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69 (1700-1725).djvu/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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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府不載由單

通州額徵正雜錢糧,共銀四千八百六十二兩六錢六分二釐六毫一絲九忽。遇閏加銀,不在數內。

陵水縣

原額田、地、塘共一千一百七十二頃五十四畝四分七釐。因地荒,於順治十四年查荒報荒過七百零三頃五十二畝六分八釐二毫,陸續墾復田四十七頃零二十四畝一分六釐五毫六絲四忽六微,尚荒六百三十六頃二十八畝五分一釐六毫三絲五忽四微。見在熟田、地、塘墾復共五百一十六頃二十五畝九分五釐三毫六絲四忽六微;

夏稅米一千五百零八石八斗二升八合五勺。內官米三百四十二石二斗零四勺。民米一千一百六十六兩三斗二升三合。夏稅米二斗四升六合一勺。

官民夏稅則均派,每石徵糧料三差銀一兩零九分二釐一毫。又地畝餉銀併水腳,每畝徵銀七釐一毫三絲六忽二微九纖三沙三塵。於順治十四年奉文報荒,該荒地畝餉銀四百六十八兩一錢四分四釐三毫五絲。

荒官民夏稅米八百四十二石八斗五升零九勺,該荒糧銀九百六十兩零四錢七分七釐四毫七絲正。

該荒熟地畝銀三百六十八兩四錢一分七釐九毫五絲。

官民夏稅連墾復共熟米六百六十五石九斗七升七合六勺。內有竈米八斗六升四合五勺,每石派徵糧料銀四錢七分五釐七毫六絲六忽。又派雕填漆匠衣裝及物料溢價銀一分六釐五毫三絲六忽四微五纖。每石例免三差銀六錢一分六釐三毫一絲四忽。

《實全編》米六百五十七石一斗一升三合二勺。每石派徵徭差銀一兩零九分二釐一毫。又雕填漆匠衣裝及物料溢價銀一分六釐五毫三絲六忽四微五纖。

田有三則:上則每畝科米一升八合一勺九抄,中則每畝科米一升四合九勺八抄,下則每畝科米八合六勺六抄二撮七圭八粒。

地有二則,糧地每畝科米六合九勺八抄六圭八粟,桑地每畝科米一升五合三勺一抄五撮七圭。

塘稅五頃九十七畝一分二釐。每畝科米九合二勺九抄一撮八圭八粟。

魚課原額共米三百一十五石一斗七升三合八勺。每畝派徵科課銀三錢三分二釐一毫九絲二忽正。

卷門埠:原額米該米一百一十石七斗六升六合八勺。至康熙元年禁海,缺額無徵。惟內小港埠,徵米六十三石零五合一勺五抄。

舊陵水埠,原額米七十八石三斗九升三合七勺。至康熙元年禁出海,缺額無徵,惟在小港埠徵米六十三石零五合一勺五抄。奉

《新頒全書總彙》,「地丁錢糧」 內起解。

起存

原額丁地錢糧併抽回員役優免米及魚課鹽,共銀三千三百七十兩零六錢九分六釐五毫。內除荒蕪迯絕無徵外,實徵連墾復共銀一千四百八十四兩零四分二毫七絲八忽。遇閏加銀四十五兩六錢三分二釐二毫。

起運項下共銀四百八十一兩三錢六分六釐四毫二絲五忽。遇閏加銀七兩五錢二分九釐七毫。

《存留》項下共銀一千零二兩六錢七分三釐八毫五絲三忽。遇閏加銀三十五兩一錢零一釐五毫。

雜稅附

鹽課在萬州新安場煮辦。於明萬曆四十五年以後。奉撥鹽課米四十石。每石派徵課銀三錢。歸併本縣徵解。

牛判額銀一百三十二兩一錢四分四釐二毫,榔稅銀一百四十五兩一錢八分二釐二毫,門攤商稅銀一兩二錢六分八釐五毫,遇閏加銀八分八釐六毫。

議追「修造營兵器械黎米」 銀一十五兩七錢五分。

船稅銀一十兩正

新稅銀一百六十六兩六錢六分六釐。

稅契銀一十兩

崖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