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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洪武二十六年例,廣西土官承襲,務要驗封司委 官體勘別無爭襲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圖本,并官吏 人等結狀,呈部具奏,照例承襲。正德初,令極邊有警 地方暫免赴京。餘各照舊。
嘉靖七年例,土官病故,其應襲兒男,查勘無礙,止令 以官男孫名色,就彼襲替,權管地方。俟著有功勞,然 後授以冠帶;俟功勞再著,然後署職;俟功勞屢著,然 後實授本職。
嘉靖二十八年例、應襲土舍、曾經調遣、效有功勞者、 暫免赴京。就彼冠帶署印、管束夷民。待後功勞顯著、 方許實授
萬曆二十年,三院會議,「土舍世襲,照舊小帽管事。三 年後若守法奉公,兵糧完足者,給冠帶。至六年九年, 勞績愈彰,漸次議加署職實授。如有恣肆不檢,仇鄰 搆兵,及錢糧兵馬負欠逾期,追奪示罰,仍置立《宗支 文簿》印貯。轄屬該道,遇土官嫡妻女子,限一月內具 報該府,報道填註,用為日後勘襲佐券,以杜爭端。」 萬曆二十二年例,土官土舍與民間子弟不同,一經 授納,假借衣冠,交結生事,縻擾遐方,深為未便。通行 廣西撫按衙門,一體禁革。
萬曆二十四年例,「凡有土官土舍告加納級等項,一 體嚴行禁革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