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7 (1700-1725).djvu/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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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分路而行。如有親戚尊卑之分,聽從迴避。 凡遇 王府將軍於道,駙馬、儀賓、公、侯讓左,文武一品至三 品官引馬側立,四品以下官下馬。 凡內官出入,遇 駙馬於道,必須下馬。遇公、侯、一品、二品官引馬側立, 遇三品、四品官分路而行。 凡公、侯、駙馬、一品、二品 官隨從火者人等,非跟隨本官而私自出入者,凡遇 文武百官,必須下馬,違者治罪。 凡所屬官遇上司 官引馬迴避。所屬官品級高者,遇上司官卑者,分路 而行。 凡官員應合迴避而路窄不可迴避者,則下 馬拱立,應分路者,不得占中道。 凡文武官員出入, 應合開道,而自不開道,致令應避官員不曾迴避者 不問。若因而生事者,止問上官。 凡街巿軍民人等 買賣及乘坐驢馬出入者,遙見公、侯、駙馬一品以下 至四品官過往,即便下馬讓道。 凡官員當避路者, 若承宣召及祠祭官詣祠所,并有捕逐者在道,雖遇 應避之官,不須迴避。 《凡屬官見上司,二十年令》,「凡 屬官見上司官,必序立於堂階之上,總」行一揖,上司 拱手,首領官答揖。其公幹節序,見上司官,皆行兩拜 禮,長官拱手,首領官答禮。 凡官員公座,二十年定, 「凡一應大小衙門官員,每日公座,行《肅揖禮》。」佐貳官 揖長官,長官答禮。首領官揖長官、佐貳官,長官、佐貳 官拱手。

洪武二十三年,御製《責任條例》,頒行天下。

按《明會典》,高皇帝懲吏職之弗稱,親製《責任條例》一 篇,頒行各司、府、州、縣,令刻而懸之,永為遵守,務使上 下相司,以稽成效。今謹錄之於左:二十三年敕:方今 各省所用布政司、府、州、縣按察司官,多係民間起取 秀才、人材、孝廉。各人授職,到任之後,略不以到任須 知為重。公事不謀,體統不行,終日聽信小人,浸潤謀 「取贓私,酷害下民以此仁義之心淪沒,殺身之計日 生。一旦繫獄臨刑,神魂倉皇至於哀告懇切。奈何虐 民在先。當此之際,雖欲自新,不可得矣。如此者往往 相繼而犯。上累朝廷,下辱鄉閭。悲哀父母妻子,孰曾 有鑑其非而改過也哉?」《所有責任條例》列於後: 一, 布政司治理親屬臨府歲月稽求所行「事務,察其勤 惰,辯其廉能,綱舉到任《須知》內事目,一一務必施行, 少有頑慢及貪汙坐視,恬忍害民者,驗其實蹟,奏聞 提問。設若用心提調催督,宣布條章,去惡安善。倘耳 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貪官汙吏及無藉 頑民,按察司方乃是清一府臨州治,亦體布政司施 行。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貪官汙吏及 無藉頑民,布政司方乃是清一州,臨縣治亦體府治 施行,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貪官汙吏 及無藉頑民,本府方乃是清一縣,親臨里甲,務要明 播條章,去惡安善,不致長奸損良。如此則上下分定, 民知所依,巨細事務,訴有所歸,上不紊政於朝廷,下 不銜冤於滿地,此其治也。」歟若耳目有所不及,精神 有所不至,遺下無藉頑惡之民,本州方乃是清。一、若 布政司不能清府,府不能清州,州不能清縣,縣不能 去惡安善,遺下不公不法,按察司方乃是清。一、按察 司治理布政司、府州縣務要盡除奸弊,肅清一方,耳 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巡按御史方乃「是清。倘 有通同貪官汙吏,以致民冤事枉者,一體究治。」一、《此 令》一出,諸司置立文簿,將行過事蹟逐一開寫,每季 輪差吏典一名,齎送本管上司查考。布政司考府、府 考州、州考縣,務從實效,毋得誑惑繁文,因而生事科 擾。每歲進課之時,布政司將本司事蹟并府州縣各 齎考過事蹟文簿赴京通考。敢有坐視不理、有違責 任者,罪以重刑。嗚呼!今之布政司不拏所屬貪贓官 吏,又不申聞,闒茸不才諸等,不公不法,亦不究問。府 文到司,並不審其為何,但知遞送而已。府亦以州文 如此,州亦以縣文如此。自布政司至府州縣,皆不異 郵亭耳。所以不治為此也。

洪武二十四年、定學官與雜職坐次。

按:《明會典》:「凡官員聚坐。」二十四年令凡學官位於雜 職之上。

洪武二十九年,定王府將軍、與駙馬、儀賓、公侯相見 之禮,及外官朝覲旌別之法。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令,「凡王府將軍與駙馬、儀賓、公、 侯相見,將軍居左,駙馬等居右,皆再拜。與文武一品 至三品官相見,將軍居中,各官拜,將軍答禮。與四品 以下官相見,各官拜,將軍坐受。」 洪武初,外官每年 一朝。二十九年,始定以辰戌丑未年為朝覲之期。朝 畢,吏部會同都察院考察,奏請定奪。其存留者,引至 御「前。刑部及科道官各露章彈劾,責以怠職。來朝官 皆免冠,伏候上命。既宥還任,各賜敕一道,以申戒飭。」 若廉能卓異,貪酷異常,則又有旌別之典,以示勸懲, 具載於後。其有不時考察及每年開報考語,皆為黜 陟之地,故附列焉。

洪武三十年,定百官相見禮儀,禁近侍官與外官交 接,各官見內府跪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