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7 (1700-1725).djvu/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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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二卷目錄

 官常總部彙考二

 元總一則 世祖中統三則 至元十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四則 武宗至大二則

  仁宗延祐二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致和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至順二則 順

 帝至正二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九則 宣宗宣德二則 代宗景泰一則 憲宗成化一則 孝宗弘

  治二則 世宗嘉靖一則

官常典第二卷

官常總部彙考二

元詳「設《職官禁令》。」

按《元史刑法志》:「諸官府印章長官,掌收次官封之差, 故即以牒發次官,次其下者第封之,不得付其私人。 諸有司凡薦舉、刑名、出納等文字,非有故並須圓署 行之。諸職官到任,距上司百里之內,公參百里之外 者,免上司輒非理徵會稽失公務者,禁之。諸內外百 司呈署文字,並須由下而上,論定而後行之。」諸省府 以下百司,凡行公務,置《朱銷簿》,按治官以時考之。諸 職官公坐,同職者以先到任居上,輒越次而坐者,正 之。諸有司公事,各官連銜申稟其上司者,並自書其 名。有故,從對讀首領官代書之,具述其故於名下,曹 吏輒代書其名者,罪之。諸職官受代聽除之處,從所 便具載解由,私赴都者,禁之。諸職官承上司他委所 治闕官者,許回申,不得擅令首領官吏攝事。諸官吏 在任,與親戚故舊及禮應追往之人追往者聽,餘並 禁之。諸職官頻入茶酒巿肆及倡優之家者,斷罪罷 職。諸內外官吏疾病滿百日者作闕,期年後仕。諸行 省以下大小司存長官,非理折辱其首領官者,禁之。 首領官有過失,聽申「上司,不得擅問。長官處決不公, 首領官執覆不從,許直申上司。諸隨朝官無故不公 聚者,坐罪《選待》。」諸受命職官闕期已及,或有辨證勾 稽喪葬疾病,公私諸務,妨阻不能之任者,許具始末 詣本處有司自陳保勘,給據再敘,並任元注地方。有 司保勘不實者,並坐之。諸受除官員闕次未及,輒先 往任所居住守代者,從本管上司究之。諸外任官員 謁告,應有假故,具曹狀報所屬,仍置籍以記之,有托 故者,風憲官糾而罪之。諸內外百司公移,尊卑有序, 各守定制,惟執政出典外郡,申部公文,書姓不書名, 諸人臣口傳聖旨行事者,禁之。諸郡縣版籍,所司謹 庋置之,正官相沿掌之。諸職官得代及休致,凡有追 會,並同見任。其婚姻田債諸事,止令子孫弟姪陳訴, 有司輒相侵陵者,究之。諸職官告吏民毀罵非親聞 者,勿問,違者罪之。諸職官私用民力者,笞二十七,記 過追顧,直給其民。諸在任官斂屬吏俸贈去官者,笞 四十七,還職。諸職官於所部非親故及理應往復之 家,輒行慶弔之禮者,禁之,違者罪之。諸出使官員所 至,輒受官吏筵宴,及官吏輒相邀請,並從《風憲》糾察。 諸使臣所過州縣,無故不得入城,有故入城者,止於 公館安宿,輒宿於官民之家者,從《風憲》糾之。諸使臣 所至之處,有親戚故舊禮應追往者聽。諸官吏公差, 輒受人贐行禮物者,隨事論罪。官還職吏發鄰道貼 補。諸職官同僚相言者,並解職,別敘記過。諸內外應 佩符職官,輒以符付其傔,從佩服者,禁之。諸官員朝 會,服其朝服,私致敬於人臣者罰。諸職官居見任,雖 有善政,不許立碑。已立而犯贓污者,毀之。無治狀以 虛譽立碑者,毀之。

世祖中統二年夏四月乙卯命宣撫司官職官污濫者量輕重議罰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中統三年春,講定中外官條格。冬,詔「總管兼萬戶者 止理民事。」又詔「軍民官各從所管,不相統攝。」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三年春二月辛卯,始定中外 官俸,命大司農姚樞講定條格。冬十二月癸亥,詔各 路總管兼萬戶者,止理民事,軍政勿預,其州縣官兼 千戶百戶者仍其舊。戊寅,詔諸路管民官理民事,管 軍官掌兵戎,各有所司,不相統攝。」

中統四年春二月甲子,車駕幸開平。三月壬寅,「關東 蒙古漢軍官未經訓敕者,令各乘傳赴開平。」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元年始立諸路行中書省新立條格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秋八月「乙巳。立諸路行 中書省。以中書左丞相耶律鑄、參知政事張惠等行 省事。詔新立條格省併州縣。定官吏員數,分品從官 職,給俸祿,頒公田。計月日以考殿最。均賦役,招流移。 禁勿擅用官物。勿以官物進獻。勿借易官錢。勿擅科 差役。凡軍馬不得停泊村坊。詞訟不得隔越陳訴。恤 鰥寡,勸農桑,驗雨澤,平物價,具盜賊囚徒起數月,申 省部。」又頒陝西、四川、西夏、中興、北京三處行《中書條 格》。定立諸王、使臣驛傳、稅賦、差發不許擅招民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