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三勺八抄八撮二圭九粒一顆一粟,實徵《條編》銀三千二百四十九兩五錢二分三釐三毫五絲九忽一微九纖六塵七渺八漠。又,額外增出沐莊田二十五頃二十畝六分一毫七絲五忽七微六纖四塵二渺八漠。查增出田內尚有荒蕪,額編錢糧見係除荒徵解,統俟開墾全熟足額。
實徵秋糧本色米五十石八斗一升五合二勺九抄四撮五圭八粒八顆。
實徵《條編》銀三十六兩九分八釐三毫二絲一忽四微一纖五塵三渺一漠。
額徵除懸額無徵外
商稅酒課銀一百一兩二錢,遇閏加銀八兩四錢四分二釐。全徵
差發銀四百四十六兩二錢七分二釐二毫七絲一忽六微五塵。全徵。
《海穀》三百八十四石六合,全熟。
戶口食鹽并康熙十年編審清出,共銀七十八兩四錢六釐,全徵。
稅契原無定額,遇有民間投納,按季彙解。新增姚州常住本色租穀六十石全徵。查此租穀據該州申稱,係先年人民施入寺廟,除完正供外,以為香火之資。後寺廟荒廢,知州甯雲鵬將此租穀報充兵餉,既輸正供,又納租穀,巳屬二賦,前已造入《全書》,未蒙刪除。
康熙七年,奉裁「中屯所」 歸縣徵收。
原額屯官馬料田地共二百九十六頃三十九畝五分九釐八毫五絲。查額內尚有荒蕪,額編錢糧,見係除荒徵解,統俟開墾全熟足額,實徵秋糧本色米二千五百一十七石三斗四升三合七勺五抄五撮一圭二粒。
實徵本色穀四百一十四石八斗。
實徵折色夏稅秋糧麥米共七百二十石七斗四升九合八勺六抄六撮四圭八粒,各折不等。該折色銀三百五十二兩五錢七分五釐七毫九絲九忽八微八纖八塵。
額徵
原額草場地租,除荒蕪無徵外,實徵銀一千八兩五分。
康熙二十六年,奉裁姚安所歸州徵收。
原額屯官馬料田地共四百二十三頃八分二釐六毫二忽。查額內尚有荒蕪額編錢糧,見係除荒徵解,統俟開墾全熟足額。
實徵秋糧本色米三千四百五十九石七斗一升三合七勺八抄三撮。
實徵本色穀六十五石七斗。
實徵折色夏稅秋糧麥米共二千四十一石三斗八升七合九勺五抄七撮,各折不等,該折色銀一千二十四兩三錢八分四釐五毫六忽八微。
額徵除懸額無徵外
實徵草場地租銀三十六兩一錢九分二釐九毫。全徵。
以上額徵,共銀五千三百六兩六錢一分四釐八毫三絲七忽四微八纖九塵七渺八漠。又額外增出《沐莊條編》銀三十六兩九分八釐三毫二絲一忽四微一纖五塵三渺一漠。又「人丁」 項下額徵銀一千三百九十三兩三錢二分。又增出人丁銀一十兩一錢二分。四項共銀六千七百四十六兩一錢五分三釐一毫五絲八忽九微五塵九漠。
起運
「布政司」 項下 起運銀三千三百三十七兩九錢一分二釐八毫五絲二忽二微一纖七塵九漠。
《糧道》項下 銀一千三百七十六兩九錢六分三毫六忽六微八纖八塵。
存留
《俸工》項下 官役俸食,共銀一千八百兩八分。「支給」 項下 鞭祭等銀八十兩。
鋪兵工食銀一百五十一兩二錢。
本色
額徵夏稅秋糧本折麥米穀,共九千八百二十九石一升二合八勺二抄七撮四圭七粒三粟。額外增出
實徵秋糧本色米五十石八斗一升五合二勺九抄四撮五圭八粒八顆。
額徵項下
額徵租穀四百四十四石六合。
以上麥米聽糧儲道支用報銷。
姚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