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9 (1700-1725).djvu/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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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總兵官處分」之語,方許奉行,亦填寫勘合具奏。若 朝廷命總兵官掛將軍印征討調遣軍馬,不待三司 文移,即時發遣,亦填勘合,差人奏聞。填寫勘合,或字 畫錯誤,明白圈註,以本司印信鈐蓋。凡所收底簿及 勘合,用之將盡,具奏再頒。遇改元,則更造換給舊簿 勘合,隨貢繳部貯庫。或總兵官、都司、布政司等官、新 除官到任及遇時節,不許齎禮物相慶,仍以紙寫《禁 約》一道付之。或有貪婪無藉凌害者,不待填寫勘合, 止具本遣人齎敕,不經總兵官及三司,徑赴京陳奏、 治以重罪。

永樂五年,設「四夷館。」選國子監生習譯。

按《明會典》:「凡四方蕃夷翻譯文字。永樂五年,設四夷 館,內分八館,曰韃靼、女直、西蕃、西天、回回、百夷、高昌、 緬甸。選國子監生習譯。」

永樂十一年令新土官義男女婿例襲流官一次,不 許出姓。有擅改姓名、詐冒承襲者、處極刑。首告者給 賞。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十五年、令土官告襲。雖出十年、亦准襲

按《明會典》云云。

宣宗宣德元年令翰林院學士稽考四夷館譯字生按明會典凡四方蕃夷翻譯文字宣德元年兼選官民子弟委官為教師本院學士稽考課程後內閣委

官「提督。」

宣德二年定「蕃國使臣廩給。」

按《明會典》,「凡各國蕃王、王親頭目人等朝貢,到於福 建、廣東等處。」宣德二年,令除筵宴及本等口糧廩給 外,日用下程:蕃王每人雞二隻,肉二斤,酒一瓶,柴薪 廚料。王親,每人肉一斤,酒一瓶,柴薪廚料。使臣頭目, 每人肉半斤,酒半瓶,柴薪廚料。蕃伴女使人等,止支 口糧柴薪。

宣德 年定、各國筵宴。

按《明會典》:「阿丹國、左法兒國、天方國、加異勒國、黑葛 達國、哈失哈力,宣德間筵宴一次。」今例:天方國加宴 一次。

英宗正統元年定四夷館譯字生考中授職年限及土官預報應襲子姪姓名

按《明·會典》,凡四夷館習譯監生子弟,舊例月支米一 石,會官考試一年,通習者與冠帶,全不通者黜退。正 統元年,定考中一等者,冠帶為譯字官,再考中授職。 凡土官冊報應襲。正統元年,奏准土官在任,先具應 襲子姪姓名,開報合干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襲。 正統二年,奏定土官承襲次序。

按《明會典》:「正統二年奏准土官應襲者,預為勘定造 冊在官,依次承襲。」

正統六年、令土官造應襲名冊。每三年一次。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預取應襲兒男姓名造冊四部。 都布按三司各存一本一本。年終類送吏部備查。以 後每三年一次造繳

代宗景泰三年降夷病故給其子養贍米石

按:《明會典》,「凡來降夷目,景泰三年令歿於王事兒男 幼小者,准紀錄月給養贍米二石,候出幼著役。其在 京病故者,亦准紀錄月給米一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