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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8 (1700-1725).djvu/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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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例。}}至於繼室病故而復無子者,亦止許選妾,不許 再奏選繼。其親王世子、郡王長子,不分有無子嗣,俱 准選繼,以共承宗祧。止請敕知會。俟襲封王爵之日, 世子繼妃進封為親王繼妃,長子繼夫人進封為郡 王繼妃,一體遣官冊封。世孫長孫亦照世子長子例 行。萬曆九年例 奏請格式: 一、選娶繼配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恩遵例選繼事:據世子世孫某等某郡王等 啟稱,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因嫡配妃 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要遵例選繼,乞為轉 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選娶繼配一款, 親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許奏請選繼,止請敕封 為繼妃,不給冊命冠服。若元配題封之後未及遣官 行禮病故者,親王繼妃准給冊命冠服,仍遣官冊封。 郡王繼妃止給冊命不遣官冊封不給冠服。將軍中 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經授封、未經成婚病故 者,俱許選繼。其親王世子、郡王長子,不分有無子嗣 俱准選繼以共承宗祧。止請敕知會。俟襲封王爵之 「日,世子、繼妃進封為親王繼妃,長子繼夫人進封為 郡王繼妃,一體遣官冊封,世孫、長孫亦照世子、長子 例行」等因。今據某等具啟前來,已令長史教授某等 查勘明白,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敕下禮部,將某 等照例題請,准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娶 一人以為繼室。臣等不勝感戴天恩之至。為此具本、 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聞。

如親郡王,止引親郡王例,將軍中尉,止引將軍中尉例,世子長子,止引世子長子例。其親郡王世子、世孫、長子、長孫係單本具奏者,倣《後開來歷格式》敘於前。奏內不必列計開。

計開:親郡王一、某王某,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具 奏冊封為某王,某年月日具奏選婚。奉禮部「某」字幾 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 某年月日冊封為某王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 月日病故,並無所生子女。例應選繼世子、世孫、長子、 長孫一、某王世子世孫某郡王長子長孫,見年若干 歲,於某年月日具奏冊封為某爵,某年月日具奏選 婚。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 第幾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冊封為某妃夫人。某年 月日入府成婚。如有子開出有。無子開出無。」某年月 日病故。《例應選繼將軍中尉》一某府將軍中尉某,見 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具奏授封為某爵。某年月日, 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 幾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授封為某夫,淑恭宜安人。 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病故,並無所生子女, 例應選繼。

如係未封未婚病故者,俱於《為配下》云「未曾授封、未經成婚」、某年月日病故

一、選娶內助某王臣某謹奏,為乞恩選娶內助事:據 某郡王某等啟稱: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 要遵例選娶內助,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 藩要例》內選娶繼配一款:親郡王妃病故,如已有子, 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許選繼。止照《內助事例》,有妾推 舉一妾無妾,奏選一人管理家事,撫育子女。將軍、中 「尉正配病故,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許選娶 內助」等因。今據某等具啟前來,已令長史、教授某等 查勘明白。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敕下禮部,將某 等照例題請,准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娶 內助,就作本位第一妾。臣等不勝感戴天恩之至。為 此具本,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聞。計開:某郡王府 一:某王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年若干歲。於某年月 日奏請授封為某爵。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 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於 某年月日授封為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於某年月日 病故。除報喪外並未娶。有妾媵遺下子女無人撫育, 例應選娶。《內助》

如本位下有妾者病故,下云:「因年足若干歲,正配無出,先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娶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第一妾,例應進為內助。」

是年,議准:「凡親王妾媵許奏選一次,多者止於十人。 世子及郡王額妾四人,長子及將軍額妾三人,中尉 額妾二人。」弘治間例世子郡王選婚之後,年二十五歲,嫡 配無出,具啟親王轉奏長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 實具奏。於良家女內選娶二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 有子,則止於二妾,至三十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 選足四妾。長子、及將軍中尉選婚之後,年三十歲,嫡 配無出,照例具奏選娶一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 子,則止於一妾,至三十五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 長子,將軍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 四十以上無子,方許奏選一妾。嘉靖三十一年例凡選妾《禁 例》悉如選婚。不許濫選流移過犯、及本府軍校廚役 之家。各王府每年備將妾媵姓氏來歷、并入府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