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64 (1700-1725).djvu/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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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信、張愔為留後。」不出閤。

按《舊唐書》本傳:「虔王諒,德宗第四子也,大曆十四年 封。貞元十一年九月,橫海大將程懷信逐其帥懷直。 十月,以諒領橫海節度大使、滄景觀察等使,以都知 兵馬使程懷信為留後,王不出閤。十六年,徐帥張建 封卒,徐軍亂,又以諒領徐州節度大使、徐泗濠觀察 處置等使,以建封子愔為留後。」

肅王詳

按《唐書》本傳:「肅王詳,資秀異,帝愛之。建中二年薨,甫 四歲。帝欲用浮屠說塔而不墳,禮儀判官李岧諫非 禮,乃止。詔贈揚州大都督。」

按《舊唐書》本傳:「肅王詳,德宗第五子,大曆十四年六 月封,建中三年十月薨,時年四歲,廢朝三日,贈揚州 大都督。性聰慧,上尤憐之,追念無已,不令起墳墓,詔 如西域法,議層磚造塔。禮儀使判官司門郎中李岧 上言曰:『墳墓之義,經典有常,自古至今,無聞異制。層 磚起塔,始於天竺,名曰浮圖,行之中華,竊恐非禮。況 肅王天屬,名位尊崇,喪葬之儀,存乎簡冊,舉而不法, 垂訓非輕。伏請準令造墳,庶遵典禮』。」詔從之。

資王謙

按:《唐書》本傳,資王謙亡薨年。

按《舊唐書》本傳:「資王謙,德宗第七子,大曆十四年封。」

代王諲

按《舊唐書》本傳:「代王諲,德宗第八子,本封縉雲郡王, 早薨。建中二年,追封代王。」

昭王誡

按《唐書》本傳:「昭王誡,貞元二十一年始王亡薨年。」 按《舊唐書》本傳:「昭王誡,德宗第九子。」

欽王諤

按《唐書》本傳:欽王諤,順宗即位,與珍王同封,亡薨年。 按《舊唐書》本傳:欽王諤,德宗第十子。順宗即位,詔曰: 「王者之制,子弟畢封,所以固藩輔而重社稷,古今之 通義也。第十弟諤等,寬簡忠厚,生知孝敬,行皆由禮, 志不違仁。樂善本於性情,好賢宗於師傅。纘修六藝, 達人倫風化之源;博習群言,知惠和睦友之道。溫恭 朝夕,允茂厥猷,克有嘉聞。宜封土宇。諤可封欽王,第 十一弟可封珍王。」

珍王諴

按《唐書》本傳:「珍王諴,太和六年薨。」

按《舊唐書》本傳:珍王諴,德宗第十一子,與欽王同制 封。德宗仁孝,動循法度,雖子弟姑妹之親,無所假借。 建中初,詔親王子弟帶開府朝秩者,出就本班。又以 公主、郡縣主出降,與舅姑抗禮。詔曰:「冠婚之義,人倫 大經。昔唐堯降嬪,帝乙歸妹,迨於漢氏,同姓主之。爰 自近古,禮教陵夷,公郡法度,僭差殊制,姻族闕齒序 之儀,舅姑有拜下之禮,自家刑國,多愧古人。今縣主 有行,將俟嘉命,俾親執棗栗,以見舅姑,敬遵宗婦之 儀,降就家人之禮,事資變革,以抑浮華。其令禮儀使 與禮官博士約古今舊儀及《開元禮》詳定公主、郡縣 主出降覿見之文儀以聞。」初,開元中置禮會院於崇 仁里,自兵興以來,廢而不修,故公、郡、「縣主不時降嫁, 殆三十年,至有華髮而猶丱者,雖居內館而不獲覲 見,十六年矣。凡皇族子弟,皆散棄無位,或流落他縣, 湮沈不齒錄,無異匹庶。」及德宗即位,敘用親屬,以時 婚嫁,公族老幼,莫不悲感。初即位,將謁太廟,始與公、 郡、縣主相見於大次中,尊者展其敬,幼者申其愛,歔 欷哭泣之聲聞於朝,公卿陪列者為之悽然。每將有 大禮,必與諸父昆弟同其齋次。及岳陽、信寧、宜芳、永 順、朗陵、陽安、襄城、德清、南華、武城、新鄉等十一縣主 同月出降。敕「所司大小之物,必周其用。至於櫛、纚笄 總,皆經於心,各給錢三百萬,使中官主之,以買田業, 不得侈用。其衣服之飾,使內司計造,不在此數。」是時 所司度用,一人籠花,計錢七十萬。帝曰:「籠花首飾,婦 禮不可闕,然用費太廣,即無謂也。宜損之又損之。」及 三萬而止。帝謂主等曰:「吾非有所愛,但不欲無益之 費耳。」各以餘錢六十萬賜之,以備他用。舊例,皇姬下 嫁,舅姑返拜而婦不答。及是制下禮官定。制曰:「既成 婚於禮會院,明晨,舅坐於堂東階西向,姑南向。婦執 笲,盛以棗栗,升自西階,再拜,跪奠於舅席前;退,降受 笲,盛以脯脩;升,北面再拜,跪奠於姑席前;降,東面拜 婿之伯叔兄弟姊妹。已而謝恩於光順門,婿之親族 亦隨之,然後會讌於十六宅。」是日,縣主皆如其制。初, 贈司徒沈易良之妻崔氏,即太后之季父母也,帝每 見之,方屣而靴,召王、韋二美人出,拜勒崔氏坐受勿 答。故戚屬之間,罔不憚其敬不肅而遵禮法焉。

襄武縣公涵

按《唐書永安王傳》:「永安壯王孝基無子,以兄子道立 嗣,封高平王,後降封縣公。曾孫涵,簡素忠謹,為宗室 儁,累授贊善大夫,郭子儀表為關內鹽池判官。肅宗 至平涼,未知所從,朔方留後杜鴻漸等條士馬倉廥, 使涵奉牋馳謁肅宗。涵既見,敷奏明辯,肅宗悅,除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