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8 (1700-1725).djvu/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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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十九卷目錄

 宗藩部彙考十一

 明三英宗正統八則 代宗景泰四則 英宗天順六則 憲宗成化十五則 孝宗弘

 治十七則

官常典第十九卷

宗藩部彙考十一

明三

英宗正統元年七月徙封襄王瞻墡於長沙淮王瞻墺於饒州

按:《明大政紀》云云。

正統二年,更定「諸王祿米。及降為庶人家口供給」之 制。

按《明會典》:「正統二年,令由郡王襲封親王者,郡王祿 米住支,其有過支者,於見支祿米內扣除。 又令親 王、郡王薨及將軍等卒,祿米即住支,所遺男女未封 者,皆奏請量給養贍米,候冊封住支。其無男女之妃 與夫人或庶母,亦奏請量給米養贍,身終住支。 又 令親王、郡王、將軍等,有坐罪降為庶人者,皆臨期請 旨,令」所在官司量給食米、布帛、薪油、什物之類,養贍 用度。卒後所遺妻女亦如之。

正統四年十二月,徙封荊憲王於蘄州。

按:《明大政紀》云云。

正統七年,更定「祿米折鈔」之制。

按《明會典》「七年,令各王府祿米折鈔。俱依文武官例。 每一石折鈔二十五貫」

正統八年十月,徙封鄭王於懷慶。

按:《明大政紀》云云。

正統九年、令各王府、如有孀居郡縣主君親王、量撥 老成內使看守門戶。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十二年,更定「王府祿米折鈔例。」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各王府祿米,將軍自賜名受 封日為始,縣主并儀賓候出閣成婚日為始,皆於附 近州縣秋糧內定撥鈔於官庫內支給。」 又令王府 祿米折鈔,每石仍十五貫。

正統十四年,皇太后命郕王權總萬機。

按《明大政紀》:十四年「八月己巳,皇太后召百官入集 闕下,命郕王權總萬機,於午門南面見百官,啟事施 行。辛未,皇太后詔立皇長子見深為皇太子,仍命郕 王為輔,代總國政,撫安天下。丙子,移王座人奉天門 左受朝。」

代宗景泰元年十二月荊王瞻堈請朝上皇不許

按:《明大政紀》云云。

景泰三年,廢英宗皇太子見深為沂王。岷王乞徙封, 不許。令各王府庶人子女婚嫁,無父母者,具名奏請。 按《明大政紀》,景泰三年五月甲戌,廢上皇長子皇太 子見深為沂王,出就沂邸,立皇太子見濟為皇太子。 先是,上欲易儲,語太監金英曰:「七月初二日,東宮生 日也。」英叩頭云:「東宮生日是十一月初二日。」帝為之 默然。蓋帝所言者謂見濟,英所言者謂上皇長子,與 「魏徵獻陵之對相似。英之賢若此,陳循軰亦可以愧 死矣。」六月,岷王《徽焲》乞徙封,不許。

按《明會典》三年詔:「各王府庶人子女長成,或無父母 婚姻,又無人敢與議配。所在官司審察具名奏來處 置。」

景泰六年,定「各王府世子、將軍相見禮。」

按《明會典》,凡世子及將軍行禮。六年奏准王世子既 受封,遇節旦行公禮,依宗子法,重在世子家庭私會, 依家人禮,尊歸伯叔。

景泰七年,定「郡王、將軍祿米。」

按:《明會典》「七年,令給郡王將軍等祿米。若出閣在前, 受封在後,以封日為始;受封在前,出閣在後,以出閣 日為始。」

英宗天順元年廢景泰帝仍為郕王尋崩葬祭如親王禮免襄王親來朝賀

按《明大政紀》:天順元年二月乙未朔,皇太后誥諭,廢 景泰帝仍為郕王,歸西宮,戊戌,命郕王所立皇太后 吳氏復為宣廟賢妃,廢皇后汪氏復為郕王妃。癸丑, 郕王薨於西宮,葬祭禮悉如親王,諡曰戾。妃嬪唐氏 等俱賜帛自盡以殉葬。命移景泰汪妃出居舊王府。 先是,上以郕王薨,欲令汪妃殉葬,李賢奏曰:「汪妃雖 立為后,即遭廢棄幽閉,幸與兩女度日。若令隨去,情 所不堪,況幼女無依,尤可矜憫。」上惻然曰:「卿言是,朕 以為弟婦,且少,不宜存內,初不計其母子之命。」一日, 上曰:「汪妃既存,不宜在內,欲移居舊府,何如?」賢曰:「如 此誠便,但衣服用度,不可缺減。」上曰:「朕更欲加厚,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