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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宣和三年燬,紹興十三年知縣林安宅重建。元至元十六年燬,二十八年知縣完顏從忠復建,至正末燬。明洪武元年知縣周文祥又鼎新之。其規制:中為公廳,廳前為露臺,後為穿堂,有愛竹堂,廢碑存。後為龍亭庫,夾以兩楹。堂左為幕廳三間,右為耳庫房。明知縣田琯重修。南有戒石亭,有黃庭堅石刻。東西兩「旁各為吏廊。」
皇清知縣劉作梁新建戒石亭,南為儀門三間。儀門
兩旁東上為土地祠,三間;東下為寅賓館,今廢。西上為縣監,七間;直南為大門,上為譙樓,五間。大門外東為旌善亭,西為申明亭,各一間。正南為屏牆,公廳後為正衙。
縣丞署 在正堂東北,今廢。
典史署 在縣丞署南
按察分司 在縣治東
布政分司 在縣治西
按臺公館 在縣東五十里天姥寺之旁,今廢。陰陽學 醫學 在縣西一里。
僧會司 在寶相寺
道會司 在崇真觀
預備倉 在縣西
際留倉 舊在縣儀門外,知縣田琯以為不便於民,合併於預備倉。
養濟院 舊在縣西文昌坊,後徙於城西一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