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7 (1700-1725).djvu/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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袞帶信幡,非臺省官悉用絳。郡縣內史相及封內官 長,於其封君,既非在三,罷官則不復追敬,不合稱臣, 正宜上下官敬而已。諸鎮常行,車前後不得過六隊, 白直夾轂,不在其限,刀不得過銅為裝。諸王女封縣 主,諸王子孫襲封王,王之妃及封侯者夫人行並不 得鹵簿。諸王子繼體為王者,婚姻吉凶,悉依諸國公 侯之禮,不得同皇弟、皇子,車輿不得油幢,軺車不在 其限。《平乘》舫皆平,兩頭作露平形,不得擬像龍舟,悉 不得朱油帳。不得作五花及豎筍形。「若先有器物 者,悉輸送臺臧書到後二十日期。若竊玩犯禁者,及 統司無舉糾,並臨時議罪。」詔可。

按《文獻通考》:「江夏王義恭為孝武所忌,憂懼,故奏革 諸侯廳事不得南向坐;國官正冬不得跣登國殿及 夾侍;障扇不得雉尾,劍不得鹿盧形;誕馬不得過二; 諸侯常行車前後不得過六隊;白直夾轂,不在其限; 刀不得過銀銅為飾;諸王子繼體為王者,婚葬吉凶, 悉依諸國公侯之禮,不得同皇弟、皇子;諸王女封縣 主,諸王子孫襲封之王妃及封侯者夫人,並不得鹵 簿。」詔可。

《孝建》三年,立第十八、十九二皇弟及第二皇子為王, 以第四子出紹江夏王太子叡為後。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三年春正月庚寅,立第十八皇 弟休範為順陽王,第十九皇弟休若為巴陵王。戊戌, 立第二皇子尚為西陽王。按《禮志》,三年五月丁巳, 詔以第四皇子出紹江夏王太子叡為後。有司奏:「皇 子出後,檢未有告廟先例,輒勒二學。禮官議正,應告 與不告者為告幾室。」太學博士傅休議:「禮無皇子出 後告廟明文。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紹廣漢殤王 後,告於太廟。漢初,帝各異廟,故告不必同。自漢明帝 以來,乃共堂各室,魏、晉依之。今既共堂,若獨告一室, 而闕諸室,則於情未安。」太常丞庾亮之議:「按《禮》,大事 則告祖禰,小事則特告禰。今皇子出嗣,宜告禰廟。」祠 部朱膺之議,以為:「有事告廟,蓋國之常」典。今皇子出 紹,事非常均,愚以為宜告。賀循云:「古禮異廟,唯謁一 室是也。既皆共廟,而闕於諸帝,於情未安。」謂循言為 允,宜在皆告。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議,以為:國之大事, 必告祖禰,皇子出嗣,不得謂小。昔第五皇子承統廬 陵,備告七廟,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元年夏六月己卯以前太子步兵校尉劉祗子歆繼南豐王朗冬十二月丁亥順陽王休範改封桂陽王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按《禮志》,大明元年六月 己卯朔,詔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紹南豐王朗。 有司奏,「朗先嗣營陽,告廟臨軒。檢繼體為舊,不告廟 臨軒。」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王燮之議:「南豐昔別開 土宇,以紹營陽,義同始封,故有臨軒告廟之禮。今歆 奉詔出嗣,則成繼體,先爵猶存,事是傳襲,不應告廟 臨軒。」祠部郎朱膺之議:「南豐王嗣爵封已絕,聖恩垂 矜,特詔繼茅土。復申義同始封,為之告廟臨軒。」殿中 郎徐爰議:「營陽繼體皇基,身亡封絕,恩詔追封,錫以 一城,既始啟建茅土,故宜臨軒告廟。今歆繼後南豐, 彼此俱為列國,長沙、南豐自應各告其祖,豈關太廟。 事非始封,不合臨軒。」同博士王燮之議「參詳爰議為 允。」詔可。

大明二年。夏四月甲申。立皇子子綏為安陸王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大明三年,貶竟陵王誕爵,以不受命,討斬之。追封齊 敬王。子羽。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三年夏四月乙卯,司空、南 兗州刺史竟陵王誕有罪貶爵。誕不受命,據廣陵城 反,殺兗州刺史垣閬。以始興公沈慶之為車騎大將 軍,開府儀同三司、南兗州刺史,討誕。甲子,上親御六 師,車駕出頓宣武堂。秋七月己巳,克廣陵城,斬誕,悉 誅城內男丁,以女口為軍賞。」按《孝武十四王傳》:「齊 敬」王子羽,孝武帝第十四子,大明三年卒,追加封諡。 按《禮志》,八年正月壬辰,有司奏,「故齊敬王子羽將 來立後,未詳便應作主立廟,為須有後之日,未立廟 者,為於何處祭祀?」游擊將軍徐爰議,以為國無後,於 制除罷。始封之君,實存承嗣,皇子追贈,則為始祖。臣 不殤君,事著前準,豈容虛闕。烝嘗,以俟有後。謂立廟 作主,三卿主祭,依舊通關博議,以爰議為允,令便立 廟。廟成作主,依晉陵王近例,先暫祔廬陵考獻王廟, 祭竟,神主即還新廟。未立後之前,常使國上卿主祭。 大明四年,立第三、第六、第七、第八四皇子為王。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四年春正月庚寅,立第三皇子 子勛為晉安王,第六皇子子房為尋陽王,第七皇子 子頊為歷陽王,第八皇子子鸞為襄陽王。秋,九月,丁 亥,改封襄陽王子鸞為新安王。

大明五年,改第二、第七二皇子封國,立第九、第十一 二皇子為王。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五年夏四月,改封西陽王子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