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71 (1700-1725).djvu/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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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官同對。九月,左、右正言久闕,侍御史王巖叟言:「國家

倣近古之制,諫官六員,方之先王,已自為少。望詔補 足,無令久空職。」十月,司諫王覿言:「自今中書舍人闕, 勿以諫官兼權。」從之。十一月,巖叟又言:「近降聖旨,兩 省諫官各令出入異戶,勿與給事中、中書舍人通實。 欲限隔諫官,不使在政事之地,恐知本末,數論列爾。」 尋詔諫官直舍仍舊。八年,詔執政親戚不除諫官。建 中靖國元年,言者謂諫官論事,惟憑詢訪,而百司之 事,六曹所報外,皆不得其詳。遂詔諫官案計關臺察, 給事中四人分治六房,掌讀中外出納及判後省之 事,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駮正之。凡 章奏,日錄目以進,考其稽違而糾治之。故事,詔旨皆 付銀臺司封駮。官制行,給事中始正其職,而封駮司 歸門下。元豐五年五月,詔給事中許書畫黃,不書草, 著為令。六月,給事中陸佃言:「三省、密院文字已讀者 尚令封駮,慮失之重複。」詔罷封駮房。六年,詔駮正事 赴執政稟議。七年,有旨舉駮事依中書舍人封還詞 頭例,既而令稟議如初。給事中韓忠彥言:「給、舍職位 頗均,一則不稟白而聽封還,一則許舉駮而先稟議, 於理未允。且朝廷之事,執政所行,職當封駮,則已與 執政異,自當求決于上,尚何稟議之有?」詔從之。紹聖 四年,葉祖洽言:「兩省置給、舍,使之互察。今中書舍人 兼權封駮,則給事中之職遂廢。」詔特旨書讀不迴避, 餘互書判。元符三年,翰林學士曾肇言:「門下之職,所 以駮正中書違失。近日給事封駮,中書錄黃,乃令舍 人書讀行下,隳壞官制,有損治體。願正紀綱,為天下 後世法。」重和元年,給事中張叔夜言:「凡命令之出,中 書宣奉,門下審讀,然後付尚書頒行,而密院被旨者, 亦錄付門下,此神宗官制也。今急速文字不經三省, 而諸房以空黃先次書讀,則審讀殆成虛設矣。乞立 法禁。」從之。凡分案五:曰上案,主寶禮及朝會所行事; 曰下案,主受發文書;曰封駮案,主封駮及試吏,校其 功過;曰諫官案,主關報文書;曰記注案,主錄起居注。 其雜務則所分案掌焉。紹興以後,止除二人,或一人 起居郎一人。掌記天子言動。御殿則侍立,行幸則從, 大朝會則與起居舍人對立於殿下螭首之側。凡朝 廷命令赦宥、禮樂法度,損益因革、賞罰勸懲、群臣進 對、文武臣除授及祭祀宴享、臨幸引見之事,四時氣 候、四方符瑞、戶口增減、州縣廢置,皆書以授著作官。 國朝舊置起居院,命三館校理以上修起居注。熙寧 四年,詔諫官兼修注者,因後殿侍立許奏事。元豐二 年,兼修注王存乞復起居郎、舍人之職,使得盡聞明 天子德音,退而書之。神宗亦謂:人臣奏對有頗僻讒 慝者,若左右有史官書之,則無所肆其姦矣。然未果 行。故事,左右史雖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稟中書俟旨, 存因對及之。八月,迺詔:雖不兼諫職,許直前奏事。蓋 存發之也。官制行,改修注為郎、舍人。六年,詔左右史 分記言動。元祐元年,仍詔不分。七年,詔邇英閣講讀 罷,有留身奏事者,許侍立。紹聖元年,中丞黃履言:「所 奏或干機密,難令旁立,仍依先朝故事。」先是,御後殿 則左右史分日侍立。崇寧三年,詔如前殿之儀,更不 分日。大觀元年,詔:「事有足以勸善懲惡者,雖秩卑亦 書之。」紹興二十八年,用起居郎洪遵言,起居郎、舍人 自今後許依講讀官奏事。隆興元年,用起居郎兼侍 講胡銓言,前殿依後殿,輪左右史侍立。

符寶郎二人,掌外廷符寶之事。禁中別有內符寶郎。 官制行,未嘗除。大觀初,八寶成,詔依《唐六典》增置。靖 康罷之。

通進司隸給事中,掌受三省、樞密院、六曹、寺、「監百司 奏牘,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領天下章奏案牘, 具事目進呈,而頒布于中外。」

進奏院,隸給事中,掌受詔敕及三省、樞密院宣劄,六 曹、寺、監百司符牒,頒于諸路。凡章奏至,則其事目上 門下省。若案牘及申稟文書,則分納諸官司。凡奏牘 違戾法式者,貼說以進。熙寧四年,詔:「應朝廷擢用材 能、賞功罰罪、事可懲勸者,中書檢正、樞密院檢詳官 月以事狀錄付院,謄報天下。」元祐初,罷之。紹聖元年, 詔如熙寧舊條。靖康元年二月,詔:「諸道監司、帥守文 字,應邊防機密急切事,許進奏院直赴通進司投進。」 舊制,通進、銀臺司知司官二人,兩制以上充。通進司, 掌受銀臺司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及閣門在京百司 奏牘、文武近臣表疏以進御,然後頒布于外。銀臺司, 掌受天下奏狀案牘,抄錄其目進御,發付勾檢,糾其 違失,而督其淹緩。發敕司掌受中書、樞密院《宣敕》,著 籍以頒下之。

登聞檢院,隸諫議大夫;登聞鼓院,隸司諫、正言掌 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 害、軍期機密、陳乞恩賞、理雪冤濫,及奇方異術、改換 文資、改正過名。無例通進者,先經鼓院進狀,或為所 抑,則詣檢院,並置局於闕門之前。中興後,檢鼓糧、審 官官告進奏,謂之「六院。」例以京官知縣有政績者充