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七年,奉裁楚雄衛定遠所軍舍人丁,歸縣徵收。
原額軍舍人丁及編審清出,除頂補老故外,共丁一千八百七十二丁,額徵丁銀八百六十三兩四分。
按《府志》,原額:戶一萬一千七百四十六,口七萬七千四百二十二。
《賦役全書》:原編人丁二萬四千一百一十七丁,除逃故外,額存一萬三千八百五十五丁。自康熙二十五年編審至五十年編審,節年增出實在各項人丁共一萬四千八十三丁,實徵銀五千二百五十一兩五錢八分八釐。楚雄縣:
戶五千四百五十二,口四萬一千八百零八。原編人丁六千三百三十一丁,除逃故外,實在二千一百一十二丁。每丁編銀四錢,該徵銀八百四十四兩八錢。
自康熙二十五年至五十年編審,共增丁二十九丁,增銀十一兩六錢。
實在人丁二千一百四十一丁,實徵銀八百五十六兩四錢。
定遠縣
戶二千七百五十二,口五千五百一十六。《民丁》原編四千四百九丁,除逃故外,實在四千一百三十丁。每丁編銀三錢七釐,該徵銀一千二百六十七兩九錢一分。
自康熙二十五年至五十年編審,共增丁二十九丁,增銀八兩九錢三釐。
實在民丁四千一百五十九丁,實徵銀一千二百七十六兩八錢一分三釐。
所丁實在三百九十丁,上丁編銀六錢二分,中丁編銀四錢八分,下丁編銀二錢八分,該徵銀一百八十三兩三錢六分。
自康熙二十五年至五十年編審,共增丁二十四丁,增銀十兩五錢。
實在所丁四百一十四丁,實徵銀一百九十三兩八錢六分。
所舍丁,實在三十丁,上丁編銀六錢二分,中丁編銀四錢八分,下丁編銀二錢八分,該徵銀一十三兩八錢。
自康熙三十年至四十年編審,共增丁四丁,增銀一兩六錢六分。
實在所舍丁三十四丁,實徵銀一十五兩四錢六分。歸併楚雄衛軍丁,實在二百二十二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徵銀一百六兩五錢六分。自康熙四十年至五十年編審,共增丁七丁,增銀三兩三錢六分。
實在衛丁二百二十九丁,實徵銀一百九兩九錢三分。
歸併楚雄衛舍丁,原額一十二丁。每丁編銀三錢,該徵銀三兩六錢。
自康熙三十五年至五十年編審,共增丁五丁,增銀一兩五錢。
實在衛舍丁一十七丁,實徵銀五兩一錢。《廣通縣》:
戶一千一百四十五,口八千九百二十六。《民丁》原編三千七百四十一丁,除逃故外,實在一千六百七十九丁。每丁編銀三錢七分,該徵銀六百二十一兩二錢三分。
自康熙二十五年至五十年編審,共增丁四十三丁,增銀十五兩九錢一分。
實在民丁一千七百二十二丁,實徵銀六百三十七兩一錢四分。
歸併楚雄衛軍丁,原額一百四丁。每丁編銀四錢八分,該徵銀四十九兩九錢二分。節年編審無增。
歸併楚雄衛舍丁,原額一十一丁。每丁編銀三錢,該徵銀三兩三錢。節年編審無增。
定邊縣
戶一百七十。口七千八百七十。
《民丁》原編一千四百六十八丁,除逃故外,額存一千一百三十五丁。上丁編銀五錢二分,中丁編銀四錢二分,下丁編銀三錢二分,該徵銀四百四十一兩七錢。
自康熙二十五年至五十年編審,共增丁四十一丁,增銀十三兩一錢二分。
實在民丁一千一百七十六丁,實徵銀四百五十四兩八錢二分。
南安州
戶一千一百二十五,口七千四百四十六。《民丁》原編九百一十七丁,除逃故外,額存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