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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四卷目錄

 官常總部彙考四

皇清二康熙二十九則

官常典第四卷

官常總部彙考四

皇清二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凡錯誤儀注,康熙三年題准:「官員不照部。」

定《儀注》:行文彼此文移舛錯者,罰俸六個月。又議准:凡有司詞訟,有借名備賑,罰穀肥私者,該督撫指名參處。如督撫不行題參,被科道糾舉者,該督撫及承問各官一併議處。

又議准、凡有司官借稱差使大臣,供應科斂百姓者、照貪官例治罪。督撫司道等官、俱照「失察貪官」 例處分。

又題准:「父母年七十以上,子男俱仕在外,戶內別無次丁者;或有兄弟篤病不能奉事者,或母老雖有兄弟同父異母者,俱准回籍終養。京官具呈到部具題,外官督撫代題,仍取同鄉官印結,督撫互相代題,俟親終服滿,起文赴部補用。」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凡擅給牌文。康熙六年題准、職官違例擅

寫《牌文》給與族人者,革職。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題准漢軍外官,照漢官例,准其」

終養

康熙八年

上諭吏部:「朕夙夜圖治,念切民生艱難,必加意撫綏。」

「各俾安居樂業乃成久安長治之道邇年水旱頻仍盜賊未靖兼以貪官污吏肆行朘削以致百姓財盡力窮日不聊生朕甚憫焉爾等部院大臣科道各官或任要職或有言責著即將拯救民生疾苦切實裨益之處各攄所見明白陳奏以備採用勿得妄行借端以無益之事塞責指陳負朕加惠黎元圖治求言之意,爾部即傳諭遵行。特諭。」 康熙八年六月初六日

上諭戶部:「凡奉差及地方見任各官,俱有料理公務。」

併撫綏百姓之責,宜各盡乃職,以副朕差遣簡用之意。近聞奉差官員及督撫提鎮等大小文武各官,不思各盡乃職,反圖利己,買良民為奴,甚至多買餽送親友。此等違法妄行,好生可惡!以後著永行嚴禁,若仍前恣買良民者,從重治罪,決不饒恕。爾部即遵諭,通行曉諭。特諭。康熙八年六月初六日

上諭吏、兵、刑三部:「近審鰲拜家人罪案,據洪善《泥滿》」

「供出總督白秉貞、原任巡撫張自德、尚書龔鼎孳、庶吉士王彥阿、達哈哈番金鼎、分得撥什庫高鬍子、正紅旗高姓之官,伊等俱曾囑託行賄、本當嚴究從重治罪。但思此等囑託行賄者尚多,非止伊等。朕已有諭旨,將內外各官苟圖倖進作弊者俱從寬免。今供出各官亦俱從寬免罪,以後務須洗心改過、恪守法紀,副朕寬宥之意。如不改過惡,仍前作弊,定行加等,從重治罪,決不饒恕。爾部即行曉諭,特諭。」 康熙八年六月初七日

上諭吏部:「國家政務,惟藉群工贊理。《在京各衙門大》」

「小官員必各稱其職,乃可以襄郅隆之化。部院等衙門滿漢各官,應行澄敘,以示勸懲。大學士、尚書及三品以上堂官,俱著自陳;三品司官及四品以下各官,爾部會同都察院詳加甄別具奏。在外,總督、巡撫係封疆大臣,職任緊要,著該部院察明任內功過,稱職與否,詳加甄別具奏。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康熙八年八月十二日

上諭:「吏、兵二部:內大臣、侍衛、文武大小各官各有職。」

「掌,理應精白乃心,恪遵法紀,循分盡職,以副朕任用之意。近見有不安厥分,交通在內近侍使令人員,妄行干求,或潛為援引,或畏威趨奉,揆之臣誼,殊為不合。朕施行政務,懲創奸詐佞諛,察其忠賢才能者用之。有等。匪類妄行陷人,以圖僥倖,自以為賢,希覬陞遷善地。以後如有不遵禁例,仍前干求趨奉者,定行」 從重治罪,決不饒恕。爾二部即通行內外及包衣佐領,嚴加申飭,遵行。《特諭》。康熙八年八月十二日

康熙九年

上諭吏、兵二部:「朕惟致治雍熙,在於大小官員,悉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