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22 (1700-1725).djvu/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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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厥身。其賜天下三老酒,人一石,肉四十斤。有司其 存耆耋,恤幼孤,惠鰥寡,稱朕意焉。」中山王焉始就國。 甲子,西巡狩,幸長安,祠高廟,遂有事於十一陵,歷覽 館邑,會郡縣吏,勞賜作樂。十一月甲申,遣使者以中 牢祠蕭何、霍光。帝謁陵園,過,式其墓。進幸河東,所過 賜二千石令長已下至於掾史各有差。癸卯,車駕還 宮。十二月,護羌校尉竇林下獄死。是歲,始迎氣於五 郊。少府陰就子豐殺其妻酈邑公主,就坐自殺。 三年春正月癸已,詔曰:「朕奉郊祀,登靈臺,見史官,正 儀度。夫春者,歲之始也。始得其正,則三時有成。比者 水旱不節,邊人食寡,政失於上,人受其咎。有司其勉 順時氣,勸督農桑,去其螟蜮,以及蝥賊。詳刑慎罰,明 察單辭,夙夜匪懈,以稱朕意。」二月甲寅,太尉趙憙、司 徒李訢免。丙辰,左馮翊郭丹為司徒。己未,南陽太守 虞延為太尉。甲子,立貴人馬氏為皇后,皇子炟為皇 太子。賜天下男子爵,人二級,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級, 流人無名數欲占者人一級;鰥、寡、孤、獨、篤癃、貧不能 自存者粟,人五斛。夏四月辛酉,封皇子建為千乘王, 羨為廣平王。六月丁卯,有星孛於天船北。秋八月戊 辰,改太樂為《太予樂》。壬申晦,日有食之。詔曰:「朕奉承 祖業,無有善政。日月薄蝕,彗、孛見天,水旱不節,稼穡 不成,人無宿儲,下生愁墊。雖夙夜勤思,而智能不逮。 昔楚莊無災,以致戒懼;魯哀禍大,天不降譴。今之動 變,儻尚可救。有司勉思厥職,以匡無德。古者卿士獻 詩,百工箴諫,其言事者靡有所諱。」冬十月,蒸祭光武 廟。初奏《文始》《五行》《武德》之舞。甲子,車駕從皇太后幸 章陵,觀舊廬。十二月戊辰,至自章陵。是歲,起北宮及 諸官府。京師及郡國七大水。

四年春二月辛亥,詔曰:「朕親耕藉田,以祈農事。京師 冬無宿雪,春不燠沐,煩勞群司,積精禱求。而比再得 時雨,宿麥潤澤,其賜公卿半奉。有司勉遵時政,務平 刑罰。」秋九月戊寅,千乘王建薨。冬十月乙卯,司徒郭 丹、司空馮魴免。丙辰,河南尹范遷為司徒,太僕伏恭 為司空。十二月,陵鄉侯梁松下獄死。

五年春二月庚戌,驃騎將軍、東平王蒼罷歸藩,琅邪 王京就國。冬十月,行幸鄴,與趙王栩會鄴。常山三老 言於帝曰:「上生於元氏,願蒙優復。」詔曰:「豐、沛、濟陽,受 命所由,加恩報德,適其宜也。今永平之政,百姓怨結, 而吏人求復,令人愧笑,重逆此縣之拳拳。其復元氏 縣田租更賦六歲,勞賜縣掾史及門闌走卒。」至自鄴。 十一月,北匈奴寇五原。十二月,寇雲中,南單于擊卻 之。是歲,「發遣邊人在內郡者,賜裝錢,人二萬。」

六年春正月,沛王輔、楚王英、東平王蒼、淮陽王延、琅 邪王京、東海王政、趙王盱、北海王興、齊王石來朝。二 月,王雒山,出寶鼎,廬江太守獻之。夏四月甲子,詔曰: 「昔禹收九牧之金,鑄鼎以象物,使人知神姦,不逢惡 氣。遭德則興,遷於商、周。周德既衰,鼎乃淪亡,祥瑞之 降,以應有德。方今政化多僻,何以致茲?《易》曰『鼎象三 公』,豈公卿奉職得其理邪?太常其以礿祭之日,陳鼎 於廟,以備器用。賜三公帛五十匹,九卿、二千石半之。 先帝詔書,禁人上事言聖,而間者章奏頗多浮詞。自 今若有過稱虛譽,尚書皆宜抑而不省,示不為謟子 蚩也。」冬十月,行幸魯,祠東海恭王陵,會沛王輔、楚王 英、濟南王康、東平王蒼、淮南王延、琅邪王京、東海王 政。十二月,還,幸陽城,遣使者祠中岳。壬午,車駕還宮。 東平王蒼、琅邪王京從駕來朝皇太后。

七年春正月癸卯,皇太后陰氏崩。「二月庚申,葬光烈 皇后。秋八月戊辰,北海王興薨。」是歲,北匈奴遣使乞 和親。

八年春正月己卯,司徒范遷薨。三月辛卯,太尉虞延 為司徒,衛尉趙憙行太尉事。遣越騎司馬鄭眾報使 北匈奴。初置度遼將軍,屯五原曼柏。秋,郡國十四雨 水。冬十月,北宮成。丙子,臨辟雍,養三老五更。禮畢。詔 「三公募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減罪一等,勿笞,詣度 遼將軍營,屯朔方、五原之邊縣;妻子自隨便占著邊」 縣。父母同產欲相代者,恣聽之。其大逆無道殊死者, 一切募下蠶室。亡命者令贖罪各有差。凡徙者,賜弓 弩衣糧。壬寅晦,日有食之,既。詔曰:「朕以無德,奉承大 業,而下貽人怨,上動三光。日食之變,其災尤大。《春秋》 圖讖,所謂至譴。永思厥咎,在予一人。群司勉修職事, 極言無諱。」於是在位者皆上封事,各言得失。帝覽章, 深自引咎,乃以所上班示百官。詔曰:「群僚所言,皆朕 之過。人冤不能理,吏黠不能禁。而輕用人力,繕修宮 宇,出入無節,喜怒過差。昔《應門》失守,《關雎》刺世,《飛蓬》 隨風,《微子》所歎。永覽前戒,竦然兢懼,徒恐薄德,久而 致怠耳。」北匈奴寇西河諸郡。

九年春三月辛丑,詔「郡國死罪囚減罪,與妻子詣五 原、朔方占著。所在死者,皆賜妻父若男同產一人復 終身;其妻無父兄獨有母者,賜其母錢六萬」,又復其 口算。夏四月甲辰,詔「郡國以公田賜貧人各有差。令 司隸校尉、部刺史歲上墨綬,長吏視事三歲已上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