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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34 (1700-1725).djvu/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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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此非其所謂仁者與?予每愛三老、董公之說,以為 順德者昌,逆德者亡。兵出無名,事故不成名,其為賊」 敵乃可服。三軍之眾,為義帝縞素,聲項羽之罪而討 之,於是五十六萬之師,不謀而來從,義之所感也。使 斯時高帝不入彭城,置酒高會,率諸侯窮羽之所至 而誅之,天下即定矣。惜其誠意不篤,不能遂收湯、武 之功,然漢卒勝,楚卒亡者,良由於此。名正義立故也。 嘗讀《漢史》,至平城之圍,內外不通者「七日,用陳平祕 計,僅而獲免,未嘗不為高帝危之。班固號良史,於陳 平之計亦莫得聞,意必猥陋可羞之甚,故平亦恥諱, 不欲自貽笑於後世也。猶幸有平計可用耳,脫或無 策,則漢家社稷豈不寒心!雖欲斬十使,封婁敬,尚及 為乎?一聽之誤,為禍如此,幸免而悔,所失已多。曷若 審聽於初,而不輕用以取辱乎?」又曰:「高祖平生好謀 能聽,自起布衣,以有天下用人之言,鮮有誤者。至此 忽輕信十輩之言,其病安在?蓋有急於功利之故。惟 帝貪易擊之利,遂欲邀功於遠裔,此念既萌,利害倒 置,故十輩之言得以入之。雖有婁敬之忠,反怒其妄 言沮軍也。是故為人主者,又當端其一心,勿以小功 淺利」自惑其聰明。則臣下是非之言,可以坐照。而挾 功利之說者。亦無隙之可乘矣。

潛室陳氏曰:「楚懷王之立也,天將以興漢乎?懷王之 死也,天將以亡楚乎?夫懷王,項氏所立,此宜深德於 項。今觀懷王在楚,曾無絲粟之助於楚,而獨屬意於 沛公。方其議遣入關也,羽有父兄之怨於秦,所遣宜 莫如羽者,顧不遣羽而遣沛公,曰:『吾以其長者不殺 也』。沛公之帝業,蓋於是乎興矣。至其與諸將約也,曰: 『先入關者王之』。」沛公先入關,而羽有不平之心,使人 致命於懷王,蓋以為懷王為能右己也。而懷王之報 命,但如約而已。以草莽一時之言,而重於山河冊書 之誓,羽雖欲背其約,其如負天下之不直何?是沛公 之帝業,又於此乎定矣。夫項氏之興,本假於亡楚之 遺孽,顧迫於亞夫之言,起民間牧羊子而王之,蓋亦 謂其易制無他,而豈料其賢能若是耶?始而為項氏 之私人,而今遂為天下之義主;始以為有大造於楚, 而今則視羽蔑如也。則羽此心之鬱鬱悔退,豈能久 居人下者?自我立之,自我廢之,或生或殺,羽以為此 吾家事,而不知天下之英雄得執此以為辭也。故自 「三軍縞素」之義明,沛「公之師始堂堂於天下,而羽始 奄奄九泉下人」矣。懷王之立,曾不足以重楚;而懷王 之死,又適足以資漢。然則范增之謀,欲為楚也,而祇 以為漢也。嗚呼!此豈沛公智慮所能及哉?其所得為 者,天也。此豈范增、項羽智慮之所不及哉?其所不得 為者,亦天也。

高帝之為義帝發喪也,三軍縞素,天下之士歸心焉。 雖然,帝亦詭而用之耳。夫帝之於懷王也,君臣之分 未定也,生則嘗以天下之義主而事之,死則以為天 下之義主而喪之。此蓋項氏之短,而大其辭以執之。 是三老、董公之善謀,豈出於帝之本情哉!

問:「高帝《約法》三章,如何?」曰:「沛公之始入關也,與秦父 老約法三章。是時沛公猶未王關中也,而輒與其民 私約如此,殆類於兒曹嘔喣之為者。當雌雄未定之 時,務為寬大長者,以媚悅斯民,孰不能者!及項氏既 滅,天下一家,正高帝創法定令之時也。而三章之法 不移如山,豈兒曹輩喣嘔之恩,姑以媚悅於一時者」 哉。使其仁心仁聞。出於至誠憐恤之意。雖草莽私約。 遂以為漢世不刊之典。真主一言。其利博哉。

問:「高祖大封同姓,卒有尾大不掉之患。高祖明達,何 不慮此?」曰:「懲戒亡秦孤立之弊,故大封同姓。聖人謂 百世損益可知,此類是也。周以封建亡,故秦必損之; 秦以不封建亡,故漢必益之。事勢相因,必至於此。兼 漢初戶口減少,封諸王時,計地故封三,庶孽分天下 半,其後戶口日蕃,所以強大。」

《文帝》

程子曰:「漢文帝殺薄昭,李德裕以為殺之不當,溫公 以為殺之當。說皆未是。據《史》不見他所以殺之之故, 須是權事勢輕重論之。不知當時薄昭有罪,漢使人 治之,因殺漢使也。還是薄昭與漢使飲酒,因忿怒而 致殺之也?漢文帝殺薄昭,而太后不安,奈何?既殺之, 太后不食而死,奈何?若漢治其罪而殺漢使,太后雖」 不食,不可免也。須權他那箇輕,那箇重,然後論他殺 得當與不當也。

龜山楊氏曰:「文帝以竇廣國有賢行,欲相之,恐天下 以為私,不用,用申屠嘉,此乃文帝以私意自嫌,而不 以至公處己也。廣國果賢邪,雖親不可廢;果不賢邪, 雖疏.不可用:吾何容心哉?當是時,承平日久,英才間 出,擇可用者用之可也,必曰高帝舊臣,過矣!」

南軒張氏曰:「文帝初政,良有可觀。蓋制事周密,為慮 深遠,懇惻之意,有以得人之心,三代而下,亦未易多 見也。文帝以庶子居藩國,入踐大統,知己之立,為漢 社稷,非為己也,故不敢以為己私。有司請建太子,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