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住者著察加恩賜
「一各直省綠旗兵丁俱應加賞賚著議奏。一海宇承平已久戶口日繁地畝并未加廣宜施寬大之恩共享恬熙之樂嗣後直隸及各省地方官遇編審之期察出增益人丁止將實數另造清冊奏聞其徵收錢糧但據康熙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續生人丁永不加賦仍不許有司於造冊之時藉端需索用副朕休」 養生息之意
一天下地丁錢糧。既沛恩澤。於三年內悉予豁免其自京城及各省房地租稅多係貧民賃僦官地棲身營業宜併蠲恤以覃恩惠著察明京城內并各省每年地租額數於康熙五十三年豁免一年其歷年逋欠若干。一并察明免其追補
一、《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兵丁,及內扎薩克、喀爾喀等蒙古,年七十、八十、九十以上者,分別賞賚,至百歲者,題明給與建坊銀兩。
一、「督撫係封疆大吏。地方利弊聞見必真。凡關係籌餉節用裨益兵民事宜。如有確見。著據實條奏。果屬可行。著有成效。即從優擢用。」
一、督撫題補各官,原從地方需才起見,或受任之後,有行事乖張,貪縱虐民者,該督撫不時體訪,據實參奏,勿得以曾經保舉,瞻顧偏徇;如故為隱庇,別經發覺,將該督撫一并從重治罪。一、地方大小官員,當以仁慈為本,妄聽奸民捏詞誣告,以致陷害良民,其害更甚於貪。如各省督撫以下及有司官員,有濫受詞狀,貽害善良者,事覺定從重治罪。
一、「各處關差,如有將不應納稅之物額外橫征,差役四出、分踞津隘、擾害商民者,該督撫題參。若不行題參,事情發覺,一并從重治罪。」
一、「雜派項款永行禁革,以安民生。該督撫嚴察禁革,如有仍前濫征者,或經參奏、或被發覺,定行從重治罪。」
一、濫動重刑舊有嚴禁,有司官員有因小事輒行夾訊並違例妄用非刑者,該督撫即行察參具奏,從重治罪。
一、恤兵原以為民,兵丁專賴糧餉養生。天下兵餉皆不實給,以致兵不精銳,且至失所。應嚴行申飭,著各督撫提鎮,不時稽查禁革。如有仍前虛冒扣剋,不實行支給者,定行從重治罪。一、《國子監監生免坐監一箇月》。
一各省儒學以正貢作恩貢。次貢作歲貢。一地方有山林隱逸。懷才抱德之士。著該督撫核實具奏。酌與錄用。
一滿漢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該管官細加諮訪、確具事實奏聞。禮部核實、以憑旌表。
一、除「革職降級休致回籍外地方人才果有才行著聞及學問優長者。著該督撫核實具奏。一罰贖積穀原以備賑冬月嚴寒恐鰥寡孤獨貧民無以為生著直隸各省督撫責令有司官將積穀酌量賑濟毋令奸民假冒支領。」
一、「各處養濟院。所有鰥寡孤獨、及殘疾無告之人。有司留心、以時養贍、毋致失所」
一、天下驛遞苦累,凡乘傳員役、騷擾驛遞者,著該督撫立行參奏。如有容隱、一并治罪。
「一、各省會設兵處所,有等奸民假充兵丁,溷入營內夥告夥証,拖累小民;甚有借通賊為名,抄掠殷實,尢為大害。該將軍督提鎮將嚴行約束,務絕害端。如有隱徇不究,一體從重處治。」 一、各地方有豪紳劣衿、衙胥積蠹,或免本身田地差徭、或包攬他人田地,徭丁代為規避,偏累窮民,莫此為甚!該督、撫行各地方官秉公嚴察。如有此等情弊,重加懲處。
一官役犯贓,罪應至死,與不至死者,俱免罪,仍革職、革役、追贓永不敘用。
一、凡有叛逆殺死人強盜等罪,牽連封質候審監禁人犯,在獄年久,恐無辜致死,該部院、直省督撫確審,如無憑質對,情可矜疑者,即行奏請釋放。
一凡應追《贓私》察果家產盡絕、力不能完者、概與豁免。毋得株連親族。
一、凡強盜雖同夥殺人、本人未經下手者,自行投首,准與免罪。
一、各處盜賊,或為饑寒所累,或為貪官所迫,實有可憫。如能改過就撫者,准赦其罪。
一、除「謀殺」 、故殺外,如原無仇隙,偶因一時忿激相毆,傷重致死者,將兇犯免死決杖一百,照例追銀四十兩給付死者家屬。
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叛逆子孫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