見在人丁四萬七千六百七十九丁,優免解部充餉。在內通州、
原額一萬九千七百八十六戶,共人丁四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