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27 (1700-1725).djvu/6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僕射朱漢賓為右羽林統軍。丙申,群臣告諡於西宮。 己亥,敕「今月十一日,大行皇帝啟攢宮」,准故事,坊市 禁音樂,至二十日掩攢宮畢如舊。庚子,啟攢宮,文武 百寮夕臨於西宮。丁未,靈駕發引,濮王已下從皇帝、 太后長樂門外,祭畢,歸大內。己酉,葬昭宗皇帝於和 陵。庚戌,制以太常卿王溥為工部尚書。壬子,制以汝 州刺史裴迪為刑部尚書,泰寧軍節度、檢校司空、兗 州刺史、御史大夫葛從周檢校司徒,兼右金吾上將 軍致仕,從周病風,不任朝謁故也。以左金吾上將軍 盧彥威為左威衛上將軍。是月社日,樞密使蔣元暉 宴德王𥙿已下九王於九曲池,既醉,皆絞殺之,竟不 知其瘞所。丙辰,左僕射裴贄等議「遷廟,合遷順宗一 室」,從之。己未,昭宗皇帝神主祔太廟,禮院奏昭宗廟 樂曰《咸寧》之舞。三月庚申朔。壬戌,制以前平盧軍節 度使、檢校太傅、同平章事、兼青州刺史、上柱國、瑯琊 郡公、食邑二千五百戶王師範為孟州刺史、河陽三 城懷孟節度觀察等使,從全忠奏也。甲子,制以特進、 尚書右僕射、門下侍郎、同平章事、太清宮「使、弘文館 大學士、延資庫使、諸道鹽鐵轉運使、判度支、上柱國、 河東郡開國公、食邑二千戶裴樞可守尚書左僕射、 光祿大夫、門下侍郎、戶部尚書、同平章事、監修國史、 河南縣開國子、食邑五百戶獨孤損可檢校尚書左 僕射、同平章事,兼安南都護,充靜海軍節度、安南管 內觀察處置等使。」以光祿大夫、中書侍郎、同平章事、 集賢殿大學士、上柱國、博陵郡開國公、食邑一千五 百戶崔遠可守尚書右僕射。以正議大夫、中書侍郎、 同平章事、判戶部事、上柱國、河東縣男、食邑三百戶 柳璨為門下侍郎,兼戶部尚書、同平章事、太清宮使、 弘文館大學士、延資庫使、諸道鹽鐵轉運等使;以正 議大夫、尚書吏部侍郎、上柱國、賜紫金魚袋張文蔚 為中書侍郎、同平章事、監修國史、判度支;以銀青光 祿大夫、行尚書左丞、上柱國、弘農縣伯、食邑七百戶 楊涉為中書侍郎、同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判戶部 事。庚午,敕:「朕以宰臣學士、文武百寮,常拘宮局,空逐 遊從。今膏澤不愆,豐年有望,當茲韶景,宜示優恩。自 今月十二日後至十六日,各令取便,選勝追遊,付所 司。」壬申,以檢校司徒、和王傅張廷範為太常卿。丁亥, 敕:「翰林學士、戶部侍郎楊注是宰臣楊涉親弟,兄既 秉於樞衡,弟故難居宥密,可守本官,罷內職。」四月己 丑朔。壬辰,敕河南府緱氏縣令宜兼充知陵臺令,仍 昇為赤縣。癸巳,敕曰:「文武二柄,國家大綱,東西兩班, 官職同體。咸匡聖運,共列明廷,品秩相對於高卑,祿 俸皆均於厚薄。不論前代,祇考本朝,太宗皇帝以中 外臣寮,文武參用,或自軍衛而居臺省,亦由衣冠而 秉節旄,足明於武列文班,不合分清濁優劣。近代浮 薄相尚,凌蔑舊章,假偃武以修文,競棄本而逐末。雖 藍衫魚簡,當一見而便許升堂;縱拖紫腰金,若非類 而無令接席。以是顯揚榮辱,分別重輕,遽失人心,盡 隳朝體。致其今日,實此之由,須議改更,漸期通濟。文 武百官,自一品以下,逐月所給料錢,並須均勻數目 多少,一般支給。兼差使諸道,亦依輪次,既就公平,必 期開泰,凡百臣庶,宜體朕懷。和。」王傅張廷範者,全忠 將吏也,以善音律,求為太常卿,全忠薦用之。宰相裴 樞以廷範非樂卿之才,全忠怒,罷樞相位。柳璨希旨, 又降此詔斥樞輩,故有白馬之禍。丙午,前棣州刺史 劉仁遇檢校司空,兼兗州刺史、御史大夫,充泰寧軍 節度使。乙未,制「左僕射裴樞、新除清海軍節度使獨 孤損、河南尹張全義、工部尚書王溥」司空致仕裴贄、 刑部尚書張禕,並賜一子八品正員官,以奉山陵之 勞也。敕曰:「朕以宿麥未登,時陽久亢,慮闕粢盛之備, 軫予宵旰之懷。所宜避正位於宸居,減珍羞於常膳, 諒惟眇質,深合罪躬。自今月八日已後,不御正殿,減 常膳,付所司。」辛丑,侍御史李光庭、郗殷象,殿中丞張 昇、崔昭矩,起居舍人「盧仁炯、盧鼎、蘇楷、吏部員外郎 崔協、左補闕崔咸休、右補闕杜承昭、羅兗、右拾遺韋 彖、路德延,並宜賜緋魚袋。」兵部郎中韋乾美、比部郎 中楊煥皆賜紫金魚袋。並以奉山陵之勞也。壬寅,敕: 「朕護荷丕圖,《仰遵慈訓,爰崇徽號,已定禮儀。冀申為 子之心,以展奉親之敬》。昨所司定今月二十五日行 《皇太》后冊禮。再奉慈旨,以宮殿未停工作,蒸暑不欲 勞人,宜改吉辰,固難違命。冊禮俟修大內畢功日,所 司以聞。」癸卯,太清宮使柳璨奏:「修上清宮畢,請改為 太清宮。」從之。甲辰夜,彗起北河,貫文昌,其長三丈,在 西北方。丁未,敕:「設官分職,各有司存,銓衡既任於吏 曹,除授寧煩於宰職?但所司注擬,申到中書,過驗酌 量,苟或差舛,難可書定。近年除授,其徒實繁,占選部 之闕員,擇公當之優便,遂致三銓注擬之時,皆曠職 務。且以宰相之任,提舉百司,唯務公平無私,方致漸 臻有道。應天下州府令錄,並委吏部三銓注擬。自天 祐二年四月十一日已後,中書並不除授,或諸薦奏 量留,即度可否施行。庶各司其局,免致紊隳。宰相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