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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8 (1700-1725).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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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府第、屯廠、莊田等項,教授等官逐一查理明白,申 呈撫按衙門。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給府第聽管 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如有原出親王撥給者, 仍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復歸親王。若郡王存日,有 自置產業,量給三分之一與管理奉祀者,為歲時祭 祀之需。其餘皆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聽有司從公 分給親支。如無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別產,聽從宮 眷變賣養贍。」 是年題准:「王府承奉等官,額設一正 一副,俱照次序遷轉。承奉正副員缺,該典寶正副挨 補典寶正副員缺,該典膳正副挨補典膳正副員缺, 該典服正副挨補典服正副員缺,該門官挨補門官 員缺,該內使陞」補、不容一概濫請。其各處無名內使、 私自淨身人等、有託故擅入王府、因而撥置害人、貽 累宗室者,撫按官嚴加禁治正德十六年例若各王府收用 私自淨身之人、及有違例保陞者、聽禮部查參、并將 長史等官究治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奏討內使。是年議准、 「親王內使、如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司樂、司弓矢」之屬、 總數不過十名。若果原額缺人、具實奏討。司禮監擇 其老成讀書者、量撥四名。世子及郡王原未經撥給 者、各量撥二名。其將軍中尉、不許違例濫請嘉靖四十四年 例至於內使冠帶,限以到府年分。親王內使,須歷十 年之上,郡王內使,須歷十二年之上,方許具奏請給, 年淺者不得朦朧奏討。嘉靖八年例其淨身男子平巾,查 係禮部分撥者,方與題請。若各王府私收者不准。 是年議准、郡王廚役,止許撥給二名。有護衛儀衛去 處,護衛儀衛撥給。無護衛儀衛者,有司撥給。嘉靖三十一年 例其校役不拘郡王舊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為額。 除原係護衛僉撥者,仍於本衛僉撥外,其不係護衛 僉撥者,有護衛去處,該衛撥與軍餘。十二名民間僉 派。十二名。無護衛去處,俱於民間僉派。嘉靖八年例每名 每年於《徭編》內,民廚徵銀十兩,民校徵銀十二兩,解 赴布政司,轉發該府,雇人代役。原撥民廚民校,掣回 有司當差,不許仍令身當隱蔽差役。如有占恡不發 者,聽撫按官參奏。其絕封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 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銀雇役外,其餘民校民廚, 盡數發還有司,原係徵銀者免派。若革除親王墳所, 給守墳軍校五名。 是年議准,宗室中有孝友兼至, 及婦女守節貞烈,足以激勵風化者,各具實跡奏聞, 以憑覆勘明白。或立坊旌表,或請敕獎諭,或加贈封 號,長史、教授官并宗儀人等,不許需索抑勒,亦不許 扶同欺罔,有辜恩典。 《凡罪宗》,是年議准,罪宗庶人, 著止與名糧,凡男女婚嫁之資,一概免給。其高牆閒 宅正犯己故者、所遺家屬人等、許各該撫按官奏請 釋放、回本府居住嘉靖四十四年例仍備查先年所犯情由, 如係黨逆于紀,罪惡深重者,子孫止從寬釋,不許濫 請名糧。若犯該敗倫傷化人命強盜等情,見在子孫 許其請名,歲各給本色米十二石,身終即止。其有止 犯越關訐奏等項,請名之後,亦各歲給本色米十二 石,日後子孫如之。萬曆九年例如止遺母妻,無子孫可倚 賴者,歲給養贍米各六石,終身。私收妾媵,止許釋放, 不在養贍之例。 《凡庶人冠帶》,是年議准,凡罪犯革 爵,及擅婚濫妾,越關過期,各庶人准給口糧養贍,俾 無失所,已為恩厚。更不許請乞冠帶,以濫朝廷名器。 如違例瀆奏,一概立案不行。 是年議准,親王故絕, 及世子、世孫、長子、長孫未襲病故而無子者,其各宮 眷養贍,就於繼襲親郡王本色祿米內撥給。親王宮 眷歲給米二百石,世子、世孫宮眷一百石,長子、長孫 宮眷五十石,各終身。 是年議准:親王薨逝,其子應 襲封及世孫承重者,先請敕管理府事,俟服制已滿, 方許請封,不得服內陳乞。正德四年例若薨而絕嗣,許親 弟親姪進封為親王。如無親弟親姪,以次推及倫序 相應者進封。該有期功服制,亦先請敕管理府事,俟 本等服制滿日請封。日後子孫除承襲親土外,其餘 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准加封。若嘉靖 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傳襲。例後加封者, 查照世次改正。其進封者所支祿米。如原係郡王、仍 支郡王祿。原係將軍中尉、仍支將軍中尉祿。日後子 孫襲王、亦照始進封之祿支給萬曆七年例 是年議准, 「親王薨逝,世子先故,或以孫承襲,而追封世子為親 王;或親王故絕,旁枝進封,而追封其父為親王。其次 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准加封。 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傳襲。例後 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 《凡郡王封典》,是年議准,「凡 郡王薨逝,原與親王同城者,其子孫服滿之」日,照常 請封。若另城者,應襲子孫,先請敕管理府事,亦候服 制滿日請封。故絕者,俱不得襲封。與親王同城者,其 宗支自奉親王約束,止許推舉倫序相應之人,以本 等爵職請敕管理府事,亦不得陳乞繼封。正德四年例若 以郡王進封親王者、其郡爵亦不許補襲。請敕奉祀、 如前例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追封郡王。是年議准、郡王薨 逝、長子先故。其孫承襲之後。例得追封長子為郡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