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50 (1700-1725).djvu/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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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五毫六絲。仍於原額「湖水課錢糧」 數內減除銀六百二十四兩一錢五分四釐八毫有奇外,實應徵租銀二千五百三十八兩五錢二分二釐一毫有奇。自康熙元年奉文為始,每年按數徵解。

班匠 匠戶自辦江南人匠,實納班一百一十一名,四年一班。該班每名納銀一兩八錢,遇閏加銀六錢,解司轉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