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52 (1700-1725).djvu/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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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徵武昌衛籽粒六十石三升。每石徵銀五錢六分。除荒實徵銀二十五兩三錢六分八釐解司

隨州

原額田地、塘共一萬七百三十一頃五十七畝六分八釐七絲。每畝科則不等。

額載秋糧米七千八百七十三石五斗六升七合八勺六撮九圭五粒八粟。每石派銀一兩一錢九分一釐二毫七絲五忽七微二塵九埃三渺八漠。

額徵併新加共銀九千三百七十九兩五錢一分一釐四毫九絲六微八埃七渺。

九釐遼餉除荒實徵銀二千九百五十六兩一錢七分七釐三毫九忽三微九埃五渺四漠。田地、山塘人丁九釐遼餉歸併屯糧新增人丁,除荒通共實徵銀一萬六千五百五十三兩八錢九分八釐七毫一絲九忽八塵六埃二渺六漠六茫。

原額本色漕糧正耗米一千三百四石七斗八升二合四勺三抄二撮五圭五粒六粟。每正米一石,里納盤腳米二升,船腳米七升。康熙十一年,奉文另正米一石徵給贈貼米二斗。

原額本色南糧正耗米一千七百四十二石八斗五升八合四勺五抄九撮三粒。另正米一石,里納盤腳米一斗五升。奉文每石折銀一兩,更名「田地。」

原額、田地、共五百一十四頃二畝九分八釐六毫六絲

額徵銀一千六百四十五兩八錢五分九釐六毫。內荒田地三百頃七十九畝七分六釐三毫,無徵銀九百三十五兩七分四釐五毫五絲。康熙七年、十四年,開墾田地一頃九十一畝,科租銀五兩七錢三分。

康熙十六年,於《籌餉》案內清出田地三十六頃,科租銀一百一十四兩。

實荒田地二百六十二頃八十八畝七分六釐三毫,無徵銀八百一十五兩三錢四分四釐八毫五絲。

成熟田地二百五十一頃一十四畝二分二釐三毫六絲,實徵銀八百三十兩五錢一分四釐七毫五絲。

九釐餉銀四百六十二兩六錢二分六釐八毫七絲九忽四微。內除荒蕪實徵銀二百二十六兩二分七釐八毫三絲二忽四微。

原額房租銀九十七兩。內除燒燬,實徵銀三十九兩五錢七分。

原額田地四百五頃六十六畝五釐二絲,額徵銀八百六十三兩六錢三分一釐九毫六絲。內除荒蕪田地一百七十七頃二分五釐九毫九絲,無徵銀三百七十六兩八錢二分九釐五毫九絲二忽九微七纖五塵。

康熙七年,開墾田地二十一畝,科租銀四錢四分七釐一毫。

康熙十年、十五年,墾弁共墾田六頃七十畝,科租銀二十兩一錢。

康熙十六年,於《籌餉》案內清出田地二十八頃九十二畝六分七釐四毫,科租銀六十一兩五錢六分一釐八毫。

實荒蕪田地一百四十一頃一十六畝六分一釐二毫九絲,無徵銀二百九十四兩七錢二分六毫九絲二忽九微七纖五塵。

成熟併墾弁田地二百六十四頃四十九畝四分三釐七毫三絲,實徵銀五百六十八兩九錢一分一釐二毫六絲七忽二纖五塵。

九釐、餉銀三百六十五兩九分四釐四毫五絲一忽八微。

《荒蕪》無徵銀一百二十七兩五分八釐三毫八絲二忽一微,實徵銀二百三十八兩三分六釐六絲九忽七微。

原額田地三頃一十五畝九分九釐六毫二絲,額徵銀七兩四錢六分。

原額房租銀二十八兩九錢七分六釐三毫。內除燒燬,實徵銀四兩二錢三分五釐九毫。《屯糧》

朱張二所歸併屯田成熟併新墾至康熙十六年止,共田一百二十九頃六十六畝三分八釐三毫六絲。

成熟糧一千三百四十石八斗五升一合八勺二抄。

實徵銀六百七十兩四錢二分五釐九毫一絲。又新丈出田五頃一十九畝七分九釐一毫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