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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8 (1700-1725).djvu/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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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妾所生子女不許請名封。並定內官、內使及長史 官職守。

按《明大政紀》:九年五月,武岡知州劉遜遵制減岷府 祿米,為所誣搆,逮繫錦衣衛獄。七月,巡撫河南都御 史陳道奏嚴禁光棍出入王府,撥置害人等弊。詔下 部議行之。時宗室分封河南為繁衍,而無藉之徒出 入其第,肆為撥置,貽患甚大。乞嚴加禁約,以篤親親, 尤人所難言,迄今語地方事宜者賴之。

按《明會典》,凡濫妾子女。九年議准王府有未成婚而 先納宮人生子者,所生子女不許請名請封。 是年 奏准,各王府缺少內官、內使,司禮監擇其老成讀書 者具奏,照缺給賜。以後有缺奏除。其郡王府每府給 與內使二名,專管宮闈事務及關防門禁。 是年令 親王所行未善,長史等官從容諫正,至再至三不聽。 事情「重者,密切具奏。其郡王所為不合禮度者,教授 勸正。如其不聽,啟親王密切戒勉。如再不聽,親王具 奏,事情輕者,降敕切責。若干宮壼重事,差內官皇親 前去體勘,至日處治。親王有過,專罪輔導官。郡王有 過,專治內使教授。」其親王府輔導官,務日請王講讀 經史。王子亦要讀書習禮。各府將軍、該府親郡王自 行禁治。若互相容隱、不行禁治、許鎮巡等官、將所為 不法事、會本具奏、上請區處

弘治十年,更定「諸王府收支祿米,及妃夫人封典」、「所 生子女冊報」之制。

按《明會典》。十年令:各府收受祿米,務要選委有司,并 長史司公正官一員督收,隨地所產,不許勒要白祿 米。 十年定郡王出府,止封一妃。鎮國輔國將軍各 止封一夫人,奉國將軍封一淑人。鎮國中尉封一恭 人,輔國中尉封一宜人,奉國中尉封一安人。妾媵不 封。 凡宗支奏報。十年令,凡王府宗支,但有新生子 女,即報本支郡王、啟親王審實。年終類奏。《長史》造冊 二本、齎送到部。一送宗人府比對。一留禮部查考。其 各城另住郡王、照例徑奏教授。造冊繳部

弘治  年,定「親王之國《典禮制度》」及王國婚配之 制。

按《明會典》:親王之國,弘治間議定先期辭長陵等陵。 臨行日,王自祭承天門之神,遣官祭大通河之神。 一、沿途祭應祀神祗,并至封國告祭社稷、山川等神, 俱翰林院撰祝文,禮部差官著落所在官司,支給官 錢,買辦祭物。 一、國內社稷、山川壇各一所,各該神 廚、神庫、宰牲房各三間。旗纛廟一所。正殿五間,神廚、 神庫「各三間,及樂舞生樂工人等衣服冠袍,樂器、祭 器、祭服,俱工部置造。 一、合用樂舞生一百二十名, 齋郎四十名,禮生一十名,鋪排一十名,屠戶一十名, 醫士二名,廚役四名,樂工二十七戶,燒香道士四名, 該布政司著落附近府州縣,照例僉送應用。」 又議 准:通州搭蓋席殿,正殿三間,儀門一間,廂房六「間,四 圍席牆,以候朝謁。其承奉等官廠房及氍毹綵絹之 類,量為減省。經過軍衛,有司驛傳,相離水次窵遠者, 俱以通州為則。餘驛傳近水去處,止預先整飭潔淨, 量掛綵幕,不必再行搭蓋。違者,差去官指實參奏。」 又議准:道經南京者,謁拜孝陵,應天府於城外備行 幄,南京太常寺備酒果,候王至即行禮,不擇日。南京 各衙門官詣行幄行見王禮,見畢即回。教坊司不得 送女樂。 凡選擇婚配,弘治間定「王府選婚,務要同 長史、承奉、教授等官」,於本境內揀擇家道清白、人物 俊秀、年歲長成者,就行彼處按察司覈勘明白,方許 具奏。並不許倫理失序,於例有違。若先通媒合,納賄 營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當者,經該官吏媒合人等, 通坐以枉法罪名,營求撥置之人,發邊衛充軍。 弘 治間,令王府選擇儀賓,務要年及十五歲以上,人物 長成俊秀者,方許具奏成婚。 又令各王府子女,不 許於本府軍校之家選配。 又議准,各王府選中儀 賓,本府長史教授,俱要通送本處提學,撥發讀書習 禮,不時考驗,「年至三十方止。」

弘治十二年,以宸濠嗣寧王,定王府長史職掌 按《明大政紀》十二年十一月上高王宸濠嗣封寧王 按《明會典》,「十二年議准撫按并三司以下衙門,如遇 各長史司傳道一切令旨。須看詳計議,當施行者即 為施行。若事情重大,會奏請旨。」其長史司官,奉王令 旨行事,務要停當,有窒礙難行者,當竭忠諫止。如有 懷姦倚勢、撥置親王、以售私情、害地方者、撫按三司 等官、會同參奏治罪

弘治十三年定王府妾、媵生女不得請封;樂工子女 不許擅入王府,祿米不許多收濫索。親王、郡王薨,母、 妃、子女宮人祿米,皆有應停應減之例。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親王妾媵生女者,不得援生 子例、請封夫人。 又是年奏准,各處樂工縱容子女 擅入王府,及容留各府將軍中尉在家行姦,并軍民 旗校人等與將軍中尉賭博誆哄財物,及擅入府內 教誘為非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該管色長革役。 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