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7 (1700-1725).djvu/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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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免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議准新選官科抄到部三日」

即將文憑移送吏科,填限送部,定於五日內給發。

又題准:「各官赴吏科畫憑,遲至一月以上者,罰俸一年;遲至兩月以上者,革職。」

凡損失文憑處分。是年議准、「水火盜賊遺失事屬不測、免其議處」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議准官員將上司衙役索詐。」

情弊。徇隱不報者,革職。

凡佐貳官擅准詞狀。是年議准、佐貳官員奉正印官批行事件、方許審理。若擅准詞狀者、降一級調用。如正印官不行查報事發、正印官罰俸一年

康熙十六年

上諭吏部大小各衙門:「向來各衙門事件關係重大。」

「者雖有定限赴科道稽察但事有易結者即宜速結必俟限滿方行題覆多致壅滯。更有各項呈狀不係註銷者任意耽延借端拘提人犯數月不為審結無辜牽累殊堪憫惻。以後《題覆本章》、俱著速行料理不必盡拘定限《至於審理事件》亦速為完結著照《註銷欽件例》、定限每月造冊赴都察院科道稽察具奏。」 爾等各宜力圖振作,體恤民隱,以副朕孜孜求治之意。特諭。康熙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康熙十七年

上諭吏、戶、兵三部:「朕統御寰區,孜孜圖治,期於朝野。」

「安恬,民生樂業,共享昇平,乃副朕宵旰勵精之願。不意逆賊吳三桂背恩煽亂,各處用兵,禁旅征勦,供應浩繁。念及百姓困苦,不忍加派科斂」 ,因允諸臣節次條奏,如裁減驛站官俸工食及存留各項錢糧,改折漕、白二糧、顏料各物,增添鹽課、鹽丁、房田、稅契、牙行雜稅、宦戶田地錢糧,奏銷浮冒隱漏地畝,嚴行定例「處分,用過軍需,未經報部,不准銷算。以上新定各例,不無過嚴,但為籌畫軍需、早滅逆賊,以安百姓之故。事平之日,自有裁酌。各省督撫提鎮大小文武等官,俱宜上體朕意,下念民生,潔己奉公,愛惜物力,務期早奏蕩平,與民休息,以稱朕乂安海宇至意。爾三部即通行傳諭遵行。《特諭》。」 康熙十七年「三月十二日」

上諭吏部等衙門:「《國家設法定例原期章程》盡善,垂」

「之久遠,上裨軍國,下益民生。必藉內外臣工精白乃心,恪恭詳慎,實心奉行,方克永遵而無弊。近見各處奏章,凡於現行之例,或借端營私,巧為掩飾;或推諉卸過,冀免處分;或徇庇情面,曲為彌縫。凡行一事,每滋弊端,以致良法美意澤未下究而累己及民。揆諸立法初意,殊為未符。此等情弊,科道官雖有風聞,因無確據難於指參朕雖洞悉緣由期其自行改悔不加深求遂爾因循以為僥倖之路以後在內部院等衙門在外督撫各官俱著滌慮洗心。痛改積習。於有益國家民生事務籌畫擔當。不避嫌怨。務期法行無弊恩被閭閻。以副朕立法定制愛養斯民」 至意。如視為故事仍蹈前轍事經發覺定行嚴「加處分,決不饒恕。著通行申飭遵行。」 《特諭》康熙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覆准府州縣各官若無公事」,

私謁上司、並赴省慶壽、夤緣通賄、餽銀兩等物行賀者、俱照前例處分。

又議准:督、撫差內使人役,以「訪事」 為名,遍歷州縣及上司,自開便門,令所屬官役人等出入傳事者,亦俱革職。

又議准:「官員將遊客、《星卜》及優伶人等轉送府州縣,並貽書薦引者,俱照前例處分。」

又議准:「凡府州縣等官,借名拜壽行賀,私謁上司,夤緣通賄,事發,將與受之官,俱革職提問。其上司雖未接受、不行舉發者,罰俸一年。」

又議准:「上司官於所屬借貸財物,事發,照貪官例處分。」

又議准:京察甄別時,各衙門堂官不許接見屬吏、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門上各貼「迴避」 字樣,不許接見賓客。如有囑託者,即自行舉發。倘有徇庇隱匿,聽科道官糾參。

康熙十八年

上諭吏部等衙門:「朕薄德寡識,愆尤實多。」遘此地震。

大變,中夜撫膺,自思「如臨冰淵,兢惕悚惶,益加修省。仍宣布朕心,使爾諸大臣、總督、巡撫、司道、有司各官咸共聞知,務期洗心滌慮,實意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