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30 (1700-1725).djvu/5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皓使。庚子,右宣徽使張汝方以漏泄廷議,削官兩階。 五月壬寅,射柳擊毬,縱百姓觀。戊申,以客省使移剌 郁為夏國生日使。甲子,參知政事楊伯通表乞致仕, 不許。秋七月丙午,幸香山。己酉,如萬寧宮。甲寅,還宮。 八月辛未,獵於近郊。癸酉,獵於香山。戊寅,如萬寧宮。 庚辰,以護衛石和尚為押軍萬戶,率親軍八百人、武 衛軍千六百人戍西北路。癸未,還宮。宋遣使來報謝。 九月丙申朔,天壽節,宋、夏遣使來賀。以中都路都轉 運使孫鐸等為賀宋生日使。乙巳,獵於近郊。庚戌,參 知政事楊伯通再表乞致政,不許。戊午,木波進馬。冬 十月庚午,獵於近郊。癸未,行樞密院言,斜出等請開 榷場於轄里裊,從之。丁亥,定官民存留見錢之數,設 回易務,更立行用鈔法。十一月丁酉,樞密使兼平章 政事襄至自軍。癸卯,以為尚書左丞相、監修國史。丁 未,以太常卿楊庭筠等為賀宋正旦使。戊申,詔獎諭 樞密副使夾谷衡以下將士。辛亥,定屬託法。定《軍前 官吏選賞格》。以邊事定,詔中外減死罪,徒以下釋之。 賜左丞相襄以下將士金幣有差。甲寅,冬獵。十二月 甲子朔,獵於酸棗林,大風寒,罷獵,凍死者五百餘人。 己巳,還都。丙戌,尚書右丞罷高麗權國事王晫遣 使奉表來告。

四年春正月癸巳朔,宋、夏遣使來賀。乙巳,尚書左丞 董師中致仕。辛酉,監察御史姬端修以妄言下吏。尚 書左丞相襄為司空,職如故。樞密副使夾谷衡為平 章政事,封英國公;前知濟南府事張萬公起復為平 章政事,封壽國公。楊伯通為尚書左丞,簽樞密院事 完顏匡為尚書右丞。二月乙丑,如建春宮春水。己巳, 還宮。庚午,御宣華門觀迎佛。辛未,如建春宮。赦姬端 修罪,令居家俟命。司空襄言西南路招討使僕散揆 治邊有功,召赴闕,以知興中府事紇石烈子仁代之。 壬申,諭有司,自三月一日為始,每旬三品至五品官 各一人轉對,六品亦以次對,臺諫勿與。有應奏事與 轉對官相見,無面對者上章亦聽。乙亥,還宮。戊寅,如 建春宮。庚辰,上諭點檢司曰:「自蒲河至長河及細河 以東,朕常所經行,官為和買,其地令百姓耕之,仍免 其租稅。」甲申,還宮。乙酉,以西南路招討使僕散揆為 參知政事。起姬端修為太學博士,如建春宮。戊子,還 宮。三月丁酉,同判大睦親府事宗浩為樞密使,封崇 國公。己亥,如建春宮。遣使冊王晫為高麗國王。戶部 尚書孫鐸、郎中李仲略、國子祭酒趙忱始轉對香閤。 丁未,敕「尚書官員必須改除者議之,其月日淺者毋 數改易。」乙卯,尚書省奏減親軍武衛軍額及太學女 直、漢兒生員,罷小學官及外路教授。詔學校仍舊,武 衛軍額再議,餘報可。司空襄、右丞匡、參知政事揆請 罷諸「路提點刑獄」,從之。戊午,雨雹。夏四月癸亥,改提 刑司為按察使司。戊辰,如萬寧宮。壬申,左丞楊伯通 致仕。御史大夫張暐以奏事不實,追一官,侍御史路 鐸追兩官,俱罷之。姬端修杖七十贖。壬午,英王從憲 進封瀛王。詔同州、許州節度使罷,兼陝西、河南副統 軍。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詔「責躬,求直言,避」正殿,減膳, 審理冤獄。命奏事於泰和殿。戊戌,命有司望祭嶽瀆 禱雨。己亥,應奉翰林文字陳載言四事:「其一,邊民苦 於寇掠,其二,農民困於軍須。其三,審決冤滯,一切從 寬,苟縱有罪。其四,行省官員例獲厚賞,而沿邊司縣 曾不霑及。此亦干和氣、致旱災之所由也。」上是之。壬 寅,以兵部郎中完顏撒里合為夏國生日使。戊申,宰 臣以京畿雨,率百官請御正殿,復常膳,不從。尚書省 奏,上更定《給發虎符制》,著於令。庚戌,諭宰臣曰:「諸路 旱,或關執政,今唯大興、宛平兩縣不雨,得非其守令 之過歟?」司空襄、平章政事萬公、參知政事揆上表待 罪,上以罪己答之,令各還職。詔頒《銅杖式》。壬子,祈雨 於太廟。乙卯,更定軍功賞格。戊午,司空襄以下再請 御正殿,復常膳,不從。庚申,平章政事夾谷衡薨。以宿 直將軍徒單仲華為橫賜夏國使。六月丁卯,雨,司空 襄以下復表請御正殿,復常膳,從之。甲戌,以雨足,命 有司報謝於太廟。丁丑,右補闕楊庭秀言:「自轉對官 外,復令隨朝八品以上,外路五品以上及出使外路 有可言者,並許移檢院以聞,則時政得失,民間利病 可周知矣。」從之。己卯,以雨足,報祭社稷。辛巳,遣官報 祀嶽瀆。癸未,奉職醜和尚進浮漏水稱《影儀》《簡儀圖》, 命有司依式造之。丁亥,定宮中親戚非公事傳達語 言、轉遞諸物及書簡出入者罪。七月甲辰,更定尚藥、 儀鸞局學者格。辛亥,敕宣徽院官,「天壽節凡致仕宰 執悉召與宴。」丙辰,以久雨,令大興府祈晴。八月己巳, 獵於近郊。壬申,獵於香山。甲戌,以皇嗣未立,命有司 祈於太廟。丁丑,獵於近郊。庚辰,還宮。九月庚寅朔,天 壽節,宋、高麗、夏遣使來賀。己亥,如薊州秋山。己未,以 知東平府事僕散琦等為賀宋生日使。冬十月丙寅, 至自秋山。壬午,初定百官休假。甲申,初置審官院。乙 未,敕京、府、州、縣設普濟院,每歲十月至明年四月設 粥以食貧民。丙申,平章政事張萬公表乞致政,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