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30 (1700-1725).djvu/12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命有車馬者徙居黃忽兒、玉良之地,計口給糧,無車 馬者就食肅、沙、甘州。戊寅,隆興府總管昔剌斡脫以 盜用官錢罷。庚辰,以御史大夫塔察兒同知樞密院 事,御史中丞帖只為御史大夫。高麗世子王愖來賀 聖誕節。辛巳,設應昌府官吏。辛卯,保定路霖雨傷禾 稼。九月庚子,敕「僧、道、也里可溫有家室不持戒律者, 占籍為民。」丁巳,太陰犯井。丙寅,括河西戶口,定田稅。 宋將范文虎以兵船二千艘來援襄陽。阿木合荅、劉 整率兵逆戰於灌子灘,殺掠千餘人,獲船三十艘,文 虎引退。西京饑,敕諸王阿只吉所部就食。太原、山東 饑,敕益都、濟南酒稅以十之二收糧。冬十月戊辰朔, 敕兩省以已奏事報御史臺。庚午,太白犯右執法。癸 酉,敕宗廟祭祀祝文書以「國」字。乙亥,宋人攻莒州。乙 酉,享於太廟。丁亥,以南京、河南兩路旱蝗,減今年差 賦十之六。發清滄鹽二十四萬斤,轉南京米十萬石, 並給襄陽軍。己丑,敕「來年太廟牲牢勿用豢豕,以野 豕代之,時果勿市,取之內園。」車駕至自上都。降興中 府為州。賑山東、淄萊路饑。十一月壬寅,熒惑犯太微 西垣上將。壬子,河西諸郡諸王頓舍,僧民協力供給。 丁巳,敕益兵二千,合前所發軍為六千,屯田高麗。以 忻都及前左璧總帥史樞並為高麗、金州等處經略 使,佩虎符,領屯田事,仍詔諭高麗國王,立侍儀司。安 南國王陳光昺遣使來貢,優詔答之。復賑淄、萊路饑。 閏月丁卯朔,高麗世子王愖還,賜王禃《至元八年曆》。 戊辰,禁繒緞織日月龍虎及以龍犀飾馬鞍者。己巳, 給河西行省鈔萬錠,以充歲費。以義州隸婆娑府。癸 未,詔諭西夏提刑按察司管民官,禁僧徒冒據民田。 壬辰,申明勸課農桑賞罰之法。詔設諸路脫脫禾孫。 十二月丙申朔,改司農司為大司農司,添設巡行勸 農使副各四員,以御史中丞孛羅兼大司農卿。安童 言孛羅以臺臣兼領,前無此例。有旨:「司農非細事,朕 深諭此,其令孛羅總之。」命陝西等路宣撫使趙良弼 為祕書監,充國信使,使日本。敕歲祀太社、太稷、風師、 雨師、雷師。戊戌,徙懷孟新民千八百餘戶居河西。壬 寅,陞御史大夫秩正二品。降河南韶州為澠池縣。宋 重慶制置朱祀孫遣諜者持書榜來,誘安撫張大悅 等,大悅不發封,併諜者送致東川統軍司。丁未,金齒、 驃國三部酋長阿匿、福勒丁、阿匿爪來內附,獻馴象 三、馬十九匹。己酉,魚通路知府高曳失獲宋諜者,詔 賞之。辛酉,以都水監隸大司農司。以諸王伯忽兒為 扎魯忽赤之長。建大護國仁王寺於高良河。敕更定 僧服色。是歲,天下戶一百九十二萬九千四百四十 九。賜先朝后妃及諸王金銀幣帛如歲例。斷死刑四 十四人。

八年春正月乙丑朔,高麗國王王禃遣其祕書監朴 恆、郎將崔有渰來賀,兼奉歲貢。丙寅,太陰犯畢。己卯, 以同僉河南等路行中書省事阿里海牙參知尚書 省事。中書省臣言:「前有旨,令臣與樞密院、御史臺議, 河南行省阿里伯等所置南陽等處屯田,臣等以為 凡屯田人戶,皆內地中產之民,遠徙失業,宜還之本 籍。其南京、南陽、歸德等民賦,自今悉折輸米糧,貯於 便近地,以給襄陽軍食。前所屯田,阿里伯自以無效 引伏,宜令州郡募民耕佃。」從之。史天澤告老,不允。敕 前築都城徙居民三百八十二戶,計其直償之。設樞 密院斷事官。遣兀都蠻率蒙古軍鎮西方當當。丙戌, 高麗安撫阿海略地珍島,與逆黨遇,多所亡失。中書 省臣言:「諜知珍島餘糧將竭,宜乘弱攻之。」詔不許,令 巡視險要,常為之備。丁亥,管如仁、費正寅以國機事 為書,謀遣崔繼春、賈靠山、路坤入宋。事覺,窮治正寅, 如仁、繼春皆正典刑,靠山、坤並流遠方。壬辰,敕諸路 鰥寡孤獨疾病不能自存者,官給廬舍薪米。高麗國 王王禃遣使奉表為世子愖請昏。詔禁邊將受賂、放 軍及科斂。賑北京、益都饑。二月乙未朔,定民間婚聘 禮幣,貴賤有差。丁酉,發中都、真定、順天、河間、平灤民 二萬八千餘人築宮城。己亥,罷諸路轉運司入總管 府。以尚書省奏定《條畫》,頒天下,移陝蜀行中書省於 興元。癸卯,四川行省也速帶兒言:「比因饑饉,盜賊滋 多,宜加顯戮。」詔令群臣議。安童以為:「強竊盜賊,一皆 處死,恐非所宜,罪至死者,仍舊待命。」以中書左丞、東 京等路行尚書省事趙璧為中書右丞。甲辰,添設監 察御史六員。命忽都荅兒持詔招諭高麗林衍餘黨 裴仲孫。乙巳,大理等處宣慰都元帥寶合丁、王傅闊 闊帶等協謀毒殺雲南王火伱赤,曹楨發其事,寶合 丁、闊闊帶及阿老瓦丁、亦速夫並伏誅。賞楨、火伱赤 及證左人金銀有差。以沙州、瓜州鷹坊三百人充軍。 戊申,詔以治事日程諭中外官吏。敕往畏吾兒地市 米萬石。庚戌,申嚴東川井鹽之禁。己未,敕「軍官佩金 銀符,其民官、工匠所佩者,並拘入,勿復給。」敕:「海青符 用太祖皇帝御署。」庚申,奉御九住,舊以梳櫛奉太祖, 奉所落鬚髮束上,詔櫝之,藏於太廟夾室。辛酉,敕「凡 訟而自匿及誣告人罪者,以其罪罪之。」分歸德為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