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7 (1700-1725).djvu/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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駙不下馬、引馬迴避。餘俱照舊例行

又題准:在京武職民公、侯、伯以下,散秩大臣阿思哈尼哈番以上,文職大學士、尚書以下,學士、大九卿以上,許用引馬一騎。官卑者及軍民人等,遇俱照例下馬迴避,違者送該部議處。其不應用引馬而擅用者,官交該部議處,民交刑部治罪。

又議定:「凡州縣等官,因聽理案件、勒詐人財物者,革職拏問。司道府等官知而不行揭報,聽督撫題參革職。若已經揭報,督撫不行參奏,降五級調用。」

又議准:「凡有司官供應芻粟物料,不發現銀採買,借取於民,或虧短價值者,督撫題參拏問。若督撫徇隱不參,別經發覺,將該管上司各官俱革職拏問,該督撫革職。」

康熙十九年

上諭內閣、九卿、詹事、科道:「朝廷致治,惟在端本澄源。」

「臣子服官,首宜奉公杜弊。大臣為小臣之表率,京官乃外吏之觀型。大法則小廉,源清則流潔」 ,此從來不易之理。如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紀,勤修職業,公爾忘私,小臣自有所顧畏,不敢妄行。在外督撫各官,自應慎守功令,潔己愛民。乃大臣等每自謂清正無私,粉飾空言,至其所行,往往營私作弊,有玷官方,「深負委任之意。科道係耳目之官,凡有弊端,自當據實參奏,且居處甚近,如此情弊,豈無見聞?乃瞻徇情面,緘默不言,即有條奏,多係繁文,言官職掌,殊為未盡,如肯從公糾舉,孰敢恣行無忌?朕以為目今之弊,莫大於此。近因天氣亢旱,朕夙夜焦思,念慮所及,無不舉行感格之道,猶恐未盡,故特召」 爾等,各面陳所見。因宣諭朕意,令爾等知之。康熙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大清會典》:「康熙十九年議准州縣官借送出差官員。」

下程科斂百姓者,照貪官例治罪。其督撫司道府廳等官,俱照失察貪官例治罪。

又議准:「凡貪贓官役,免死減等發落者,照例安插於烏喇地方。罪不至死而擬流者,流徙尚陽堡。」

凡上司向屬吏借貸者。是年議准、照貪官例治罪

康熙二十年

上諭吏部、都察院:「國家設官分職,各有專司,必勤勵。」

「辦事,乃克勝任。近見各衙門官員有虛糜俸祿,懶惰不上衙門者,有老疾孱弱不能任事者,應分別勤惰,以示勸懲。堂上官員,爾等開列具奏,所屬官員會同各該堂官分別議奏。」 康熙二十年正月二十八日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年,題准宣屬廳員有稽察錢糧。」

之。責其屯衛守備。行屬官禮。

康熙二十一年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李霨、王熙、學士噶爾圖石」:

柱、《張玉書》:「朕觀部院衙門大小官員俱分班啟奏,甚或一部分作數班。朕與爾等皆每日曉起,部院官員分班啟奏,殊非上下一體,勵精圖治之意。嗣後滿漢大小官員除有事故外,凡遇啟奏事宜,俱著一同啟奏。都察院衙門及科道官員,無逐日啟奏。本章著每日黎明齊集午門,如滿漢部院官員有怠惰規避者即行察參又大小各衙門滿漢官員雖該衙門無啟奏事宜亦著每日同啟奏官員黎明齊集午門俟啟奏事畢同散有怠惰規避、不於黎明齊集者亦著都察院及科道官員察出參奏。」 康熙二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大清會典》:凡宴會戲遊。康熙二十一年議准在外官

員居住各城,如偷安宴遊,以致事務叢積至夜,辦理者,革職。

康熙二十二年

上諭:「朝覲各官,爾等各有職掌,關係國計民生自宜」

「實心辦理。如奏銷錢糧,採買米石,借端浮冒,希圖侵剋,審理刑獄,顛倒是非,稽延歲月,致累平民,皆因爾等因循怠玩,積弊未除。嗣後俱應潔己奉公,殫心盡職,諸凡公務,俱照在內各衙門事例,勤慎料理,著實遵行,乃副朕察吏安民之意。爾等若謂道途遙遠,所行弊端未必盡知,仍沿陋習,漫無省改,憲典具存,決」 不姑貸。爾等悉知欽哉。康熙二十二年二月初九日

上諭吏部:「朕夙夜孜孜,勤求治理,務期紀綱整肅。」吏

治澄清,庶績咸熙,民生樂業,以幾郅隆之化。部院衙門事務,屢加申飭,近皆修舉職業,勉力清釐。惟在外直隸各省督撫等衙門,積習相沿,未盡整飭,一切事務不能恪恭勤勵,實心辦理,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